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號碼業務辦理協議書(精選3篇)
吉祥號碼業務辦理協議書 篇1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方聯系號碼:
住址:
乙方:
地址:
特別提示:
本協議為保障使用吉祥號碼客戶的權益而約定。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請甲方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完全理解并接受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現就吉祥號碼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吉祥號碼辦理入網
(一)甲方同意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 元(不含手機支付、代付費用、夢網結算類等業務費用)、消費標準期限 年的約定使用吉祥號碼 ,并同意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為該號碼預存 元話費。若甲方每月話費消費不滿 元,乙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予以補收。如甲方所選其它業務亦設有每月話費消費標準,則按照其中最高的額度標準執行。
(二)甲方承諾: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得修改、中止或取消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雙方另有約定除外)。若甲方自行通過除上述方式外的其它渠道或方式對吉祥號碼的每月話費消費標準進行修改、中止或取消的,該類操作無效,乙方可自行恢復,甲方對此無異議。
二、吉祥號碼辦理資料更改
(一)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密碼修改、重置及其他資料變更業務等,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通過人工視頻審核辦理。
(二)為保障甲方利益和信息安全,密碼修改、重置業務在補卡業務辦理完成一周后方可辦理。
三、吉祥號碼辦理補卡
如需辦理補卡,需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至乙方營業廳辦理,同時,乙方有權按照業務規定對服務密碼或系統內記錄的其他信息進行校驗,未能通過校驗的,乙方有權不予辦理。
四、吉祥號碼辦理掛失停機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可以辦理掛失停機業務,在消費標準期限內不允許辦理停機保號業務。
五、吉祥號碼辦理拆機復裝
甲方對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進行銷戶后,甲方與乙方即已終止服務協議,乙方有權收回號碼重新啟用。在乙方完成號碼回收流程以前(即乙方系統中仍可查詢甲方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信息),甲方仍可對該號碼申請拆機復裝(注:從復裝之日起,消費標準期限將順延,時長為拆機到復裝的間隔月份數)。甲方需在乙方營業廳按照乙方關于拆機復裝業務的管理規定申請辦理。
六、吉祥號碼辦理過戶
(一)甲方使用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 年后方可辦理過戶業務,每次過戶的間間隔不得少于 年,甲方對此無異議并完全接受。
(二)甲方將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過戶給第三方(即新機主)時,需與乙方共同簽署三方過戶協議。辦理過戶時,甲方及第三方(即新機主)本人均需到場,乙方對過戶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服務密碼進行雙重校驗。具體細則按照乙方關于過戶業務的管理規定執行。
(三)除過戶協議外,新機主需與乙方新簽署入網協議,協議中所涉吉祥號碼的預存話費和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按照乙方關于吉祥號碼業務的目錄價執行(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四)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本協議在新機主與乙方簽訂吉祥號碼服務協議生效當日起自動終止,不再履行。
注:甲方辦理吉祥號碼的過戶、客戶信息變更、拆機復裝、銷戶、密碼重置、分合戶、補卡業務的,需由甲方本人持有效證件原件至廣西區內乙方營業廳通過人工視頻審核辦理。
七、協議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回收本協議所涉吉祥號碼,終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并有權向甲方追索欠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一)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虛假不實的;
(二)甲方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前,通過違規手段或本協議約定以外的方式修改、中止或取消號碼每月話費消費標準、或辦理過戶業務的;
(三)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的;
(四)乙方收到國家有關部門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務的;
(五)甲方欠費滿60日仍未交納費用的;
(六)甲方辦理停機保號業務后,號碼保留期屆滿,甲方仍未辦理恢復使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爭議解決
乙方咨詢投訴熱線為10086。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一)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有權回收號碼重新啟用。
(二)本協議有效期為十五年。除消費標準期限外,其他業務在有效期滿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數限制。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存在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加蓋乙方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經辦人簽字或印鑒,甲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 :(簽章或簽字) 乙方:(套印公司合同章)
經辦人(簽名) : 經辦人(簽名) :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吉祥號碼業務辦理協議書 篇2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第一條 為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并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并將該質押額度用作凈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凈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為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為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后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范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為: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后,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并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后,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并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后,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于等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并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戶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后,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為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甲方通過該客戶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凈借記限額無誤后,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凈借記限額,用于為其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凈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凈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戶日以后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兌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兌付,并將兌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兌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兌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并在扣減成功后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并核準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
吉祥號碼業務辦理協議書 篇3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茲為甲方向乙方開立轉融通賬戶,特簽訂本協議書,并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轉融資額度為_________元,轉融券額度依有關規定辦理,甲方并應隨時與乙方協商在此額度內其可申貸之數額。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按期將有關之財務報表送交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取得之資金及有價證券,應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需。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資金(以下稱轉融資),應提供該項資金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轉融通證券(以下稱轉融券),應提供該項證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并繳交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得視證券市場及個別證券情況,及甲方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情形,對轉融資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對轉融券保證金之成數,酌予提高。
第六條 轉融通之期限,比照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規定之融資融券期限辦理;甲方如未依限償還,乙方應計收違約金。甲方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并公告終止上市(柜)時,其終止上市(柜)日視為轉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后,甲方應于終止上市(柜)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但上柜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柜)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轉融資時甲方應支付利息予乙方;轉融券時,甲方應支付手續費予乙方,乙方另應對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項各種利率及融券手續費之費率,由乙方訂定。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轉融通未償還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八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款項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柜臺買賣中心或其委托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但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柜臺買賣中心辦理者,得由甲、乙雙方直接授受。
第九條 甲方向乙方轉融資,如因擔保證券價格下跌,致轉融資金額占擔保證券市價之比率超過原轉融資比率;或轉融通證券價格上漲,致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之成數時,甲方均應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第十條 甲方應繳交之轉融券保證金,及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擔保價款、轉融券保證金等項之差額,均得依乙方規定以有價證券抵繳,乙方不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 甲方繳交之下列款項及證券,乙方在轉融通期間內,均得依規定運用:
1.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2.轉融券保證金及補繳之現金差額。
3.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差額之抵繳證券。
4.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之抵繳證券。
5.轉融券保證金及其差額之抵繳證券。
前項證券,乙方應于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第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即處分其轉融通擔保品及有關之款項或證券,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轉融通逾規定期限仍未償還。
2.未調換瑕疵抵繳證券。
3.未補繳轉融通擔保品或轉融券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4.未依限在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償還轉融券。
5.未依第六條之一規定償還轉融資或轉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條償還轉融通債務。處分擔保品后如不足清償,甲方應負責補足差額,如未補足,乙方得徑行處分甲方其它證券或款項,如仍不足又未補繳,聽憑乙方追訴,甲方絕無異議。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擔保品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甲方應依乙方規定方式辦理轉融資擔保證券及各類抵繳證券之過戶手續,如有怠忽致損及證券所有人權益時,甲方自行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于公開標借、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或轉融券差額證券期間,甲方如有轉融通該種證券,悉依乙方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乙方并終止本協議,注銷轉融通賬戶:
1.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2.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柜臺買賣中心終止使用市場協議。
3.自行解散或歇業。四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簽訂后,有關法令規章如有變更,依變更后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協議書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協議書涉訟時,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分繕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