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精選3篇)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1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案例正文]:
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20__年10月5日,被告杜某駕駛汽車經過縣政府南S121線時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事故發生后杜某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對現場進行保護。李某被送往某醫院診治,確診為“軟組織挫傷”,住院兩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__年10月6日,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親與杜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由杜某賠償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數月后,原告左髖部腫脹疼痛,不見減輕,活動受限,經醫院復查為“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行全髖置換術,住院16天后出院。醫院承認當初診斷存在漏診行為,并承擔手術治療費2萬余元及賠償原告損失5463元(原告起訴時已將該筆費用去除)。20__年6月9日原告傷情經鑒定符合撞擊傷的特征,構成八級傷殘。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賠償損失被拒,便將杜某和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意見,內容為“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現責任無法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之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協議,是在未發現原告構成八級傷殘存在重大誤解、保險公司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目前無法責任認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0%的損失屬于合理范圍。同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2
出售方: (以下簡稱甲方)
訂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乙方于_____ 年___ 月___日與甲方預定購買________ 品牌汽車__輛;型號:_________顏色: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 并按照甲方規定預付相應定金。待車輛成交后,定金作為車輛全款。
乙方承諾交付定金后_____日內到甲方處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并支付額如乙方資金不到位應事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可以延遲(不得 超過十五日);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若甲方與乙方提車日不能按時交付車輛,又不事先提前兩日通知乙方并說明情況,則視為甲方違約。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向甲方支付定金 ¥________ 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定金后應書面簽收。
本協議簽訂后至交車開始前,如甲方違約,則雙倍返還上述定 金與乙方;如乙方違約,則甲方不予退回定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電話: 電話
汽車撞傷騎車人私簽協議 篇3
托修方:
承修方:
一、車輛型號:
車種3牌 照號車型3底盤號發動
機型號編號
二、車輛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車日期3方式5日期7方式地點地點
三、維修類別及項目
預計維修費總金額(大寫)(其中工時費)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質量保證期:
維修車輛自出廠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天或行駛公里以內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承修方負責。
六、驗收標準及方式: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現金轉帳銀行匯款期限
八、違約責任及金額:
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書,作為本合同附本。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托修方單位:(章)
承修方單位:(章)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