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精選3篇)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1
保證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債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為了確保債權確定期間內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內與乙方簽訂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能得以切實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 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二、 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其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債務人的融資用途,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并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等情況已經充分了解。
五、 在債權確定期間債務人與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沒有在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確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的,均視為由本合同作保證擔保。
六、 如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第二條 最高限額及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一、最高限額是指雙方為明確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范圍而約定的額度標準,甲方在最高限額內就在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該最高限額項下所有債權余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六條所述全部債權的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合同所保證的主債權為截至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在本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和最高限額內,乙方依據主合同實際發生的所有借款余額。主債權余額根據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未清償和未到期的主合同總額扣除債務人提供的保證金(若有)確定。
第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項下借款借據約定的借款期限或債權債務憑證所載明的起止期限。
第四條 債權確定期間和保證期間
一、債權確定期間為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甲方就乙方和債務人之間在該期間內、最高限額內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
二、債權確定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期間屆滿之日簡稱“決算日”)。在該債權確定期間內,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終止之日為決算日;甲方依法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為決算日。
三、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乙方向甲方主張權利的期間,也是甲方在被擔保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即保證期間。
四、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約定確定。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早于或等于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決算日開始起算;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晚于決算日的,保證期間從主合同項下被擔保債務到期日起算。而無論前述哪種情形,甲方應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均為兩年;且雙方特別同意:任一主合同項下的被擔保債務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對該筆債務的保證期間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債務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對此予以認可。
第五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范圍
一、 本保證合同保證范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據主合同所發生的墊款)、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二、 因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增加而實際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甲方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擔保債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行使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七條 債務人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未清償本合同約定保證范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的,乙方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八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 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 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義務簽收并在簽收后6天內將回執送達乙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經營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變更,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對外投資、合作、與外商合資、合作、重組、轉贈、企業轉(改)制或計劃上市等的行為;
(2)甲方減少注冊資本、或以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為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進行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等承擔重大負債的活動;
(3)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
(5)甲方被宣告破產、停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稱、住所地、通信地址、經營范圍、股東結構、聯系電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發生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財產發生的變化)。
(7)甲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8)甲方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原因損毀、滅失;
(9)甲方與他人簽署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或協議,或簽署對甲方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或協議;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償或未及時清償;
(12)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
(13)甲方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或批準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4) 甲方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清償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
四、甲方發生前款第(1)項、第(9)項、第(10)項的情形應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后七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
甲方發生前款第(1)款的情形,應由資產受益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本合同。發生第(6)項中變更法人名稱的情形,應由變更后的法人繼續履行合同。
甲方若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的約定,或發生本款第(2)、(3)、(4)、(5)、(7)、(8)、(9)、(11)、(12)、(13)、(14)項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擔保的,則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七、 若主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發生主合同項下違約責任或乙方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按主合同約定宣布債務人的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或債務人主債務履行期間請求提前清償且乙方同意的,甲方承諾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開始履行擔保義務。
八、 若主合同項下債權既存在甲方的保證擔保又存在物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債務,無論物的擔保是否由債務人本人提供,乙方都有權選擇就擔保物實現債權,或直接要求甲方就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九、 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如果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盡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發生增加新債務償還舊債務情況的,甲方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對該第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三、 債務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文件。
二、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資料。
三、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甲、 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一、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兩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二、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三、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五、 更多其它約定,具體為: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債權人與債務人根據綜合授信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于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于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于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兌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兌匯票載明到期日后兩年止。
5.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 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于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 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并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郵政信函于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 篇3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 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鑒于甲乙方擬共同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甲方給予乙方及乙方擔保的單位提供融資支持,用于短期周轉,本著實現“風險可控、互利雙贏”原則,經雙方協商,形成如下合作最高額擔保內容:
一、最高額擔保額度:人民幣壹仟萬元。
二、本擔保的擔保方式為:最高額連帶責任抵押擔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為網簽或公證方式。
三、業務經辦的期限為:自乙方提供網簽或公證生效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甲方提供的貸款最后一筆到期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四、抵押擔保物:乙方位于物業,該物業功能為商業門面場,見下表:
五、擔保的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標準為借款金額的20%)、損害賠償金(標準為所欠利息金額(欠息天數÷360)36%)及甲方實現追償權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差旅費(差旅費的標準為貸款本金的2%)等。
貸款本金為乙方出具的擔保函所對應的貸款總額,但已經還清貸款的例外。
六、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承諾提供的擔保物未辦理產權證書前或其他資產未形成前,不再另行抵押、質押、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七、乙方董事會已作出了按照本合同內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決議。并同意,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甲方可將乙方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按照簡易程序進行裁定并執行。
八、甲方應當自擔保債權得到清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配合乙方辦理完畢抵押物業的撤銷網簽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