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續簽合同模板匯編(精選3篇)
關于續簽合同模板匯編 篇1
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ㄒ曳剑
我們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 日期限屆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 月日。
請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EMS掛號信、OA發文視為已收到)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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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回執
本人(乙方)已收到公司(甲方)于 年 月 日發出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乙方簽收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關于續簽合同模板匯編 篇2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條款引發了人們不同程度的疑惑:計算經濟補償的具體法律政策依據是什么?經濟補償是不是應當分段計算?如果分段計算經濟補償,是僅僅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還是也應當對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進行分段計算?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對這個條款存在一些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因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關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原因就在于《勞動合同法》與 《勞動法》中相關規定的不同。根據現有規定,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橫向看,有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從縱向看,有的情形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從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關于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中可以看出, 《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而 《勞動法》第28條并沒有像 《勞動合同法》這樣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 《勞動法》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并沒有作出規定。實踐當中,有的地方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多數地方并沒有這種規定。
第三,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細化了經濟補償的標準,并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了 “雙封頂”,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這里的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只是規定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經濟補償,對于協商一致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但除了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不封頂之外,其他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不管勞動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的封頂,同時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續簽合同模板匯編 篇3
高某于20xx年9月到成都A公司做銷售,但未簽勞動合同。高某于20xx年7月5日離開公司,并于當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元(1000元×11個月)。A公司認為高某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訴至B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該公司后上訴至成都中院,認為高某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屬懲罰性賠償金,應適用1年的仲裁時效期,原審法院認定未過仲裁時效期是錯誤的。
【法院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督促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某自20xx年入職以來,A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高某雙倍工資請求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即20xx年7月5日起計算。因此,高某于20xx年8月13日申請仲裁,并未超過時效期。A公司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高某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應用】:
實踐中,雙倍工資,一般都是已經拿到工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工資的差額。
通常賠償雙倍工資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
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中國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往往在仲裁裁決的時候,錯誤地拿最低工資來參考,這是錯誤的,有的勞動部門變相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訴的時候被糾正過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