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合同解除協議(精選3篇)
供熱合同解除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就_____________小城鎮農民安置用房一期、__________園、__________園、__________園、__________園、__________園共六個項目分別簽署了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供熱配套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根據實際情況,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召開的__________供熱配套問題協調會精神,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原合同解除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供熱合同解除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原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基于原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乙雙方確認,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雙方互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基于原合同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三、甲、乙雙方同意,積極妥善處理好一切善后工作,甲方簽訂三方協議所收到的配套款,為配合乙方市政管網建設,
已投入建設_______________供熱主管網工程中,甲、乙雙方根據原合同已開展的工程工作、支付的款項等事宜經協商核算后另行簽訂協議。
四、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共同遵守。
五、本協議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熱合同解除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甲方將檢查院鍋爐房供熱承包給乙方,有關條款如下:
一、鍋爐房供暖范圍含辦公樓及車庫、臨街底商、住宅樓二棟。
二、租賃期限
5年.
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相關收費標準
按照市政府下發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四、供暖溫度按照市政府下發文件規定標準執行,因乙方供暖未達到規定標準致使供熱管道及住戶暖氣系統等損壞及與其相關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比照市場價格及相關標準予以賠償或者修復。
五、自合同簽定之日起,主管道及鍋爐發生的損壞、維修由乙方負責(主管道自然老化、改造、鍋爐到期更換),入戶部分如需維修,由甲方自行維修。
六、在承包期限內發生的鍋爐房用水電費歸乙方負責。
七、在此期限內發生意外人員傷亡或重大損失事故的,由乙方負責。
八、二次供水由甲方負責看護、維修。
九、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十、供熱日期
每年10月20日至第二年4月20日。
十一、承包期限
20xx年10月——20xx年10月。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供熱合同解除協議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用: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1、用熱地點:_________。
2、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積計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熱量為:蒸汽量為_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為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_用熱量為___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質量
1、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要保證用正常的用熱參數。
2、溫度:采暖期內采用熱電聯產、鍋爐供熱的居民用居室供熱溫度標準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采用余熱水供熱的居民用居室供熱溫度標準為_________℃,但不得低于_________℃;非居民用XX室內供熱溫度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與供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居民用居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標準的,用可先向供提出測試要求,供應在用提出要求后的1小時內到達測試現場。經測試符合退還標準的,供應當按規定標準出具認定手續,并在采暖期結束后1個月內退還相應采暖費,經用同意,也可轉入其下________年采暖費中。
第三條 供熱時間
1、按慣例供暖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到第________年的____月____日,但如出現寒流的侵襲,使氣溫低于_________攝氏度,供應提前或延長供暖的時間,提前或延長一周以內的,不再計收取暖費,超過一周時間的,按實際增加的天數計收取暖費。多計收的取暖費可以當年收取,也可以在來年一并收取。供暖公司發生更換變化的,由雙方協商計收的辦法。
2、供不能及時按合同規定的時期供暖,每遲延一天或提前結束一天,按每戶_________元或按取暖費各戶日均的三倍向用支付違約金,由用選擇以何種方式要求供承擔違約責任。
3、當氣溫下降達日最低溫度_________攝氏度時,供不能及時供暖的,每天按上述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供向各用支付違約金。
4、違約金由用在當年或第________年的取暖費中扣除,用在當年要求支付的,供應在用提出支付請求后____日內付清。供除按上述方法向用承擔責任外,還應該賠償因不能及時供暖而造成的凍毀設備、物品及老人、兒童病人因溫度過低導致的人員感冒等凍病壞及病情加重的醫療費、誤工費及與之同等價格的身體損害賠償。除非供證明這些情形的發生與供違約無關。
5、溫度的確定以中或各地方氣象臺電視臺發布的氣溫預報為依據。當幾年氣象臺、電視臺預報的氣溫不一致時,以最低的預報為準或經用同意以級別高的氣象臺、電視臺的預報為準。
第四條 供熱計價
1、每年供暖期開始之前,供應與用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區域業主聯合組織等)協商取暖費的價格,在協商之前,如果用提出,供應向用公布期詳盡的財務資料,包括原始的發票、單據、及其維修費用,職工工資、福利的標準,以驗證供供暖的成本,以保護用知情權,使協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用可以聯合聘請專業的會計師、律師等對供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
(1)在協商沒有結果前,如果供暖期開始,用應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供預付本年度的供暖費,以保證供暖的順利進行。
(2)取暖費可以按建筑面積、使用面積、供暖時間、供暖量等因素計算。采用串聯供暖的,用可以選擇按建筑面積或使用面積計算取暖費,采取并聯分戶供暖的,用還可以結合供暖時間,供暖量等因素計算取暖費,如在按建筑面積計算取暖費的基礎上,用可以選擇三個月、二個月等供暖時間,并按相應的比例計算取暖費。供應盡可能地采用分戶供暖,按供暖量計算取暖費的技術,以節約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負擔取暖費用。如更換新的計量設施,用房間外(指用房間外墻外)的設備設施支出應由供負擔,在按各個計量標準計量取暖費的結果不一致時,用可以選擇計量結果最低的標準計算取暖費。
2、用應該于每年的____日前向供支付取暖費,但在達成取暖協議的前提下,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每遲延一天用應向供支付取暖費_________%的滯納金,但總額不得超過每個用取暖費的20%。
第五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1、經供和用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2、供熱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熱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條 供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用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監督用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范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超量、超使用范圍用熱。
3、對新增用,供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采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4、用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有權要求用立即改正。用應當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5、用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有權中斷供熱。
6、屬供產權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應當通知用,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7、供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應當及時搶修,并在內通知用。
8、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供熱。
9、按照特許經營權限開展供熱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接收、轉讓、移交和放棄供熱設施。
10、建立健全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隨時掌握供熱效果。
11、按時足額繳納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
12、供因故停止供熱,應當及時公告用XX周知。
13、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經催繳仍不繳費的單位用和分戶供熱的個人用,供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實行限供、緩供或者停供。
第七條 用權利和義務
1、監督供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提供熱力。
2、有權對供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3、用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XX辦理用熱申請手續,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4、用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XX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5、用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
6、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交熱費。
7、對自己產權范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8、供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用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退還部分或全部采暖費;給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9、供不得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10、供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改造供熱設施。
11、供不得排放、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和蒸汽。
12、供不得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13、供得實施影響供熱效果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維修、維護的其它行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供違約責任
(1)因供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費外,還應當向用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_____違約金。
(2)由于供責任事故,給用造成損失的,由供承擔賠償責任。供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3)供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給用造成損失的,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受到損失的,供不承擔賠償責任。
2、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不承擔責任:
(1)用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用違約責任
(1)用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違反合同約定,用應當向供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用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應當賠償供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筑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_____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供用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蓋章):_________ 用(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