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個人獨資)(精選29篇)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類型: (自然人獨資)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 年內繳足。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認繳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認繳方式、認繳額及認繳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認繳方式:
認繳額:人民幣 萬元
認繳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任免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任命自己為公司執行董事的,由股東本人行使以上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體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議上,經討論,形成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 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3.選舉 為本公司監事;
4.聘任 為本公司經理;
5.指定(或委托) 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3
(適用范圍:適用于組織機構設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2、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認繳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 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 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繳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請填寫發起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發起人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公司制訂章程時最好對“重大資產”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 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則應在章程中載明],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大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至少二次,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也可以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職工代表 人(職工代表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分別為每年 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規定)。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不設副主席的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也可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辦法)。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如公司制訂章程時,已確定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公司章程可載明,也可不載明。)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6
(適用范圍:適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更換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股東蓋章:
或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7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目標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目標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和期限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
第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股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名:
股東一: 。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所/注冊地址: 。
股東二: 。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所/注冊地址: 。
(與股東一合稱創始股東)
... ...
股東X: (與股東 及股東 合稱“A輪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所/注冊地址: 。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9.1 公司名稱;
9.2 公司登記日期;
9.3 公司注冊資本;
9.4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9.5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股東或者出資發生變更后,公司應換發新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0.1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10.2 股東的住所;
10.3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10.4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五章 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各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二條 未經多數A輪投資人事先書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層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處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間接轉讓、出售、處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任何部分,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或權利負擔。但創始股東向其全資持有的主體轉讓股權的不受該等限制(前提是該等創始股東及其受讓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約束,且該等創始股東就該等受讓方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除法律法規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以及股東協議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A輪投資人轉讓、出售、處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條 在遵守與執行前述第十二條約定的前提下, A輪投資人依據股東協議的約定,對任何管理層股東出售的公司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任何A輪投資人決定不行使或放棄行使前述優先購買權,則該等A輪投資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按照股東協議的約定行使共同出售權。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四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5.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5.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15.3 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15.4 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15.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15.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15.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5.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5.9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5.10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關公司的以下事項必須經代表1/2或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其中必須包括多數A輪投資人)同意方可通過,《公司法》規定應經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的事項,還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16.1 修改章程;
16.2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回購任何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
16.3 合并、分立、并購、重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交易,不論是通過單獨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4 清算、解散、終止;批準清算報告;對可能導致公司解散、歇業、破產、清算的事件做出決議;
16.5 變更公司形式;
16.6 對公司的營業范圍做出任何重大變更;實質改變或終止公司的主營業務;參與任何與主營業務完全不同的行業領域;或者實質修改公司的經營計劃;
16.7 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工具;
16.8 批準或實質修改年度財務預算或決算、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年度經營計劃合稱為“預算和經營計劃”);
16.9 批準或實質修改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16.10 公司全部或實質部分的業務、資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份或權益的出售、轉讓、出租、許可或處置,或設置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其他權利負擔,不論是通過單項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11 設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資企業;設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資企業、或分支機構;
16.12 兼并或收購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業務、資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權、投票權或其他權益,不論是通過單項交易還是一系列交易;
16.13 批準通過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條款和條件,例如上市地點、時間、估值、發行價、中介機構(例如承銷商、投行或財務顧問)的委任等;
16.14 公司的董事會人數、選舉和免任規則的改變;增加或減少董事會的決策權;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或決定有關董事報酬事項;
16.15 批準通過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對該等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任何實質修訂(包括但不限于對該等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下預留股權的任何增加或減少);
16.16 批準分紅或任何利潤分配;
16.17 對本次增資及本協議項下任何有關投資人的權利、優先權、特權、權力或有利于投資人的規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變更或刪減;
16.18 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資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體批準、設置或授予權利,以使其權利優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資人的股東權利(法定股東權利除外)或股東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權利;
16.19 批準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或者公司與股東,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任何關聯交易(除勞動合同下規定的薪酬外);及
16.20 公司簽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項的協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定期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臨時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各方可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股東會會議;但前提是參加會議的每一股東均能聽到其他每一股東的意見;此外,每一股東必須確認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現場出席時向公司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在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時事先向公司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授權委托書,未進行確認的股東無權于會上發言或表決。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 名董事應由 委派, 名董事應由A輪投資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罷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無權任命或罷免該等董事,任何繼任董事的任期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為3年,經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 提名的董事經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公司應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會的所有例會和特別會議,董事會召集者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每位董事發出書面通知,寫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具體的議事日程并附上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董事會會議可以不發通知。董事會可以采用書面表決方式替代召開董事會會議,只須將決議郵寄或傳真給全體董事并經全體董事簽署贊成即被視為決議已被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有關公司的以下事項需要經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輪投資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過。除以下所列事項外,其他需要董事會批準的事項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1/2以上通過決議即可。
24.1(除需要股東會批準的交易外)公司的業務、資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股份或權益的出售、轉讓、出租、許可或處置,或設置任何抵押、質押、留置、或其他權利負擔,或提供任何貸款,或導致公司承擔任何負債或責任,如果涉及的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的;或在經股東會審議批準的預算和經營計劃之外的;
24.2 收購任何第三方的業務或資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無形資產、房產、有形資產等),涉及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3 對外投資、設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資企業、購買或認購任何主體的任何股份、股權、投票權、債權、債務、證券或信托或其他權益,涉及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4 公司向金融機構或者第三方借款,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
24.5 公司在12個月內累計產生超過人民幣 (RMB )的負債或債務擔保;
24.6 對財務會計、稅務制度做出重大變更,聘請、變更審計師;
24.7 雇傭或解聘副總裁級別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或終止或變更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薪酬待遇;
24.8 訂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獨家權利或限制公司業務發展的交易,或者訂立金額單筆超過人民幣 (RMB )或財務年度累計超過人民幣 (RMB )的合同或承諾;或對重大合同進行對公司嚴重不利的修改;
24.9 任何超出預算和經營計劃 %以外的開支;
24.10 任何可以合理預期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及
24.11 公司簽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項的協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25.1 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5.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5.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5.4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25.5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25.6 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方案;
25.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25.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25.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27.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決議;
27.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7.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27.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7.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27.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27.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27.8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 提名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28.1 檢查公司財務;
28.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28.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28.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28.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28.6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第三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三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4.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4.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4.4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股東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37.1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7.2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7.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7.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37.5 清理債權債務;
37.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37.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條 公司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40.1 支付清算費用;
40.2 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40.3 繳納所欠稅款;
40.4 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股東在股東協議中的另行約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與全體股東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增資協議(“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股東協議”)。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確約定,本章程中出現的術語的含義應與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中使用的術語的含義一致。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與法律法規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另行書面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資協議及股東協議)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該另行書面約定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約定的事宜,按照股東協議和增資協議的約定為準。若本章程的約定不如股東協議全面或清晰的,以股東協議和增資協議的約定為準。
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書日期簽署本公司章程。
創始股東一
簽署:
創始股東二
簽署:
A輪投資人一(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A輪投資人二(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A輪投資人X(蓋章)
簽署:
姓名:
職務: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8
以下《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9
(適用范圍:適用于組織機構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0
(適用范圍:適用于組織機構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東)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2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另行指定。
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擔任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名,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并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復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執行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股東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___________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______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______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年(每屆最長不超過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______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名。監事任期為______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______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可在本位置填寫公司名或地址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4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5
(適用范圍:適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八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或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為:廣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號______房。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萬港幣,注冊資本為_______萬港幣。
第五章 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注冊地
第八條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甲方),注冊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乙方),注冊地:__________,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條 合作各方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1.甲負責車輛在內地營運期間的各項有關手續等。
2.乙方以 實物(汽車)作價出資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上述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 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由審查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合作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其中甲方委派兩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知。董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在表決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天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資產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六)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經董事會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勝任工作任務的,或者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解聘,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第二十二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根據批準入境車輛數,每臺車每月支付給甲方固定利潤。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作經營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二十三條 合作期滿后,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經董事會議作出決議,并在合同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一)合期屆滿;
(二)合作公司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作公司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五)合作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 合作公司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公司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公司的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包括有關合作公司的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及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等,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本公司章程修改應經董事會全體通過后,并投資者確認。
合作各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7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八條 合資公司合營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資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第七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營一方有權終止合營。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二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四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六條 清算時,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資產應根據帳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第七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報告,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九條 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八十條 合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19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省____市簽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
公司代表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8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開董事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董事,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董事均已到會。
董事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設計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公司
董事會成員(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19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股份合作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是全部由企業職工出資,合作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企業名稱:
第四條企業住所:
第五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金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企業注冊資金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業職工股東占全部股東總數的100%。不向非本企業職工社會公眾(自然人)募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股東,以出資人民幣,占總資本%。
2、股東,以出資人民幣,占總資本%。
3、股東,以出資人民幣,占總資本%。
4、股東,以出資人民幣,占總資本%。
本企業職工持股份額占企業股本總額100%。股東以非貨幣形式作為出資的,企業成立后半年內,依法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由企業蓋章的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東出資的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股東是企業的股權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企業新增股本;
5、選舉或被選舉為企業董事、監事;
6、監督企業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企業剩余財產;
8、參與制定企業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企業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5、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本企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不得向非本企業職工轉讓出資,轉讓后的股權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2、股東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企業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企業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兩次股東定期會議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5、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其它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7、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達不到上述規定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的股東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企業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
3、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屬于前條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設總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部門經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8、列席董事會議并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復議一次;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可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全部由股東出任。
第三十條監事會召集人由其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進行監督;
3、對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費用由企業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七條提取當年稅后利潤的10%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5%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企業注冊資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企業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九條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用于彌補企業的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企業資本。
第四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的會度帳冊,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四條企業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勞動用工制度,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企業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企業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七條企業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企業依第4、6項而終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立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企業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同意,不得處理企業財產。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結:
1、所欠企業職工工資,資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
4、企業債務和其他債務。企業清償后,剩余財產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應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經營期滿前三個月內,由股東會決議,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延期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其民事責任由本企業承擔。
第五十四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修改章程時,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并按本章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企業章程個別條款修改,經股東會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決議,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企業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決定。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注審批事項此處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如下:
(一)股東姓名或名稱:
(二)認繳出資數額:
(三)出資時間:
(四)出資比例(%):
(五)出資方式:
(六)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比例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有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次。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決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有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期限為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傳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_____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四)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3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_____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_____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_______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_______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_______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 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 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5
公司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XX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XX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 份 轉 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 東 大 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 立 董 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__]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XX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XX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 經 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一節 監 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 事 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 部 審 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6
根據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現改為: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
現改為:公司股東共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董事長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現改為:“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___________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__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___市__________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_____位,姓名與住址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_____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_____三年。監事在_____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_____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勞務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市 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
第三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占總資本 %;
2、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占總資本 %;
3、 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占總資本 %;
4、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 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年 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長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董事長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章 經 理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 1 名,副經理若干名,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條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擬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副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列席股東會議。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束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利潤時, 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 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第三十六條 1、2、3、5 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第三十六條 4、6 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 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個人獨資) 篇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簽訂的建立合作經營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公司的法定地址為:中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_______公司,中國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號;
乙方: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
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國(或地區)_
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號。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筑物等合作條件;
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
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并各自承擔風險。
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
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
(注:應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具體寫明)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采用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在國際市場上有銷路和競爭能力的產品,使合作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注:每個合作公司應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合作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__產品,并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八條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規模為: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__;
到_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產______,品種將發展到______。
(注:每個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或用雙方商定的其他貨幣)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等不計入注冊資本)
第十條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提供總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繳付征用土地費和土地使用費;
(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辦法,根據雙方的約定寫)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維修服務部(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
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______萬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__萬元;
其他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合作公司應在甲、乙雙方提供合作條件后的________個月內,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公司依據會計師的驗資報告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三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如需增加注冊資本,須經雙方同意,并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條件都必須經另一方同意,并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
乙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只能轉讓給中方企業。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___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
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
第十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公司在不違背董事會決議的原則下,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
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決定公司增資、轉讓、合并、停業和解散;
(三)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四)批準公司的年度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和營運方案;
(五)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和稅后利潤使用、分配方案;
(六)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的聘用和待遇;
(七)確定職工工資和獎懲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0天發出開會通知,并注明會議時間、議程和地點。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須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指定專人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作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合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人。
首屆總經理由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方推薦,均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聘用下屬管理人員。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除董事會已有決議的以外,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繼續聘請,可以連任。
正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以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但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九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作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合作公司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______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上述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對由于失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_____分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
第三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作公司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作公司帳簿和其他會計憑證,查閱時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銷售產品與購置物資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產品以外銷為主(或全部外銷)。
經向市政府申請批準可以內銷____%。
(注:銷售的渠道、方法和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向國外和港澳地區市場銷售產品的價格,由董事會根據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行情,規定該時期的最低價格。
在最低價格以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共同確定實際銷售價格。
如在最低價格以下銷售產品,須報經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適用為原則,可以自由選購,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量在中國購買。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由董事會制訂購買物資的驗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級管理人員均應嚴格執行。
第八章償還乙方投資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計劃在投產后______年內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潤的______%償還乙方投資本金。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____%作為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二)按前條的規定償還乙方投資;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后,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者由公司自行公開招聘,但須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開除職工的決定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合作公司的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著合作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必須逐步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
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
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
團結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生產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甲、乙雙方如一致認為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合作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長期)屆滿后,應在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編制資產登記冊,辦理公司資產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續。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規章制度:
(一)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勵制度;
(五)職工福利制度;
(六)財務制度;
(七)購置物資與銷售產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但兩種文本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