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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發布時間:2024-09-23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6篇)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游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拆電話:。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

  住宿標準:_____。

  餐飲標準:_____。

  購物安排: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3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樣式二)(_________版)?合同編號: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X13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X27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_____》第63條的規定執行;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_____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_____活動、重大傳染性_____、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_____條款或_____協議申請_____。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4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 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旅游者:

  出境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監制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拆電話:。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

  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_____》第63條的規定執行;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_____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_____活動、重大傳染性_____、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_____條款或_____協議申請_____。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7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業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法律法規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和《專用條款》各條款。合同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組團社保存復寫聯。

  3.名詞解釋:

  (1)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組團社負責組織旅游團隊并將其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香港、澳門等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接待社為旅游者提供的簽證代辦、客票代訂、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綜合性旅游服務活動。

  (2)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3)脫團: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所實際導致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雙方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影響旅游行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4.雙方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其中書式、郵件、傳真等能夠以有形形式長久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要明顯優于口頭、電話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務熱線電話: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信息,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二)應當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的簽證或簽注要在行程期間內有效。

  (三)應當參加行前說明會,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在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積極協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

  (五)應當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遵守我國及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七)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令、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含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執照》);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票。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并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如實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領隊人員,并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旅游者:

  出境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監制

  使用說明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適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和《專用條款》第四條。本合同中旅游者簡稱為甲方,出境旅游組團社簡稱為乙方。

  2、填寫本合同請逐頁標明“合同編號”,填寫完畢后,請乙方保存復寫聯,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甲方在簽訂合同前請問清行程有關事宜。

  4、甲方請保存好旅_____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拆電話:。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規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_____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_____條款或_____協議申請_____。

  第六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_____活動、重大傳染性_____、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9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組團社(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情況

  甲方應當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中國公民。

  甲方人數為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乙方負責組團為甲方提供出境旅游服務。合同報價以__人成行為基準。

  行程時間共計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成行團號: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旅游線路: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為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元。

  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不成團安排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乙方建議甲方與其他旅行社拼團;若甲方接受建議的,應當與拼團旅行社另行簽訂旅游合同。

  3、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還或由甲方補足。

  4、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八條中成行前解約責任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國內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協商、調解或申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其他約定

  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____日(含)至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____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____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____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1X0828。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652X5315。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_____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_____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_____活動、重大傳染性_____、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_____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_____條款或_____協議申請_____。

  第七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_?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修訂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2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 用條 款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     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

  第二條 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  。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   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            (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    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兒童(  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     元(人民幣)/人,總計為         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

  (十二)住宿標準:                      。

  (十三)餐飲標準:                      。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     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    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

  旅游者(簽章):            旅行社(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證照號碼:               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3

  旅游者或團體: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名稱: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三月

  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甲方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在行程國家本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除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已約定的自費項目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誦、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和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審驗乙方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與具有出境(國)旅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服從乙方安排,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團體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調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向有關部門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服務標準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和國家旅游局指定的旅游目的地國家和地區接待社(未指定除外)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一方轉人其他團隊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組團社團隊的權利。

  (五)甲方在行程過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離團或放棄行程某項內容,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

  (六)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利益。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就可能因自身責任造成甲方損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作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具體內容,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意外保險。

  (五)甲方在雙方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的物品經法定部門鑒定偽假冒偽劣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經營者索賠。

  (六)乙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甲方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應當本著謹慎、合理、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乙方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行業標準。

  (八)出境旅游過程中改變行程或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當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和其他自費項目。

  (九)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費標準內的規范性發票等消費憑證。

  (十)出境旅游過程中甲方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的,乙方應當協助解決。

  第五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i)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而被懲罰、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毀損甲方證件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證件,并賠償為辦理證件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一準》進行賠償。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款規定的,應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1)距出發15日(不含)前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和實際發生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怠額的1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5)元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出發前15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甩。

  (6)出發當天解約的,甲方支付境外旅游費用的50%,并承擔乙方境內由此造成的損失。

  凡屬上述情況獷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1)出發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9%支付違約金。

  (3)元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已發生的簽證費由乙方承擔。

  3.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免責條款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六條 權力機關行為

  (一)是否給予簽證和是否準予出、入境屬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人境、出境的,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損失費。如因發證機關原因引起錯證、廢證,導致甲方不能如期出境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要協助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二)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八條 旅游投訴

  甲方要保存好本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江西省旅游局通訊地址:南昌市福州路183號;郵編:330006

  江西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第九條 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乙方必須加蓋組團社印章,組團社任何部門和所屬門市部均不得簽訂合同。甲方簽人應為旅游者本人或授權人(授權人應向乙方出具授權證明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用條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專用條款卜式兩份,雙方各‘份。

  雙方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團隊編號: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4

  旅游者:

  組團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組團旅行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

  第二條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為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

  第四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其他約定。

  旅游者(簽章):旅行社(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證照號碼: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5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業務的旅行社(簡稱組團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法律法規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和《專用條款》各條款。合同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組團社保存復寫聯。

  3.名詞解釋:

  (1)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組團社負責組織旅游團隊并將其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或_____、澳門等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接待社為旅游者提供的簽證代辦、客票代訂、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綜合性旅游服務活動。

  (2)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組團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體旅游服務的行為不屬于轉團。

  (3)脫團: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實際損失:是指因違約所實際導致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災害、戰爭、_____、重大傳染性_____、政府行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雙方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影響旅_____程的列車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或取消、惡劣天氣變化、交通堵塞、重大禮賓活動等事件。

  4.雙方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其中書式、郵件、傳真等能夠以有形形式長久保存的證據證明力要明顯優于口頭、電話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務熱線電話: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郵編:100022。

  通用條款

  第一條?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信息,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二)應當保證向組團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的簽證或簽注要在行程期間內有效。

  (三)應當參加行前說明會,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在行前解約或行程結束后積極協助組團社辦理銷簽手續。

  (五)應當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遵守我國及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六)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組團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七)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_____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令、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含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執照》);提供《出境旅_____程表》,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_____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票。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并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如實告知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慣例及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組團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領隊人員,并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_____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行程中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八)應當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的投訴,在旅游者遇到困難時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第五條?旅游費用

  第六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但累計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組團社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明確表示放棄某一旅游項目后又要求組團社安排相應服務的,或超出合同約定要求組團社增加服務的,相應費用和可能無法安排相應服務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2.組團社違約責任

  (2)擅自將旅游者轉團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游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擅自改變旅_____程(“第六條(五)3”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游覽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服務標準降低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未能補救或超過三分之一的團隊成員不同意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5)無正當理由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承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6)組團社委托的境外接待社在受托范圍內享有組團社的權利并承擔組團社的義務。接待社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承擔責任。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或故意擴大損失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行前解約責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本日)通知組團社,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2)未提前15日通知組團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約,應當按照“(2)”的規定承擔責任。

  2.組團社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_____程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_____活動、重大傳染性_____、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出團或更改行程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責任。

  (四)行程中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約、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或脫團的,組團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按照領隊或導游規定的時間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2.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約,否則應當按照“第六條(一)2(5)”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五)其他責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其他非組團社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限制出入境或扣留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組團社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后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響旅_____程或服務標準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補救措施應當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組團社決定,但應當就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況以及據以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或證據。因采取補救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退還旅游者。

  第七條?合同生效與組成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體確定的應當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體為準。

  經組團社蓋章的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根據《_____》、《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旅游手續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_____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_____條款或_____協議申請_____。

  第七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8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_________版)

  編號:?浙f17-_________-01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國旅游和港澳旅游。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部位打_________,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企業。委托代理簽訂合同的,應當具有委托書

  六、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規定。

  七、本合同條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編碼: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編碼:地址: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編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

  根據《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日游,共?晚?天。自年月日?地點出發至?年月?日地點結束。

  第二條?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人,總金額為(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種方式將旅游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名稱:,帳號:):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總金額的?%,計(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年月日前支付總金額的?%,計(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包括:?。

  2、住宿飯店標準。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幣)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_____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日交給甲方。

  7、導游(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_____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旅游安全責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簽于簽于

  附件:《旅_____程》

  旅?游?行?程

  團號

  領隊姓名領隊證號碼聯系電話

  第一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二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三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四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五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六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七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第八天:(?月日)出發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準

  用餐標準(早)(中)(晚)

  住宿地點標準

  購物地點自費娛樂項目

  境外應急聯系人電話號碼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19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0

  甲方(旅游者或單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方已認真閱讀《通用條款》各項內容,并就《通用條款》按以下第_____項予以確認。

  1、完全認可《通用條款》各項內容;

  2、基本認可《通用條款》的內容,并就持異議的條款與乙方重新達成協議,記入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二條旅游者情況

  甲方參加旅游人數為______人。

  甲方聲明:參加此次旅游的人員身體狀況基本健康,能夠適應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擔健康責任。□是□否

  第三條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行團號:____________(□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計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三)旅游線路:(包括旅游者抵達的國家/地區、城市、主要景點,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四)集合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

  (五)散團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六)購物安排:每天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全程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購買旅游意外傷害險:□是;□否

  購買方式:□自行購買;□委托乙方購買

  第四條旅游費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費標準(人民幣)為:成人____元/人;兒童______元/人。旅游費用(人民幣)總計: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應在出游前____日內交納預付款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日付訖。相關費用約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時,甲方須支付現金。

  (三)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或標準: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乙方代甲方辦理□護照□簽證□通行證□簽注,旅游訂車(房、餐)等手續費。

  2、交通客票標準:火車:□是/□否空調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

  輪船:普通客船____人/間,□是/□否帶衛生間,或等艙;星級游船□標準間/□單人間/□套房;

  汽車:□是/□否空調車;

  飛機:□經濟艙/□商務艙/□特等艙。

  3、住宿標準:

  (1)非星級飯店:____人/間;□是/□否帶衛生間;□是/□否有空調。

  (2)星級飯店:□雙人標準間/□單人間/□三人間/□套房;□是/□否有空調。

  住宿時如遇自然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住宿設施位置:□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郊區

  4、膳食標準及費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早餐[中西式自助餐或桌餐]_____元/人,正餐_____元/人[□中式/□西式][____菜____湯],共___早餐____正餐。

  5、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甲方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6、旅游服務費:含組團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四)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境外導游、司機、酒店服務人員小費;

  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5、行程中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6、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等其他保險的費用;

  7、第四條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五)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不成團安排

  本旅游團須有_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

  (一)簽約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乙方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日前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乙方建議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乙方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補足;如有減少,由乙方退回。

  (二)乙方未能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日及時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是;□否。

  經乙方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第三人承擔。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體轉讓方式選擇:

  □1、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由乙方就本合同內容對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甲方與受讓旅行社重新達成協議,乙方不再承擔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3、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4、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費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年月日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    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游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包括:  

  2、住宿飯店標準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               ;

  (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游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游(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游安全責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3

  專 用 條 款

  甲方(旅游者或單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方已認真閱讀《通用條款》各項內容,并就《通用條款》按以下第_____項予以確認。

  1、完全認可《通用條款》各項內容;

  2、基本認可《通用條款》的內容,并就持異議的條款與乙方重新達成協議,記入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二條 旅游者情況

  甲方參加旅游人數為______人。

  甲方聲明:參加此次旅游的人員身體狀況基本健康,能夠適應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擔健康責任。□是 □否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行團號:____________(□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計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三)旅游線路:(包括旅游者抵達的國家/地區、城市、主要景點,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四)集合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

  (五)散團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六)購物安排:每天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全程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購買旅游意外傷害險:□是;□否

  購買方式:□自行購買;□委托乙方購買

  第四條 旅游費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費標準(人民幣)為:成人____元/人;兒童______元/人。旅游費用(人民幣)總計: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應在出游前____日內交納預付款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日付訖。相關費用約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時,甲方須支付現金。

  (三)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或標準: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乙方代甲方辦理□護照□簽證□通行證□簽注,旅游訂車(房、餐)等手續費。

  2、交通客票標準:火車:□是/□否空調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

  輪船:普通客船____人/間,□是/□否帶衛生間,或 等艙; 星級游船□標準間/□單人間/□套房;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4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旅游行程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或在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及主要旅游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組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回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如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施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信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的強迫購物要求。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5

  甲方(團體或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自備在團隊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護照或通行證報名,自辦的簽證/簽注應確保在出游期間有效;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含境外機場稅)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領隊)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領隊、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發給甲方,說明所到國家(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境外小費的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3)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4)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服務;在使用外語的國家(地區),應當能夠為甲方提供普通話解說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篇2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____________市旅游局制定、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_________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初定出團日期旅游線路與天數交通工具及標準住宿標準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導游服務派領隊及導游服務購物娛樂安排預付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雙方其他約定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附件略):

  1._________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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