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躁爽日日躁狠狠躁视频,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久久一线,丫鬟露出双乳让老爷玩弄,第一次3q大战的经过和结果

首頁 > 范文大全 > 合同范本 > 合同樣本 >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20篇)

律師事務所合同

發布時間:2024-09-28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20篇)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3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伙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4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甲方聘請乙方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服務事項

  1、草擬、審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法律文書。

  2、解答法律詢問。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_____活動。

  4、協助企業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5、協助企業培訓法律_____。

  二、承辦律師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輔助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

  三、合作期限

  1、雙方商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協議期滿后,甲方另行商議是否續簽。

  四、_____標準

  1、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對甲方企業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法律代理服務費。在服務的過程中,因甲方企業自行提出增加服務項目要求,導致產生其他_____項目由乙方和企業另行商定。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訴訟、調解或刑事辯護活動時,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另行收取律師代理費。

  五、甲方的義務

  1、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律師誠信合作,為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師如實提供進行法律服務的事物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甲方企業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師。

  3、甲方企業應提供房間為乙方提供日常辦公場所,并免收乙方物業費、水電費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六、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企業的最大利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企業發表法律顧問意見。

  3、乙方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4、乙方變更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七、保密約定

  1、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協議規定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復制對方的技術資料、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在無法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_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終止協議。

  2、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3、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本協議中未盡事項及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4、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5

  訂立協議人: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

  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

  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6

  (甲方)因 一案,現委托 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第 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標的費 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 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律師事務所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一)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_20xx_年_5_月_13日起至_20xx__年__5__月__12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__專__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專__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乙方的月工資為__1000_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15__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議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一)了解對律師的權利義務有影響的甲方規章制度,對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修訂享有建議權;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稅;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議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內容;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它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資,以乙方名義為乙方繳納醫療、養老保險 ;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的出資,均由乙方辦案提成中扣除,也從乙方辦案中產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復,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________區廳、律協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8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_____、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_____。

  第十四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第十八條?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______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_____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_____、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 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條 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伙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 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為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 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1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一)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_____,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_____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_____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_____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_____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_____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_____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_____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_____。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十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對外聯絡、廣告宣傳、

  財務管理

  、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

  合伙協議書

  ”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

  行政管理

  、對外聯絡、廣告宣傳、

  財務管理

  、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

  合伙協議書

  ”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某某某某市某某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某某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某某某某萬元某%;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見附件《合伙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伙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類型與入伙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伙人分為創始合伙人、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伙人”、“高級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伙人為一人,創始合伙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伙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后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伙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伙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伙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伙人

  終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并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晉升終身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秘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__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伙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4、向合伙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伙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于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伙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伙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伙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伙人退伙。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伙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伙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伙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伙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并享有終身合伙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伙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伙人會議根據終身合伙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并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伙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伙人除外。

  (六)終身合伙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伙人

  出資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為本所出資的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伙人外,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并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伙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于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由原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伙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伙人分配紅利;

  3、新入伙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伙律師)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伙。選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伙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伙的除外。

  4、出資合伙人除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伙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后,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伙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伙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于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推薦,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邀請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伙人、終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并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于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秘密,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后,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伙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伙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伙、退伙與合伙人違約

  第九條

  入伙。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伙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時。

  (二)符合合伙人條件并申請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伙人名錄,并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伙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伙。

  (五)新增出資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職務起入伙,合伙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伙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伙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伙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伙屆滿之日,按自動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伙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資合伙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伙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自動退伙或者勸其退伙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伙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伙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伙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秘密;

  5、嚴重違反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伙協議后,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2、出資合伙人濫用出資人身份,破壞本所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本所經營工作、損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師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職,并報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二)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

  (四)出資合伙人勸其退伙與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五)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一節

  事務所主任與合伙人大會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伙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伙人會議在事務所合伙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伙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伙人、吸納出資合伙人的入伙;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一)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并、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伙人會議職權外,合伙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伙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合伙人會議決議由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創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財產(股權)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伙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伙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伙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審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伙人會議,向合伙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三)擬定本協議第十五條(四)至(十一)項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五)負責本所營銷推廣、品牌建設、公共關系、客戶服務管理、人才招聘、人員培訓、法務產品設計、業務質量控制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管理與指導;

  (六)根據本所業務發展規模,招聘事務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決定聘用律師的聘用期限、報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會議舉薦終身合伙人,提交出資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秘密可以在說明情況后,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伙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伙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戶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伙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伙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計付紅利。

  出資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并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伙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后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伙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伙人同時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后,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合伙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伙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伙人難以承擔,經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按議事程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復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于本所商業秘密。

  附:合伙人簽名錄(簽名時須親自填寫簽字時間)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5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范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于人民幣 元。并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 1 -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恤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后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后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范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并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后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于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6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以上五方本著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伙經營范大姐修腳之家事項,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的字號的店鋪,經營范圍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伙項目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為人民幣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項目中所占份額相等,均為20%。

  2、各合伙人的出資必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余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項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項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1、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各方共同決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九、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伍份,合伙人各執一份,五份合伙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 丁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戊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7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

  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8

  訂立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均攤,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9

  甲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20

  甲方:代表:地址:電話:乙方:代表: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甲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20篇) 相關內容:
  • 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22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2023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22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24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24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2023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20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13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12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2022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17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18篇)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乙方(受聘人)姓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

  • 律師事務所合同4篇

    聘用方:律師事務所受聘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址第一條合同依據。(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 2019律師事務所合同(3篇)

    聘用方:律師事務所受聘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址第一條合同依據。(說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 2024律師事務所合同(精選20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職工勞動合同書(精選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北京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和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本合同由以下兩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甲方:北京市_______律師事務所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

  •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精選6篇)

    律師事務所合伙所合伙協議(樣式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名稱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第二條?住所事務所總部設在: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律師事務所合同(通用20篇)

    根據和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身份證號:___x市路...

  • 合同樣本
主站蜘蛛池模板: 淄博市| 哈密市| 光山县| 永安市| 武清区| 都昌县| 五原县| 无锡市| 黔南| 启东市| 淄博市| 农安县| 阳春市| 资源县| 宣武区| 乌兰浩特市| 嫩江县| 宁阳县| 恩平市| 南郑县| 炎陵县| 江安县| 南漳县| 丰城市| 六安市| 仪征市| 新沂市| 台湾省| 镇原县| 和政县| 中宁县| 寿阳县| 称多县| 阿合奇县| 九台市| 平罗县| 清远市| 托里县| 阳江市| 临沧市| 射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