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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發布時間:2024-07-04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精選17篇)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

  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__________公司(下簡稱“A公司”)與律師事務所(下簡稱“本所”)簽訂的《股票發行上市法律服務協議》(下簡稱“《法律服務協議》”),本所作為A公司特聘的專項法律顧問,對擬由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并聯合其他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X公司(暫定名,下簡稱“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設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就本法律意見書,律師聲明:

  1.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的觀點和評價,均是基于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律師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理解而發表的。

  2.就本法律意見書,股份公司籌委會保證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經審查證實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3.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所律師對股份公司的設立所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審查,查閱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認為應當查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就有關事宜向股份公司籌委會人員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和調查。本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股份公司設立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本所律師同意股份公司按有關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律師將在相關文件中對所引用內容再次審閱并確認。

  5.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設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股份公司是擬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設立的XX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發起人A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均具有現行法律規定的股份公司發起人資格。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3.依據重組方案(待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將全資所屬__________公司的主要經營性凈資產、____________大廈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他發起人均以現金出資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資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主發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和保留在主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已經得到明確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設立所引起的涉及資產分割和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未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其他對發起人的行為或財產有約束力的文件。

  5.主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按照1∶0.87比例折為______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該部分資產經國家財政部財評函字[ ]______號文批準立項,經_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且評估結果已經獲得財政部財評字[ ]______號文確認,構成占總股本的73%的國有法人股;其他股東均以現金方式出資,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構成占總股本的27%的社會法人股;上述股權設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名稱預核準登記,擬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條XX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規定。

  7.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而擬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主管機關批準和股份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股份公司章程將于股份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實施,并構成對股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為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73%,該部分股權經國家財政部[ ]______號文確認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其他發起人股均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界定、各股東持股比例等均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股份公司的設立尚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式批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所進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的,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頁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律師: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2

  致:_______________廠

  根據____________廠(下簡稱“A廠”)與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下簡稱“本所”)簽訂的法律顧問聘用協議,本所擔任A廠重組并與其他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并獲授權為重組設立股份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重組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條件進行了核查,查閱了本所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查閱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組設立股份公司的批準文件和內部授權文件、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主要資產權益、重大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的有關記錄、資料和證明,并就有關事項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A廠有關部門等作了詢問并進行了必要的討論。

  本所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僅就與重組設立股份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評論。

  在前述調查過程中,本所得到A廠如下保證,即其已經提供了本所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完整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有關材料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實的,有關副本材料或者復印件均與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A廠及其他發起人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除本法律意見書另有說明外,本法律意見書僅供A廠為本次重組設立股份公司所涉申報審批設立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法律顧問聘用協議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A廠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A廠是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國有企業,其自成立日起至本法律意見簽署日,無依法律、法規規定須予終止的事由發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關于股份公司發起人資格的規定。其他發起人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C有限公司(下簡稱“C公司”)、D有限公司(下簡稱“D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E公司”)均系依法設立的公司,具備股份公司發起人資格。

  2.A廠為重組設立股份公司之目的已委托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為基準日對由股份公司擬租用的所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評估,并已取得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準文件。

  3.A廠為重組設立股份公司之目的而委托_________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月___日為基準日對其擬投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的評估,已經財政部批準立項,有關資產評估結果已經財政部確認。

  4.基于設立股份公司,A廠已擬訂資產重組方案(下簡稱“重組方案”)。根據重組方案,A廠投入股份公司的資產為其部分生產經營性資產;生活后勤服務及其他相關社會服務的有關資產仍保留在A廠。A廠擬訂的資產重組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根據重組方案,A廠擬投入股份公司的經評估的凈資產為____萬元,其他發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前述出資均以_____%的折股比例折為國有法人股或法人股。根據我們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國有股權的管理規定的理解,我們認為,A廠擬訂的上述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前述有關折股方案及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已獲財政部批準。

  6.A廠擬訂的重組方案中有關未納入重組范圍的資產的處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股份公司發起人擬訂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已載明《公司法》規定須予載明的事項,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8.股份公司擬任職的首屆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沒有法律禁止任職的情形。

  9.股份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日在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份公司名稱預核手續,并獲該局核發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10.參與股份公司設立工作的境內中介機構包括________[中介機構名稱]等,前列機構均具備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核準的證券從業資格。

  綜上,我們認為,A廠重組并與其他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A廠向股份公司審批部門申請審批設立公司之用。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一份由A廠保存,一份呈送股份公司審批主管部門。

  __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3

  致:____股份有限公司(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___________總公司(下簡稱“A公司”)與____律師事務所(下簡稱“本所”)簽訂的《股票發行上市法律服務協議》(下簡稱“《法律服務協議》”),本所作為A公司特聘的專項法律顧問,對擬由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并聯合其他發起人以發起方式設立的____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下簡稱“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設立事宜,出具體法律意見書。就本法律意見書,律師聲明:

  1.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的觀點和評價,均是基于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律師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理解而發表的。

  2.就本法律意見書,股份公司籌委員保證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經審查證實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3.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所律師對股份公司的設立所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審查,查閱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認為應當查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并就有關事宜向股份公司籌委會人員進行了必要的詢問和調查。本律師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股份公司設立行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4.本所律師同意股份公司按有關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律師將在相關文件中對所引用內容再次審閱并確認。

  5.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設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股份公司是擬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發起人A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公司均具有現行法律規定的股份公司發起人資格。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3.依據重組方案(待______________批準),A公司作為主發起人將全資所屬______公司的主要經營性凈資產、__________大廈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他發起人均以現金出資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資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主發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和保留在主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已經得到明確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設立所引起的涉及資產分割和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未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其他對發起人的行為或財產有約束力的文件。

  5.主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按照1:0:87比例折為_____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該部分資產經國家財政部財評函字[ ]______號文批準立項,經__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且評估結果已經獲得財政部財評字[ ]_____號文確認,構成占總股本的73%的國有法人股;其他股東均以現金方式出資源共享,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構成占總股本的27%的社會法人股;上述股權設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名稱預核準登記,擬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規定。

  7.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而擬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主管機關批準和股份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股份公司章程將于股份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實施,并構成對股份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為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73%,該部分股權經國家財政部[ ]____號文確認界定為國有法股,其他發起人股均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界定、各股東持股比例等均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股份公司的設立尚待______________正式批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股份公司發起人為設立股份公司所進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的,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頁無正文)

  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企業。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丁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企業股份____%(注:丁方實際出資為萬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企業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企業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企業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按企業的利潤20%分紅),其余部分留企業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企業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企業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四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①企業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企業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企業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企業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企業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企業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企業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企業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企業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六、企業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并經企業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丁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的股份制合作合同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合作組建:____有限公司,乙方投資1萬元,占____有限公司10%的優先股股權,其余投資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____有限公司)預計在3個月內,建立和完善各地城鄉的加盟____人事務所,組建成:___集團;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駐各地辦事處職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

  三、乙方作為股東會員,有權督導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駐各地辦事處職能,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

  四、各地經紀人事務所獨家代理乙方同類業務、事務在本地區的經紀工作。

  五、各地經紀人事務所代理乙方在各地的業務、事務的具體內容,由乙方根據乙方的具體情況隨時簽發《授權委托書》確定。

  六、甲方將乙方的具體業務、事務上傳到甲方的《____網》網站,并在甲方的周刊上刊發,以便各地經紀人事務所執行。

  七、乙方根據委托的業務、事務的具體情況,確定支付傭金的具體標準,并與乙方所在地的經紀人事務所和甲方達成具體業務、事務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乙方交納的股金既作為乙方加盟甲方《____網》的會費,又作為乙方委托甲方業務、事務的保證金和預付傭金,乙方不擁有甲方實際股權。

  九、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期滿雙方另議。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和甲方的《____章程》及《____網》公布的內容執行。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6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股份總數:      萬股,每股金額:  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 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其中職工代表  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   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本條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注:發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發起人(股東)簽字、蓋章(或出席股東大會董事簽字):(公司設立適用)

  (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發起人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發起人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變更適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發起人(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事項。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7

  _ 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從事共同事業,茲訂定契約設立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依據甲方提供的設備,及乙方所提供的技術,成立有關藥品制造、販賣的新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并根據本契約從事營運。

  第二條 新公司概況如本契約書末尾所附的_ _藥品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記載。設立時,甲占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乙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前項的股份保有比例,為甲、乙雙方之間持續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甲方以后記的工場土地 、建筑物、機器設備,折價為_ _元整,作為現場出資;

  乙方以其既有技術(后記所述之專利及有關的一切技術情報–以下稱技術),折合為_ _元整,作為現物出資。

  第四條 前條技術的處理須以甲、乙雙方與新公司間另訂的技術援助契約(本契約所附帶的技術援助契約方案)為依據。

  第五條 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_名、監事一名;

  乙方派任董事_名、監事一名。

  甲方自董事中選派一人為董事長;乙方從中選派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六條 新公司的設立由甲、乙雙方各委派三名事務人員,計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務所為創立事務所,進行籌組工作。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8

  本協議由以下當事人在 市簽署:

  甲方:發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省 市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主承銷商,即 證券公司

  住所: 省 市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獲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核準發行A股 萬股;乙方為依法成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認可具有主承銷商資格,

  2. 股份有限公司準備向社會公眾發行A股 萬股,現委托 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負責策劃本次承銷事宜, 證券公司同意接受此委托。

  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銷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A種股票發行的主銷商和股票上市推薦人,由乙方負責總承銷股票業務。本次股票發行采用包銷方式,即在承銷期限內未能全數發行完畢,未售出部分股票由乙方全額購入。

  第二條 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發行價格和發行總市值

  2.1甲方本次委托乙方代為承銷的股票種類為人民幣普通股(即A股),每股面值人民幣 元。

  2.2甲方本次委托乙方向社會公共發行的股票總額為 股。

  2.3每股發行價格為 元。

  2.4發行總市值為 元(即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額)。

  第三條 承銷期限及起止日期

  3.1本次股票承銷期為 天(不超過90天)。

  3.2承銷期限自刊登公開招股說明書之日起至第 天為止。

  第四條 承銷付款方式及日期

  在本次承銷期屆滿后, 個工作日內無論是否全部發行完畢,乙方均應將全部股票款項(如未全部發行完畢,也包括自己包銷部分的股款)在扣除承銷費用后,一次劃向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賬戶信息為:開戶行: ;賬號: ;開戶名: 。

  第五條 承銷手續費的計算、支付方式

  5.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發行總值的 %作為主承銷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制作費(如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書的制作)、主承銷協調費等。

  5.2承銷費用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股票款項時扣除。

  第六條 其他費用與承銷有關的費用

  與本次股票發行(承銷)有關的其他費用,如廣告宣傳費、印刷費等費用由甲方確認后由其承擔。該等費用不包含在第五條所指的主承銷手續費中。

  第七條 上市推薦費

  上市推薦費按本次發行面值 %收取,由乙方一并在移交股款時扣除。

  第八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8.1甲方的權利

  8.1.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勤勉、盡責地承銷股票,并有權對整個承銷活動進行監督。

  8.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協議的規定時間和方式支付全部股票款項(在扣除承銷手續費和上市推薦費以后)。

  8.2甲方的義務

  8.2.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本次股票發行所需的所有詳盡、真實、完整的資料和文件,以便乙方的工作順利地進行。

  8.2.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的本次股票發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為乙方對其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等。

  第九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

  9.1.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本次股票發行工作給予配合。

  9.1.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次股票發行有關的所有資料文件為真實、完整、準確的。如果甲方未盡此項義務而致使本次股票發行受阻或失敗,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9.1.3乙方有權按本協議的約定收取有關承銷手續費、上市推薦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9.2乙方的義務

  9.2.1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的規定,盡責、勤勉地完成本次股票承銷活動。

  9.2.2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發行股票的申報手續,制訂發行時間表。

  9.2.3乙方負責組建承銷團,制訂股票發行具體方案,編制招股說明書等相關文件或資料,并與有關方面簽訂分銷合同,資料備忘錄以及相關的其他法律文件,并負責處理、協調本次股票發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9.2.4乙方負責為甲方進行上市輔導(具體協議以后再簽)和推薦上市等服務工作。

  9.2.5乙方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即其對在本次股票發行過程中所知道甲方的商業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條 甲、乙雙方聲明

  甲、乙雙方保證,雙方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一直到本次承銷結束日為止,在事先未與對方協商并取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能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招股說明書以外的可能影響本次股票發行的信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的承諾

  11.1甲方保證其為乙方提供的與本次股票發行有關的資料文件為真實、完整、準確,不存在重大誤解、虛假性陳述和重要遺漏。

  11.2甲方承諾,為了本次A股的順利發行,將視本次A股發行的進程同意乙方提出的相關合理要求,包括采取相應的行為和提供相應的文件。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各項規定,如有違反,則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予以全額賠償(有其他具體規定除外);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下為具體違約責任的規定:

  12.1甲方在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后又選擇其他證券公司擔任相同或類似的角色的,其與其他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而且還應履行本協議下之全部義務;如果已無法履行該義務,則應支付股金總額的 %作為賠償金;

  12.2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本次A股未能發行,應向甲方支付股金總額的 %作為賠償金;

  12.3乙方延遲劃撥股款的,按同期銀行利率+ %來計收利息。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履行,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其他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3.2如果雙方自友好協商開始后 日內未能達成一致,則視為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自本協議簽署日到承銷結束日之間,如果發生任何政治、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的重大變故,而且此等變故為雙方所不可預料、不可避免,而且已經或者將會對甲方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本次A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則任何一方可以決定暫時中止(不可超過30天)本協議或者終止本協議。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和補充

  15.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并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15.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15.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之一部分,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附則

  16.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16.2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16.3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 份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9

  本發起人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訂立:

  XX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XX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發起設立XX公司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各方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發起人身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設立一家XX公司(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與地址:

  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XX公司(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____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_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面值人民幣_________元,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全部認購。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是XX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在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存續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八條  本協議每個發起人各自向其他發起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其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權發起設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規定的公司內部批準或授權;

  3.每個發起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登記機關和各個中介機構的要求,簽署文件、提供資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協助。

  第九條  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和股權比例是:

  1、XX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權和_________元的現金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作為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專有商標權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條  各個發起人同意設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簡稱“公司籌委會”),并授權公司籌委會具體負責公司設立事宜,內容包括辦理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草擬公司設立文件、草擬公司章程、報批公司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批公司設立、籌備公司創立大會、聯絡中介機構、以及其他與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務。公司籌委會由各發起人共同選派人員組成。

  公司首屆董事會成立時,公司籌委會工作結束。公司籌委會的費用由XX公司先行墊付,公司成立后計入公司開辦費用,由公司予以償還;公司設立失敗則由發起人各方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比例分擔。

  第十一條  各發起人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司設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繳足其所認購股份的股款。各發起人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公司籌委會應聘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各發起人應在驗資報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批準公司章程。

  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后三十日內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XX公司推薦_________名、B公司推薦_________名、C公司推薦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按本協議約定由其他各方發起人推薦的董事候選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公司董事長由XX公司推薦的董事人選擔任。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XX公司推薦一名、B公司推薦一名、職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條  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首任總經理由XX公司/B公司推薦的人選擔任。

  第十六條  公司不能成立時,各個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未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應對已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過失致使公司或其他發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該發起人應對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其他義務,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損失,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個發起人協商同意,并以書面方式作出。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各發起人另行友好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凡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各方均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其余報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時起生效。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在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

  XX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0

  公司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XX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XX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 份 轉 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 東 大 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 立 董 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__]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XX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XX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 經 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一節 監 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 事 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 部 審 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1

  ____________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00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開。會議應到董事______名,實到______名,出席會議人數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會議由公司董事__________先生/女士主持。

  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一致通過以下決議:

  1.選舉__________先生為公司董事長,__________先生、__________女士為公司副董事長;

  2.通過《董事會議事規則》。

  與會董事簽字:

  簽字日期: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2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3

  最新的股份公司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四條 公司中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七條 公司宗旨:

  第十八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九條 公司經營方式:

  第二十條 經營原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機構。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則下,適度發展多種開式的經濟聯合體。

  第三章 設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條 公司是由朱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張___、李_____共同出資,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全部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為人民幣______元正。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額擁有的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剩余財產處分權和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書面憑證。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人的股份數;

  4、股票的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發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認購的股份構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為注冊登記資金,非經股東大會決定不得增減公司股本金總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財務部門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退股。

  第三十條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轉讓,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贈與、繼承、抵押,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第四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十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九十三條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 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條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大會。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5

  本發起人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訂立:

  a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國法律注冊設立和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各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發起人身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與地址:

  公司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為準)。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____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_股,均為人民幣普通股,面值人民幣_________元,公司設立時由發起人全部認購。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在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的存續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八條 本協議每個發起人各自向其他發起人聲明和保證如下:

  1.其是根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權發起設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規定的公司內部批準或授權;

  3.每個發起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審批機關、工商行政登記機關和各個中介機構的要求,簽署文件、提供資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協助。

  第九條 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和股權比例是:

  1.a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權和_________元的現金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作為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幣現金_________元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的專有商標權出資,認購_________股,占公司設立時總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條 各個發起人同意設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簡稱“公司籌委會”),并授權公司籌委會具體負責公司設立事宜,內容包括辦理

  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草擬公司設立文件、草擬公司章程、報批公司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報批公司設立、籌備公司創立大會、聯絡中介機構、以及其他與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務。公司籌委會由各發起人共同選派人員組成。

  公司首屆董事會成立時,公司籌委會工作結束。公司籌委會的費用由a公司先行墊付,公司成立后計入公司開辦費用,由公司予以償還;公司設立失敗則由發起人各方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比例分擔。

  第十一條 各發起人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司設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繳足其所認購股份的股款。各發起人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賬戶,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公司籌委會應聘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各發起人應在驗資報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批準公司章程。

  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后三十日內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a公司推薦_________名、b公司推薦_________名、c公司推薦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按本協議約定由其他各方發起人推薦的董事候選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公司董事長由a公司推薦的董事人選擔任。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a公司推薦一名、b公司推薦一名、職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條 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首任總經理由a公司/b公司推薦的人選擔任。

  第十六條 公司不能成立時,各個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未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應對已足額認購股份的發起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過失致使公司或其他發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該發起人應對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其他義務,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損失,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各個發起人協商同意,并以書面方式作

  出。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由各發起人另行友好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凡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相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各方均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其余報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時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字頁>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在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6

  股份公司監事會決議范本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開。出資多的發起人已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體監事,應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實際到會監事__________人。會議由出資多的發起人主持,形成決議如下:

  選舉___________為公司監事會主席。

  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棄權__________ 人,占監事總數__________ %

  與會監事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 篇17

  轉讓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鑒于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股權

  1、甲方愿意將其持有標的公司的______萬股份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購買上述由甲方轉讓的股權。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轉讓股權。

  4、甲方向乙方轉讓股權的同時,甲方擁有的附屬于該股權的一切作為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將一并轉讓。

  5、雙方約定本次股權轉讓的效力自本協議生效日起起算,即股權轉讓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股權轉讓的價款、期限及支付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投資______幣______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公司____%的股權以______幣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以銀行轉帳方式分____次付清給甲方。

  三、雙方的聲明和保證

  1、甲方和乙方不可撤銷地聲明與保證如下:

  (1)各方為依法組建、有效存續的法人。

  (2)具有并能擁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簽署本協議,并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本協議各方簽字人已經獲得適當的授權以簽署本協議。

  (3)無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礙本協議生效。

  (4)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不會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其作為合同一方的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

  (5)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應互相充分協商、緊密配合、積極支持。

  (6)甲方與乙方相互提供的與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資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所提交的文件副本與正本一致、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7)甲方和乙方有義務確保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手續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審計及法律調查的順利進行。

  2、甲方向乙方不可撤銷地陳述與保證如下:

  (1)甲方確保其在標的公司的股權是真實、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股權的質押等影響股權轉讓及乙方行使權利的情形。

  (2)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后提供的有關標的公司的所有財務報表等資料均為充分和客觀真實的,不存在隱瞞、虛報和誤導性稱述。

  (3)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后,不以標的公司的資產為任何形式的擔保。

  3、乙方向甲方不可撤銷地陳述與保證如下:

  (1)本協議簽署時向甲方提交根據其章程的有關規定,其內部做出和出具的與本次股權轉讓有關的有效決議和授權書。

  (2)受讓股權的資金來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

  (3)確保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受讓股權的.價款及履行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所有協議、合同。

  四、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方承擔。

  五、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文件。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六、變更股權手續的辦理

  本協議生效后,由甲乙雙方協助標的公司辦理有關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等手續。

  七、受讓方根據協議、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議生效之后,乙方對標的公司行使作為股東依法應享有的所有股權權利。

  八、本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2、甲方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本次股權轉讓方案;

  3、乙方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本次股權轉讓方案。

  九、本協議未作規定情況的處理

  甲乙雙方均應認真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在實際履行中遇到本協議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應及時通報對方,并以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妥善處理,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損害對方利益或有意放任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害。

  十、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實際損失,并承擔由于其違約而引起的一切經濟、行政或法律責任。

  2、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手續的結束而解除。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本協議雙方間因執行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性質的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各方未能友好地解決該等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或將爭議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份,該公司存檔___________份,工商登記機關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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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第三章 股份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五章 董事會第六章 總經理第七章 監事會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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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協議由以下當事人在 市簽署:甲方:發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省 市 路 號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主承銷商,即 證券公司住所: 省 市 路 號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鑒于:1.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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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

  • 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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