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精選3篇)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由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
根據百環大廈實際情況,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配合我物業公司,積極參與,共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對其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員工在發生緊急突發事故時有處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二、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根據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三、 經營生產者在經營超市、酒樓、飲食、咖啡廳、酒吧及其他項目時,須辦理相關工商、消防安全、衛生等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按許可規定進行營業。
四、 在經營罐裝燃氣時,必須按有關部門核準的存儲量進行營業。
五、 未經有關部門及物業公司同意,不能在房屋(場地)內經營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煙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及動用明火。
六、 用于經營50平方米以下必須配備有效的4KG滅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七、 房屋內的各種電氣設備、排風扇等電源線路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 根據要求經營、生活不能超過8KW用電負荷使用電器。
九、 需安裝、改裝或增加使用電器及裝修電源線時,需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布線線路圖、使用電器的負荷量,同時電源線必須采取安全有效的絕緣措施。
十、 要進行電源線安裝、裝修或所使用的電源線、電源開關、插座等用電線路發生故障時須向物業公司報告備案,并由持有電工上崗證的電工處理。
十一、 房屋(場地)在停止營業、休息、人員離開時,應將爐火熄滅,并檢查燃氣、油爐開關是否關閉,用電電源電器是否正常。
十二、 在租賃的范圍內,距電源開關、照明燈具等周圍30米以內不準懸掛或堆放物品并留有通道。
十三、 所有使用的房屋(場地),不能居住人員,以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四、 物業公司不定期地對經營生產進行安全知識宣傳與指導,可對經營使用的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并對存在的安全陷患和問題提出安全整改建議。
十五、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不得在大廈區域內沖洗任何車輛。
十六、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按停車收費系統繳納停車費,摩托車統一由西門通道進出,進出時不得大轟油門影響樓內客戶,并按要求停放車場最東側位置。
十七、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應按大廈車場管理要求不得逆向行駛,尤其是進入地下車庫時需按進出口進出。
十八、 使用房屋(場地)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并按大廈要求統一存放B2垃圾站。不得亂扔垃圾,保持周邊清潔。
十九、 大廈區域內嚴禁隨地大小便,按要求進入大廈衛生間。
二十、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在大廈區域內放生任何安全問題,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由經營生產單位和個人承擔。
根據百環大廈實際情況,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配合我物業公司,積極參與,共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安全管理協議內容如下:
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對其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保證員工在發生緊急突發事故時有處置能力和自救能力,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二、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個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根據物業公司提出的安全整改建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三、 經營生產者在經營超市、酒樓、飲食、咖啡廳、酒吧及其他項目時,須辦理相關工商、消防安全、衛生等經營許可證,同時必須按許可規定進行營業。
四、 在經營罐裝燃氣時,必須按有關部門核準的存儲量進行營業。
五、 未經有關部門及物業公司同意,不能在房屋(場地)內經營或存放易燃易爆(含煙花炮竹)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及動用明火。
六、 用于經營50平方米以下必須配備有效的4KG滅火器1-2具,50平方米以上的按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七、 房屋內的各種電氣設備、排風扇等電源線路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 根據要求經營、生活不能超過8KW用電負荷使用電器。
九、 需安裝、改裝或增加使用電器及裝修電源線時,需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布線線路圖、使用電器的負荷量,同時電源線必須采取安全有效的絕緣措施。
十、 要進行電源線安裝、裝修或所使用的電源線、電源開關、插座等用電線路發生故障時須向物業公司報告備案,并由持有電工上崗證的電工處理。
十一、 房屋(場地)在停止營業、休息、人員離開時,應將爐火熄滅,并檢查燃氣、油爐開關是否關閉,用電電源電器是否正常。
十二、 在租賃的范圍內,距電源開關、照明燈具等周圍30米以內不準懸掛或堆放物品并留有通道。
十三、 所有使用的房屋(場地),不能居住人員,以防安全事故發生。
十四、 物業公司不定期地對經營生產進行安全知識宣傳與指導,可對經營使用的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并對存在的安全陷患和問題提出安全整改建議。
十五、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不得在大廈區域內沖洗任何車輛。
十六、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按停車收費系統繳納停車費,摩托車統一由西門通道進出,進出時不得大轟油門影響樓內客戶,并按要求停放車場最東側位置。
十七、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車輛應按大廈車場管理要求不得逆向行駛,尤其是進入地下車庫時需按進出口進出。
十八、 使用房屋(場地)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并按大廈要求統一存放B2垃圾站。不得亂扔垃圾,保持周邊清潔。
十九、 大廈區域內嚴禁隨地大小便,按要求進入大廈衛生間。
二十、 使用房屋(場地)個人及其朋友在大廈區域內放生任何安全問題,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場地使用安全管理協議 篇3
承租單位: (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簡稱乙方)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減少與避免施工現場各類事故的發生,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并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__)、《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005)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101-62-20__)和20__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等相關規定。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在簽訂“租賃合同”前要審查乙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2、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圖紙及技術條件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完畢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后填寫“路基檢驗記錄”并經甲方負責人簽字后,乙方才能立塔。
3、塔吊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并經安裝單位(法人單位)蓋章后,甲方才能使用。
4、負責編制“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并經甲方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與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5、負責配備專業指揮信號工(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證),按操作規程負責塔吊信號指揮工作,如需隔樓吊裝,要加配接力信號指揮,對信號指揮人員應配備信號工服裝。
6、負責對塔司、信號工、掛鉤工上崗前的培訓教育考核與“應知應會”考核,并根據“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向塔司、信號工、掛鉤工等進行書面安全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
7、負責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測定記錄,每月至少兩次定期檢查,遇有5級以上(含5級)大風及大雨后不定期檢查測定記錄,發現隱患及時通知乙方檢修。
8、負責匯總與整理甲乙雙方的塔吊相關資料。
9、未按上述1~8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有關責任及相關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下述資料:
(1)出租單位的相關資料
①出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
②塔吊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書(原件);
③起重機械設備統一編號、出廠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
④塔式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復印件蓋公章);
⑤塔式起重機安全檢驗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
⑥塔吊操作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
⑦塔吊維修保養制度(原件);
⑧塔吊出租單位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裝單位的相關資料
①拆裝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蓋公章);
②拆裝單位的“拆裝合同”(副本原件);
③塔吊拆裝安全管理協議書(復印件);
④拆裝單位的“塔吊安(拆)裝施工方案”,要有編制人、審核人、審批人(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原件);
⑤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原件;
⑥拆裝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
⑦對拆裝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及簽字手續;
⑧塔吊應急預案(蓋公章)。
2、根據向甲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圖紙與技術條件要求對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填寫“路基檢驗記錄”并經甲方負責人簽字后才能夠立塔。
3、塔吊安裝完畢后,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并經拆裝的法人單位蓋章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
4、對進入施工現場塔吊拆裝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
5、向塔司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乙方機組人員進駐現場后,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
6、對塔吊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修,并要求操作人員,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運行檢查與交接班記錄、如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禁止帶故障運行與違章操作,將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報甲方專職安全員存檔。
7、乙方塔吊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則與“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有權拒絕甲方人員的違章指揮,
8、乙方未按上述1~7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與相關的經濟損失。
9、因塔吊設備問題和塔吊在拆裝與進出場過程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三、本協議書中未明確的相關責任以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北京市政府與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四、本“安全管理協議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場后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