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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發布時間:2024-12-02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精選20篇)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

  甲方(賣方):_________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_________樓 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室(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儲藏室__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st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____元整 ,即小寫_________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 ),空調兩臺(型號: ),熱水器(型號:),浴霸(型號: ),飲水機(型號: ),音響兩臺(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 升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印)身份證號: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2

  出讓人:__    

  地址:__    

  編碼:__    

  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

  受讓人:__    

  地址:__    

  編碼:__    

  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宗地編號為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平方米(小寫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平方米(小寫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通,即通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通,即通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付款時間: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付款時間: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      

  建筑容積率__;      

  建筑密度__;      

  建筑限高__;      

  綠地比例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____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____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_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_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        乙方(蓋章):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_年____月____日        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          簽訂地點:__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4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將位于村小隊個人所有地,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界線及面積:北至甲方鄉村村道為北界,西至鄰家住房墻離 米為西界,東至現村小路,東西寬 米,南北長 米,地基面積為 平方。

  二、經協商與鄰家 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為1.5米。

  三、該土地轉讓費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分三次付款,乙方在雙方簽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寫:人民幣)。二層完工時付元(大寫:人民幣)在瓦面封頂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六、乙方有權使用該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義務在本村內協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時的配套設施,如路水、電供應等,費用無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無故解除合同。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另加違約金拾萬元給對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乙方有權向甲方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另加違約金拾萬元給對方。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份,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5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村幼兒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愿將位于鄄城縣董口鎮后田鋪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宅基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建設村幼兒園。

  2.承租形式:村委承租。

  三、土地的承租期限

  該地承租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租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租金為每年小麥_______公斤,按當年五月一日市場小麥價格計算。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租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在合適時期,村里給于宅基地置換,置換后本合同法終止。

  4.在宅基地調整、新農村建設、全村宅基地統一規劃使用時,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權利。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個月未支付租金,宅基地上甲方可恢復使用權,如逾期15個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收回宅基地并擁有附屬物所有權。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6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_________。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7

  甲方(轉讓人):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電話: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電話:_______

  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開、公證、平等合法的基礎上轉讓給乙方,就房屋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_______的古房(四合院) ,(計_______平方)房屋土地轉讓給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_______整(¥:_______元)的房屋土地購買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應證件齊全(如無房產證等證件需鎮辦公室。村部作證簽字、保證無他人有爭執。

  三、乙方購買甲方的房屋土地將房產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隨房產轉讓,房產土地使用,建筑面積以實際測量的為準。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歸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協同辦理好房屋土地轉戶登記手續后,乙方在取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房款一次付清給甲方。

  五、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轉戶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轉讓房屋土地時,房屋內的固定生活設施一并轉讓給乙方,其它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應與相鄰方洽商進行,甲方應協調好相鄰雙方關系,避免糾紛發生。

  八、乙方購得房屋土地后,有使用、管理、處分的權利,甲方無權干涉。房屋土地轉讓后,甲、乙雙方不得另有爭執。

  九、本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村部門各備存檔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轉讓人):_______乙方(受讓人):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8

  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出讓方:__________國土資源局

  受讓方:__________

  一、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__。

  三、經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2、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對象必須為科技研發類企業或機構,必須符合園區產業政策,且不得為自然人;初次轉讓及再次轉讓的對象,均應經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審核并書面同意;

  3、分割轉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__元。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用途對地塊規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辦公、住宅等經營性用途使用。根據 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監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須按照區政府或園區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 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受讓方: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9

  甲方(轉讓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擁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甲方擬將該土地使用權及與之相關的項目開發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根據我國現行土地轉讓及開發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協議所指土地及其開發的實際情況,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_

  3、已批準的容積率為:_________

  4、已批準的建筑面積: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

  5、土地規劃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現狀:_________

  8、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__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號:_________

  10、地號:_________

  第二條 土地項目開發權狀況

  1、甲方已領取了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甲方已經_________市政府批準在擬轉讓的地塊上取得單項開發權,并領取了單項開發資質證;

  3、甲方已按土地規劃用途委托了設計并辦理了報建手續,繳納了報建所需費用。

  第三條 其他權利狀況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是其合法擁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產權瑕疵;

  2、承擔形成轉讓款的現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甲方確認為取得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已支付了一切應付款項、費用,不存在債權、債務爭議(包括綠化費、拆遷安置補償等)。

  第四條 文件的提供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準證書(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件)。

  第五條 轉讓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3、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價格

  1、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轉讓價格以甲方已獲得批準的可建筑面積為計價面積,轉讓價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乙方在受讓后獲準增加或減少建筑面積,與甲方無關,不作為增加或減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的依據。

  第七條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_________%給甲方。

  (2)在甲方將涉及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和項目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交付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3)在規劃國土部門根據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和項目開發權辦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4)在乙方根據項目開發需要,將原規劃的辦公、商場功能報批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轉讓價款的_________%給甲方。

  (5)在乙方獲準開工后_________天內,乙方應支付本協議余下轉讓價款給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協議轉讓價款的開戶銀行為:_________帳號為:_________;甲方亦可書面通知乙方有關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項,應按規定開具發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資料的交付及手續的辦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涉及轉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讓合同書、紅線圖、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要點、設計圖紙、單項開發權批文及資質證等原件資料給乙方。

  2、在本協議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甲乙雙方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市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本協議所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及項目開發權的更名過戶手續。

  第九條 稅費的負擔在本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項目開發權更名過戶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收取的各種稅費,均由甲方承擔,如按規定應由甲乙雙方分擔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義支付,乙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由其以轉讓價款方式體現在支付給甲方的價款中。

  第十條 轉讓的法律狀況

  1、甲方轉讓本協議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權后,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乙方;

  2、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以前,有關該地塊產權瑕疵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自房地產登記機關核準轉讓登記之日起,有關該地塊的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為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綠化費)、債務、責任,由其自行承擔,不因本協議的生效及轉讓登記手續的辦理而轉移。

  第十一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或拖延履行本協議應盡義務超過三十個工作日,視甲方構成根本性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退還已收乙方的轉讓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乙方。

  2、因甲方隱瞞事實真相,出現第三人對本協議所指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出現權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視甲方單方違約,甲方按本條第1款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遲延履行本協議的規定義務未達到根本性違約,應按乙方已付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使用權及項目開發權設定或債務,影響乙方項目的開展,乙方有權將應付甲方的轉讓價款直接支付給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遲延支付轉讓價款給甲方,應按遲延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三十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按本協議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聲明及保證甲方:

  1、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并具有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權益。

  5、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 保密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的轉讓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

  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0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后,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并注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房屋產權登記表

  收件號: 字第 號

  產別: 登記種類:

  收件日期: 年 月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號_____套(間)數建筑結構______總層數______建筑面積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

  一方如果違約,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

  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畝)。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水庫管理房以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將位于上袁官莊村、村前的個人所有地轉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東至黃嶺南頭水庫管理房以東至溝邊為東界,西至水庫管理房以北、西側硬化路,南至水庫管理房北墻、以及水庫管理房東側南墻南邊緣,北至上袁官莊村現有土地(10KV高壓線桿以北)。東西寬 ,南北長 

  二、乙方愿意將甲方現在所種植玉米,以每畝1000市斤的產量,付給乙方當前市值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幣的包產補償, 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畝個人口糧田作為交換。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雙方若因集體土地,或村委會爭議等原因,甲方立場不堅定,承認該地塊為非甲方所有,則甲方退還乙方所交換的個人口糧田。

  四、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大動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相關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以下三方共同簽字、簽章:

  甲 方:

  乙 方:

  中證人:

  年 月 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4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讓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工業園土地一宗出讓給乙方用以建設加油站,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下:

  一、土地面積:南北長_____米,東西長_____米,計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面積_____平方米,租賃面積_____平方米。該宗土地位于鎮政府駐地東南,東至養殖區,西至莒中路,南至園區道路,北至玉平預制廠。

  二、出讓期________年,自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 年 ___ 月 ___ 日止。

  三、該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資辦理國有土地手續,甲方無償幫助乙方協調與蓮花嶺村、土管局及相關部門關系,本著又快又省錢的原則辦理。辦理國有土地的征地費中應該返還給村的部分直接返給村,作為土地一次性補償;乙方未辦理國有土地手續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賃形勢交納租賃費,每畝每年元。簽訂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賃費,其后以此類推。本土地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由黨委政府和村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建設與經營。四、乙方須在簽訂合同后60個工作日內開工建設,在一年內將加油站建設好并投入經營。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并維護乙方正常的建設、生產、生活秩序。

  六、違約責任。在出讓期內,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支付對方違約金萬元。

  七、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司法所一份存檔。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_______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

  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內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___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7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讓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工業園土地一宗出讓給乙方用以建設加油站,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下:

  一、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南北長_________________米,東西長_________________米,計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租賃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__米。該宗土地位于 _________________ 。

  二、出讓期年,自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止。

  三、該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資辦理國有土地手續,甲方無償幫助乙方協調與蓮花嶺村、土管局及相關部門關系,本著又快又省錢的原則辦理。辦理國有土地的征地費中應該返還給村的部分直接返給村,作為土地一次性補償;乙方未辦理國有土地手續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賃形勢交納租賃費,每畝每年元。簽訂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賃費,其后以此類推。本土地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由黨委政府和村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建設與經營。

  四、乙方須在簽訂合同后60個工作日內開工建設,在一年內將加油站建設好并投入經營。

  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并維護乙方正常的建設、生產、生活秩序。

  六、違約責任。在出讓期內,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因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支付對方違約金萬元。

  七、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司法所一份存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8

  甲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將所有權益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土地四至及面積: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到______。共計面積為______。

  二、價格,合同簽字后叁日內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此經營或轉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所得利益歸乙方。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土地總價兩倍的違約金及其它所有損失。

  六、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生轉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損失。另加違約金給對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甲、乙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19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證號: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證號: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北京市懷柔區鎮村東或西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

  該塊土地的具體位置(即四至)為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大小為畝,長米,寬米,形狀為矩形。

  租賃期限為______年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年租金______元,租金共計______萬元整。

  二、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并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用來建造廠房及),如有違反,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并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廠房及相關設備等。

  三、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并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七、租賃期限界滿后,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的______%到______%。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于自己的設備騰清,并將租賃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干凈。

  八、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即______元。

  如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違約金。

  九、甲方保證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10日內進駐該塊土地。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進入,逾期交納租金在30日以內,甲方應向支乙方付總租金日千分之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租金百分之的違約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一、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并公證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蓋):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蓋):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已交納土地出讓金售房合同 篇20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二○年月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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