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合同(精選11篇)
股份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 合資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___(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____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 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____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出資金額各為____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___%____ 元,其中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___%____ 元,其中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____%____ 元
乙2方:____%____ 元
乙3方:____%____ 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____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內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 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
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____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____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迅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 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名,乙方派出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 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議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后____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1/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3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2/3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1名。每屆任期為____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
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 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 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用、解雇、工資、獎金、副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2/3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合資公司職員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他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 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合資公司以____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
第二十六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己方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他計算記錄。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 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 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期滿____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按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____方要以合適的評價額,將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 合資公司的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 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 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賬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2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15天起算,每逾期1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____%的罰金,逾期3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___%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載,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國________ 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 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簽字。
中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企業。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丁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注:丁方實際出資為萬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企業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企業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企業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按企業的利潤20%分紅),其余部分留企業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企業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企業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四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①企業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企業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企業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企業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企業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企業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企業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企業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企業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六、企業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并經企業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丁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的股份制合作合同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作組建:____有限公司,乙方投資1萬元,占____有限公司10%的優先股股權,其余投資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____有限公司)預計在3個月內,建立和完善各地城鄉的加盟____人事務所,組建成:___集團;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駐各地辦事處職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
三、乙方作為股東會員,有權督導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駐各地辦事處職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
四、各地經紀人事務所獨家代理乙方同類業務、事務在本地區的經紀工作。
五、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的具體內容,由乙方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隨時簽發《授權委托書》確定。
六、甲方將乙方的具體業務、事務上傳到甲方的《____網》網站,并在甲方的周刊上刊發,以便各地經紀人事務所執行。
七、乙方根據委托的業務、事務的具體情況,確定支付傭金的具體標準,并與乙方所在地的經紀人事務所和甲方達成具體業務、事務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乙方交納的股金既作為乙方加盟甲方《____網》的會費,又作為乙方委托甲方業務、事務的保證金和預付傭金,乙方不擁有甲方實際股權。
九、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另議。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和甲方的《____章程》及《____網》公布的內容執行。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合同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出資人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出資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況
第二條:聯合經營公司名稱: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第三條:公司類型: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第三章投資資本及出資人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和出資所占比例的基本情況為: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乙方:,身份證號:,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第四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3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6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出資人的義務:
1承認并遵守公司章程;
2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內不得抽回出資額;
4以其出資額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
5保守公司內部經營方式及營運機密;
6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確立和支持甲方的絕對管理權,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從而避免管理結構混亂的情況發生。
第十條: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參與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異議,應在股東會議上向甲方提
出,由股東共同制定相應措施。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資金到位及核算約定
第十四條:
第一期資金到位:各股東于《投資預算》制定后日內按投資比例繳交該預算之總投資的%金額匯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期資金到位:各股東的第一期資金到位后日內或雙方協定本店運營前日,%金額匯入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本店營運前,所有未列于《投資預算》之追加投資款項,將列入本店投資本額,該金額于正常營運前7日內依投資比例補足繳交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全體出資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金額時,每逾期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各股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為更好地經營、管理本店,在與甲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特聘請甲方經營人員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每月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第二或第三個月份派利潤予各出資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表。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各股東均按其出資比率共同承擔。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出資人的變動、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重大事項另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出資人簽字后生效,并由出資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日期: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股份公司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股權
1、甲方愿意將其持有標的公司的______萬股份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購買上述由甲方轉讓的股權。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轉讓股權。
4、甲方向乙方轉讓股權的同時,甲方擁有的附屬于該股權的一切作為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將一并轉讓。
5、雙方約定本次股權轉讓的效力自本協議生效日起起算,即股權轉讓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股權轉讓的價款、期限及支付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投資______幣______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公司____%的股權以______幣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以銀行轉帳方式分____次付清給甲方。
三、雙方的聲明和保證
1、甲方和乙方不可撤銷地聲明與保證如下:
(1)各方為依法組建、有效存續的法人。
(2)具有并能擁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簽署本協議,并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本協議各方簽字人已經獲得適當的授權以簽署本協議。
(3)無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礙本協議生效。
(4)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不會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其作為合同一方的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
(5)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應互相充分協商、緊密配合、積極支持。
(6)甲方與乙方相互提供的與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資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所提交的文件副本與正本一致、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7)甲方和乙方有義務確保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手續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審計及法律調查的順利進行。
2、甲方向乙方不可撤銷地陳述與保證如下:
(1)甲方確保其在標的公司的股權是真實、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股權的質押等影響股權轉讓及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2)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后提供的有關標的公司的所有財務報表等資料均為充分和客觀真實的,不存在隱瞞、虛報和誤導性稱述。
(3)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后,不以標的公司的資產為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向甲方不可撤銷地陳述與保證如下:
(1)本協議簽署時向甲方提交根據其章程的有關規定,其內部做出和出具的與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有效決議和授權書。
(2)受讓股權的資金來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3)確保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受讓股權的.價款及履行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所有協議、合同。
四、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方承擔。
五、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六、變更股權手續的辦理
本協議生效后,由甲乙雙方協助標的公司辦理有關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等手續。
七、受讓方根據協議、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議生效之后,乙方對標的公司行使作為股東依法應享有的所有股權權利。
八、本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2、甲方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本次股權轉讓方案;
3、乙方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本次股權轉讓方案。
九、本協議未作規定情況的處理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在實際履行中遇到本協議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應及時通報對方,并以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妥善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損害對方利益或有意放任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害。
十、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實際損失,并承擔由于其違約而引起的一切經濟、行政或法律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手續的結束而解除。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本協議雙方間因執行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性質的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各方未能友好地解決該等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或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份,該公司存檔___________份,工商登記機關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合同 篇6
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__________公司(下簡稱“A公司”)與律師事務所(下簡稱“本所”)簽訂的《股票發行上市法律服務協議》(下簡稱“《法律服務協議》”),本所作為A公司特聘的專項法律顧問,對擬由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并聯合其他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X公司(暫定名,下簡稱“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設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就本法律意見書,律師聲明:
1.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的觀點和評價,均是基于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律師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理解而發表的。
2.就本法律意見書,股份公司籌委會保證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經審查證實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3.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所律師對股份公司的設立所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審查,查閱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認為應當查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就有關事宜向股份公司籌委會人員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和調查。本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股份公司設立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本所律師同意股份公司按有關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律師將在相關文件中對所引用內容再次審閱并確認。
5.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設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股份公司是擬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設立的XX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發起人A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均具有現行法律規定的股份公司發起人資格。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3.依據重組方案(待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將全資所屬__________公司的主要經營性凈資產、____________大廈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他發起人均以現金出資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資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主發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和保留在主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已經得到明確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設立所引起的涉及資產分割和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未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其他對發起人的行為或財產有約束力的文件。
5.主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按照1∶0.87比例折為______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該部分資產經國家財政部財評函字[ ]______號文批準立項,經_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且評估結果已經獲得財政部財評字[ ]______號文確認,構成占總股本的73%的國有法人股;其他股東均以現金方式出資,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構成占總股本的27%的社會法人股;上述股權設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名稱預核準登記,擬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條XX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規定。
7.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而擬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主管機關批準和股份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股份公司章程將于股份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實施,并構成對股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為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73%,該部分股權經國家財政部[ ]______號文確認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其他發起人股均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界定、各股東持股比例等均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股份公司的設立尚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式批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所進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的,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頁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律師: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公司合同 篇7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 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 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本條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注:發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發起人(股東)簽字、蓋章(或出席股東大會董事簽字):(公司設立適用)
(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發起人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發起人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變更適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發起人(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事項。
股份公司合同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四條 公司中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七條 公司宗旨:
第十八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九條 公司經營方式:
第二十條 經營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機構。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則下,適度發展多種開式的經濟聯合體。
第三章 設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條 公司是由朱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張___、李_____共同出資,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全部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為人民幣______元正。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額擁有的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剩余財產處分權和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書面憑證。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人的股份數;
4、股票的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發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認購的股份構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為注冊登記資金,非經股東大會決定不得增減公司股本金總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財務部門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退股。
第三十條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轉讓,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贈與、繼承、抵押,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四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十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九十三條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 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大會。
股份公司合同 篇9
本發起人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訂立:
a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各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發起人身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與地址:
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____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_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面值人民幣_________元,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全部認購。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在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存續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八條 本協議每個發起人各自向其他發起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其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權發起設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規定的公司內部批準或授權;
3.每個發起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登記機關和各個中介機構的要求,簽署文件、提供資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協助。
第九條 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和股權比例是:
1.a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權和_________元的現金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作為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專有商標權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條 各個發起人同意設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簡稱“公司籌委會”),并授權公司籌委會具體負責公司設立事宜,內容包括辦理
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草擬公司設立文件、草擬公司章程、報批公司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批公司設立、籌備公司創立大會、聯絡中介機構、以及其他與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務。公司籌委會由各發起人共同選派人員組成。
公司首屆董事會成立時,公司籌委會工作結束。公司籌委會的費用由a公司先行墊付,公司成立后計入公司開辦費用,由公司予以償還;公司設立失敗則由發起人各方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比例分擔。
第十一條 各發起人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司設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繳足其所認購股份的股款。各發起人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公司籌委會應聘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各發起人應在驗資報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批準公司章程。
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后三十日內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a公司推薦_________名、b公司推薦_________名、c公司推薦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按本協議約定由其他各方發起人推薦的董事候選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公司董事長由a公司推薦的董事人選擔任。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a公司推薦一名、b公司推薦一名、職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條 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首任總經理由a公司/b公司推薦的人選擔任。
第十六條 公司不能成立時,各個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未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應對已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過失致使公司或其他發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該發起人應對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其他義務,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損失,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個發起人協商同意,并以書面方式作
出。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各發起人另行友好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凡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各方均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其余報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時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字頁>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在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合同 篇10
最新的股份公司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份公司合同 篇11
股份公司監事會決議范本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