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精選3篇)
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董事會議事方式與程序,提高董事會議事效率,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切實行使董事會的職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條 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第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信息披露、會議籌備等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章 獨 立 董 事
第九條 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第十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獨立性,即不具有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股東大會確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第十五條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應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十八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導意見》的規定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5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3%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會如果設立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應保證公司獨立董事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免去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5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3%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2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對外投資、銀行年度信貸計劃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臨時會議在本規則第二十九條情形發生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會應在X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采取書面、電話、傳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進行交流的通訊設備等形式召開。
第五章 董事長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領導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批準和簽署單筆在公司凈資產5%以下的投資項目合同文件和款項,以及審批和簽發單筆在50萬元以下的公司財務預算計劃外的財務支出款項;
(六)批準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的款項;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八)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與其履行職權相對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如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行其職責的,應按公司章程規定自應當召集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之日起計算1日內,由副董事長召集,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簽名推舉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會。
會議通知書上應說明未由董事長召集的情況以及召集董事會的依據。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
第六章 會議通知和簽到規則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在召開前10天,臨時董事會會議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由專人或采取通訊方式將會議通知和會議文件送達各位董事、監事和行長,必要時通知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議通知由董事長簽發,由董事會秘書負責通知董事及各有關人員并作好會議準備。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和會議議題。
第三十六條 各應參加會議的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應盡快告知董事會秘書是否參加會議。
第三十七條 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參加表決。委托必須以書面方式,委托書上應寫明委托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托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辦理授權委托登記,并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布。
授權委托書可由董事會秘書按統一格式制作,隨通知送達董事。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凡參加會議的人員都必須親自簽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簽。會議簽到簿和會議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檔保管。
第七章 會議提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等需要提交董事會研究、討論、決議的議案應預先提交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匯集分類整理后交董事長審閱,由董事長決定是否列入議程。原則上提交的議案都應列入議程,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董事長應以書面方式向提案人說明理由,不得壓而不議又不作出反應,否則提案人有權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情況。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會提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活動范圍和董事會的職責范圍;
(二)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三)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四)必須以書面方式提交。
第八章 會議議事和表決規則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潤分配、彌補虧損、重大投資項目、收購兼并等重大問題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因故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時,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討論的每項議題都必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題中心發言,要說明本議題的主要內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導意見。對重大投資項目還必須事先請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出具經專家討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利于全體董事審議,防止失誤。
第四十四條 當議案與某董事有關聯方關系時,該董事應當回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十五條 除《公司法》規定應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總經理外的其他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回避。
所有列席人員都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董事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與會人員應遵守會議紀律:
(一)準時到會,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二)發言簡明扼要,針對會議議案;
(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加會議;
(四)自覺維護會場紀律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投票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可采取通訊方式表決,即通過在郵寄或傳真的決議上簽字的方式進行表決。通訊表決應以通訊表決中規定的最后時間為表決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之內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未表達意見的董事,視為棄權。規定時限應在傳真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最多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九章 會 議 記 錄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準確載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會議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事項的決議方式和結果,并載明每一位董事對該議項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由于董事會決定錯誤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同意和棄權的董事要承擔連帶責任,在記錄上明確表示反對意見的董事免除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 董事會對每個列入議程的議案都應作出書面決定。決定的記載方式有兩種:紀要和決議。
一般情況下,在一定范圍內知道即可,或僅需備案的作成紀要;需要上報,或需要公告的作成決議。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會秘書負責記錄。董事會秘書因故不能正常記錄時,由董事會秘書指定1名記錄員負責記錄。董事會秘書應詳細告知該記錄員記錄的要求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都應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章 執行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一經形成紀要或決議,即由紀要或決議所確實的執行人負責組織對紀要或決議的執行和落實,并將執行結果向董事長匯報;董事會秘書負責督辦執行情況。
會議簽到簿、授權委托書、記錄、紀要、決議等文字資料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保管期限為____年。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在會后向有關監管部門上報會議紀要、決議等有關材料,辦理在公眾媒體上的信息披露事務。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謀取私利。如果發生上述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由其行為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解釋權、修改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本規則的修改需經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審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與公司章程相沖突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及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特制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會議時間
布場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會議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條 承租房屋位置、面積與用途
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場地,場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
2、該場地用途為___________,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場地用途。
風險告知:要對場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進行各方面資格的審查并了解出租方的基本情況,這兩部分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做到嚴格且認真。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場地租賃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場地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_____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場地,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場地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場地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保證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每個月¥:________元/月)。
(二)收取場地使用保證金(_____個月,_____¥元)。
1、活動結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雙方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保證金。
2、如乙方在活動期間擅自調整規模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并補交超出規模的費用;如公共設施有破壞的將全額扣除保證金,同時活動單位無條件恢復損壞公共設施。
(三)支付方式:現金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
第五條 其它費用
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實際使用的水費,電費、及有線電視、物業費由乙方承擔,并按帳單如期繳納。
第六條 場地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場地周圍搭建的建筑結構和擺放的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場地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進行維修。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場地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二)甲方出售場地,須在____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場地達______日的。
2、交付的場地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場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場地: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場地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場地主體結構的。
5、利用場地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將場地租給第三人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風險告知:明確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出現的所有違約情形,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的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2、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作出約定。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本業主大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_________;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_________;
(三)物業類型(住宅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特殊物業):_________;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可以選擇下列形式召開會議,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一)集體討論的形式;
(二)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七條 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一)由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八條 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向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 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無力履行職責時,由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召開:
(一)20%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事項,需要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四)回收統計意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計算方式確定:
(一)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投票權的規定計算;
(二)_________。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權代理
業主在行使選舉權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監護人代表業主投票,可視為業主授權,不再辦理書面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要求
涉及支取專項維修資金、解聘物業公司等重大事項,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事先告知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辦事處、居委會,并在其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對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八)_________。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_________。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_________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也可以按本議事規則的約定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缺額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_________%的,應當在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_________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_________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_________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2、_________,費用_________;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種籌集方式:
(一)每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_________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
經費收支帳目由_________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_________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本議事規則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后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