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告知條款(精選3篇)
行政復議告知條款 篇1
_____________[____]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你(你單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接到本告知書后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入法定申請期限)。
特此告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章)
行政復議告知條款 篇2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行政復議告知條款 篇3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丙方(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丁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因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現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同意發放借款。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一、借款金額及期限1.1甲方同意借款¥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整)給乙方用于正常生產經營。1.2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時,由乙方無條件地將本金一次性歸還給甲方。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2.1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_________%計算。2.2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三、本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3.1股權質押擔保條款:_________________3.1.1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行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權(占乙方公司總股權的比例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質押擔保,并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質押股權優先受償。3.1.2丙方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的責任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律師取證費)。3.1.3丙方保證其為乙方債務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行為不違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3.2連帶保證擔保3.2.1丁方自愿為乙方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3.2.2丁方的連帶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律師取證費)。3.2.3本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兩年,甲方在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向丁方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丁方的保證責任消滅。四、聲明與保證4.1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_________________(1)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會或相應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適應于乙方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規定。(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資料已說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結的訴訟、仲裁和企業破產審理程序。(4)乙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下列事實:_________________a、與乙方或乙方主要領導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乙方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向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d、其他可能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情況。4.2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證:_________________(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文件、報表、憑證等資料,上述資料沒有重大遺漏。(2)未經甲方同意,不將本合同項下債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五、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5.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3.1.1項之規定,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解除本合同。5.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中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中的任何一項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5.3甲方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5.4借款期限屆滿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約定事由被終止的,乙方應當自借款期限屆滿時或本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借款本金、利息及相應違約金一次性支付給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權以借款總額為基數,按0.5%的標準按日收取違約金。六、爭議解決條款及其它6.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涉及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以法律規定為準)。6.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執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