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通用5篇)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篇1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見稿)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篇2
供電人: [供電單位] 用戶編號:
用電人: [用戶名稱(用方)] 證件號碼: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戶(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 。
2、合同約定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二、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供電人以電壓380/220伏電源向用電人供電。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態下,供電人所供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
三、用電計量
1、供電人按國家規定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其記錄作為計算電費的依據。供電人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開展輪換以及不定期檢查等工作,用電人應予支持和配合。
2、用電人負責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過負荷燒壞、安全隱患等情況,用電人應及時告知供電人,并補交相應的電費。如因供電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人應負責更換,不收費用。因用電人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承擔賠償費用;用電人主張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當提供證明,能夠證明的,用電人無需承擔賠償和更換費用,否則需承擔。
3、供電人、用電人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時都有權提出校驗要求,對方不得拒絕。供用電人可自愿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電人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電人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四、電價與電費結算
1、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電價調整按國家價格管理部門的調價文件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2、用電人應當于抄表當月24日之前足額交清電費。如供電人交費截止時間、地點、方式等發生變化,供電人應事先在供電營業場所公告。
五、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和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供電人、用電人以電能表后微型斷路器下樁頭作為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于供電人,分界點負荷側供用電設施屬于用電人所有。供電人、用電人按產權歸屬,各自承擔相應的運行維護責任。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六、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了解和學習安全用電常識、增加安全意識,遵守安全用電規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用電須知》的要求安全用電,《安全用電須知》具體見附件。用電人應在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后端安裝用電保護裝置(如漏電保安器、空氣開關等),用電人不安裝用電保護裝置視為用電人已采取更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響供電人對其供電,因未安裝用電保護裝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損失由用電人自行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過戶,改變用電性質,改變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等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時,在結清電費后,向供電人提交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用電人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人有權終止其用電,解除本合同。用電人需再用電時,按新裝辦理。
八、違約責任
(一)供電人的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供電質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用電人自身的過錯。因第三人責任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供電人應協助用電人向第三人索賠。
2、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告。違反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處理。
(二)用電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期足額交付電費的,應繼續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經供電人催交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依據《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相關規定中斷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及違約金。用電人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人應按規定恢復供電。
2、出現未經供電人同意,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轉供電、擅自改變用電性質、擅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移、更動和操作用電計量裝置等違約用電行為的,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器火災事故承擔所有責任。
3、出現在供電人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等竊電行為的,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供電人對竊電行為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時間和竊電量無法查清楚的,竊電日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每日照明竊電時間按6小時計算。
4、因用電人過錯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全用電,造成人身觸電傷亡、電氣火災、電力運行事故的,由用電人承擔法律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供電人、用電人可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本約定是供用電人經協商后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本約定為準。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二、附件:
1、 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示意圖;
2、 安全用電須知。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供電方加蓋合同專用章,用電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即成立,采用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的與加蓋鮮章或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供用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核定確認單等書面資料,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辦理完畢銷戶手續、終止供電或者雙方協商或一方依法解除供用電合同關系之日起失效。合同履行期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動需要變更合同的,供電人不再與用電人重新簽訂合同,供電人、用電人同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
十四、供電人和用電人均已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條款,同意簽訂并依約履行本合同。
供電人(蓋章): 用電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篇3
供電單位:________
用電單位: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點、用電電壓、用電性質、用電容量及限期
1、用電地點:________
2、用電電壓:________千伏。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下述容量用電。
4、用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5、合同期限: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都需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我國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7、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x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篇4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為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愿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峰谷用電。滿一年后,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峰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范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并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范文本) 篇5
供電方:
用電方: 用戶編號:
為明確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義務,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 ,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第二條 用電容量: 千瓦;供電方由 線路 變壓器低壓側經低壓供電線路,向用電方供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配 2.0 級 電能表一塊。
第四條 電價、預付費支付及結算方式、電費查詢方式:
(一)電價:供電方按物價部門批準的電價收取電費,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標準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用電方同意采用“先支付電費后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1、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為防止發生接電后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并按不低于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2、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余電費余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了解測算電費余額,在余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余額充足。由于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3、當用電方測算電費余額低于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后,當測算電費余額大于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4、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2)用電方預警閥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6、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余額低于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四)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于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后,用電方應于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五)對于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周期結算電費后,可開具電費發票。
(六)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七)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后再協商解決。
第五條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一)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二)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系人:
(三)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于電話或手機短信發送成功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于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第六條 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及維護管理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之一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
用電方用電地址所在地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包括電能表箱)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配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
(二)提請用電方注意事項:
1.供配電設施(包括一戶一表設施)由產權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前,由產權所有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后,由供電方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為保護,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電方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電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約定事項:
(一)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未投運或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二)用電方應對供電方用電檢查和計費電能表輪換、試驗、故障處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后,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四) 由于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表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
(五)若居民用戶房屋變更業主或用電方因買賣、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而在同一用電地址變更用電人的,應當向供電方辦理變更用電手續、清償拖欠的電費。
(六)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并要求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向供電方承擔竊電責任。構成犯罪的,供電方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七)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予以處理。
(八)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性質、增減容量、暫停用電、移表、遷址、更名、分戶、并戶、銷戶、改壓的,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部門辦理手續,其中變更用電性質、增加容量、遷址、更名、并戶、改壓應另行簽訂合同。
(九)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十)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并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用電方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方應依照《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規定向用電方賠償損失,供電設施產權不屬于供電方的除外。
(三)用電方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計費電能表的,用電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的規定向供電方支付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四)對偽造、套用他人主體資格申請用電、變更戶名或提供虛假的報裝資料,一經查出并核實,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解除合同,并追究用電方責任。
(五)用電方應與供電方結清債務后,才能解除供用電關系;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的,新用戶應承擔原用電方所負債務。經供電方檢查發現用電方私自過戶時,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中止供電。
(六)用電方應遵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用電方違反該條例或細則并危及或危害電力設施的,供電方有權制止并要求用電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或者賠償損失。確已危及電力設施或隨時可能發生危害電力設施,且用電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隱患的,供電方可對用電方中止供電。
(七)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用電行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應向供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簽字)
代理人:(蓋名)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