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旅游簽訂協議(通用3篇)
境內旅游簽訂協議 篇1
團 號:
出團日期:
出團線路: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南寧中國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19。經營范圍: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地址:廣西南寧市匯春路4號金湖大廈二樓。
6、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某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某某為準”、“與某某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旅游者代表須將旅游合同文本的內容和旅行社告知旅游者的全部事項轉告給其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旅游安全須知
為了增強游客安全意識機旅游安全技能,使游客參加旅游活動的計劃能圓滿、愉快、順利地完成,請游客認地閱讀并切實遵守。
第二十條 乘車(機、船)安全事項
1、游客在機、車、船停穩后方可下機、車、船。按先后秩序排隊上下機、車、船;要講究文明禮貌,優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
2、游客在乘車旅途中,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違章超速和超車行駛;不要將頭、手、腳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
3、游客下車游覽、就餐、購物時請關好旅游車窗拿齊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若遺失被盜旅行社不負責。
4、游客乘坐飛機時應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或電子游戲機等。
5、不要向車窗外扔廢(雜)物品(特別是硬質物品),以免傷害他人。
第二十一條 住宿安全事項
l、游客入住酒店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位置及安全轉移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為你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不全或破損立即向酒店服務員或導游報告。
3、貴重物品應存放于酒店服務總臺保險柜,不要隨身攜帶或放在房間內,若出現遺失后果自負。
4、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入房間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物品最好放于身邊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使用洗手間時注意,防止滑倒意外發生。
5、游客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時,應告知隨團導游;在酒店總臺領一張飯店房卡,卡片上有飯店地址、電話;如果您迷路時,可以按卡片地址詢問或搭乘出租車,您就會安全順利回到住所。
6、如遇緊急情況,千萬不要慌張。發生火警時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鎮定地判斷火情,主動地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墻爬走;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采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潑水降溫的辦法等待救
援或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第二十二條 飲食衛生安全事項
1、在旅游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不要購買“三無”(無生產廠、生產日期、廠家地址)商品;發生食物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2、出門旅游,應隨身帶上礦泉水及干糧等食品,以備不時之需。注意請勿喝生水和不潔凈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他人暗算。
4、旅游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雜食。
5、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應自備常用藥品以備不適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藥品。
6、喜歡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應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平時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或造成第三方財物損失的一切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游覽觀景安全事項
l、聽取當地導游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的山路、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
3、登山或參與活動中應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不能下水游泳。
5、乘坐纜車等觀光載人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指揮;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不要乘坐以防危險。
6、游覽期間,游客應結隊而行,不要獨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生亂。自由活動游客不要走遠。帶小孩的游客請管好小孩千萬不能讓小孩單獨行動,并注意安全。
第二十四條 購物娛樂安全事項
l、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
2、無意購買時,不要隨意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3、不要隨商品銷售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要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不要急于付款購物。購物時應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
5、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游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被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6、在景點內娛樂時,應根據自身情況參加適應項目;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
第二十五條 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l、注意聽從導游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自己的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及顏色;不要遲到。
2、在旅游活動中,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游客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遵守各交通運輸部門、酒店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各種法律、法規。
3、游客乘坐的機、車、船在行駛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導游的安排及指揮,不要慌張;發生人員傷害的應盡力施救或自救;同時注意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
4、游客乘坐飛機旅游時,應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小孩應帶戶口本原件,滿16歲未辦理身份證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證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導游發給您機票時應核對自己機票上的姓名、往返時間、抵離目的地、航班號是否準確;請注意保存好機票和火車票并配合導游把票收回。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機,旅行社概不負責。
5、游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機構(如交通運輸部門、酒店、保險公司、風景區管理單位)訂立的條例或合同規定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本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6、游客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尊重旅游途經地區當地的民族,民俗習慣。
7、遇上(發生)重大傳染疫情時,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動的頭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與全體游客的共同責任。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請注意旅游安全。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另紙附上)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團隊訂單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條 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時間 : 年 月 日, 結束時間 : 年 月 日, 共 天 夜,飯店住宿 夜。
行程: ; 地接社名稱: ; 地址: ; 聯系人及電話: 。
第二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具體事項見團隊訂單。 旅游者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三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 元,成人: 元/人, 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 。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 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 種方式)
1、轉至某某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五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行。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 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送、手機短信發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以上內容通過平臺打印)訂單詳細內容(另紙附上)
附件1: 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 旅行社游客出行健康調查表
(1)之前您/您們是否已參加常規健康檢查? □是,檢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否
(2)您/您們目前的身體健康狀況? □非常好 □好 □一般 □差
(3)您/您們是否有飲食禁忌癥? □是__________________ □否
(4)您/您們現在是否患有非傳染性疾病。 心臟病□是□否 糖尿病□是□否 過敏史□是□否 發熱病人接觸史□是□否 三高問題□是【⑴高血壓□⑵糖尿病□⑶血脂異常□】□否 腹瀉病人接觸史□是□否 近期飲酒史□是□否 疫區旅游史□是□否 其他?□ 有____ __□ 否
(5)您/您們的家族史否患有傳染性疾病,如:肝炎、水痘、活動性肺結核等?□有 _________ □ 否
(6)您/您們的家族史否有慢性疾病史? □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其他________
備注:
(1)旅游者需如實填寫以上調查表內容,不提供真實的身體狀況健康信息的在旅途中因各種原因造成游客身體受到損傷,旅行社免除相關責任。
(2)旅游者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3)旅游者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有權拒絕接待并解除合同。
(4)妊娠婦女在旅途中發生意外事件造成身體損傷或流產,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請妊娠中婦女謹慎選擇出游。
(5)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癡呆癲癇病、高血壓病和孕婦及具有四肢殘缺、體質瘦弱、膽量小、喝酒過度等情況的人員不適宜參加高危險的活動項目(漂流、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保險公司對這類人員參加這些項目所遭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不給予理賠。
游客需認真閱讀出行線路中注意事項提醒不適合參加活動項目的身體狀況的條款。
游客代表承諾:本人如實填寫以上相關信息,并承擔相關的責任。
附件3: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信息最長停留
時間(分鐘)其他
說明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說明旅游者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5: 《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
營造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關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們大家的義務,請遵守以下公約:
(1)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亂扔廢棄物,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嘩吵鬧,排隊遵守秩序,不并行擋道,不在公眾場所高聲交談。
(3)保護生態環境。不踩踏綠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實,不追捉、投打、亂喂動物。
(4)保護文物古跡。不在文物古跡上涂刻,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5)愛惜公共設施。不污損客房用品,不損壞公用設施,不貪占小便宜,節約用水用電,用餐不浪費。
(6)尊重別人權利。不強行和外賓合影,不對著別人打噴嚏,不長期占用公共設施,尊重服務人員的勞動,尊重各民族宗教習俗。
(7)講究以禮待人。衣著整潔得體,不在公共場所袒胸赤膊;禮讓老幼病殘,禮讓女士;不講粗話。
(8)提倡健康娛樂。抵制封建迷信活動,拒絕黃、賭、毒。
附件6:帶團號及雙方簽字蓋章的《旅游行程安排單》
附件7:旅游者:(代表《游客安全保障卡》參考式樣
(正面90mm*110mm)
外出旅游,隨身攜帶 游客安全保障卡Tourist Information Card
(請游客自行填寫并根據身體實際選擇打鉤本卡篇幅有限,游客可另紙說明,并隨身攜帶)
國家旅游局制CNTA
姓和名Family name and Given Name: - 國籍Nationality:
護照號碼Passport Number:□□□□□□□□□□□□□□□□□□
身份證號碼ID card number:□□□□□□□□□□□□□□□□□□
急救情況下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備用電話號碼Emergency contact:
(背面90mm*110mm)
血型Blood type :A□B□O□AB□其他 過敏史Allergy history□抗生素類藥物antibiofic□磺胺類藥物sulfu□破傷風抗毒素tetanaus antitoxin□麻醉用藥stupefacient□鎮靜安眠藥phenobarbital□其他
既往疾病Formerly medical history:
惡性腫瘤tumor□糖尿病diabetes□心血管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高血壓high blood pressure□
癲癇epilepsy□精神疾病psychopathy□其他
可以使用的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 company name:
特別說明:
持卡人簽字:
旅游者簽名: 旅行社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境內旅游簽訂協議 篇2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_________________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見下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見下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見下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旅游產品名稱。
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方式(三選一)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拼團(其他社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覽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旅游者保險(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
保險金額:元,保險費:元。
第四條旅游費用及其支付(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元,大寫元。(含導游服務費用元/人,合計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現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游產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等費用遇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委派的導游人員,應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__詳見旅游產品確認單及行程單__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第六條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費用%;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旅游費用%;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______%。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____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后,其余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費用%;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費用%;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__1__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旅游費用__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___已經出游的天數+旅游費用__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扣除,但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30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違約金;
(2)行程前______日至______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______%的違約金。
√2.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__30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游費用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__一__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此條刪除,詳見補充條款)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向旅游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1.團費:含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
2.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有權機構等)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應由旅游者自行協商解決,旅行社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予以協助外,不再承擔其他責任,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行社保留一切追償權。
3.節假日,包括但不限于,春節,國慶節,勞動節,元旦等法定節假日或其它國家性或者地方性的重大節日期間如圣誕節等,節假日的具體時段以國家頒布的為準。凡委托人預訂的產品部分或全部涉及節假日的,都屬于節假日產品。節假日產品,鑒于資源的特殊狀況,甲方取消的,乙方將不退還任何費用。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恐怖事件、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旅*程安排的交通服務延誤、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征用、出境管制、邊境關閉、目的地入境政策臨時變更、我國政府機構發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預警信息等,均會導致旅游目的無法實現,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程的,雙方達成變更意思一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雙方未能達成變更意思一致的,均可解除合同,旅行社應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行社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而支出的費用,旅游者應承擔比例不少于50%;造成旅游者滯留當地而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旅游者應承擔比例不少于50%。
6.由于某些產品有一定的特殊性,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扣除費用條款及旅行社的違約金條款可能發生變更,如與主協議發生沖突時,以產品中的“預訂限制”為準。
7.團隊機票不得簽轉、更改、改期或退票。
8.如果發生航班延誤、航班取消等特殊情況,請及時致電旅行社,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不予退還。
9.旅游者參加高原地區旅游或風險旅游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浮潛、沖浪、漂流等水上活動以及騎馬、攀巖、登山等高風險的活動)或患有不宜出行旅游的病情(包括但不限于:惡性腫瘤、心血管病、高血壓、呼吸系統疾病、癲癇、懷孕、精神疾病、身體殘疾、糖尿病、傳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損),須在報名前自行前往醫療機構體檢后,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本次旅游活動,并向旅行社提供體檢報告副本;旅游者須保證提供的身體健康狀況真實,如隱瞞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旅游者系18周歲以下(含18歲)參加旅游,應至少有一位18周歲以上人員陪同出行;旅游者系70歲以上(含70歲)參加旅游,應有親屬同意,且非單人出行,同時在出行前如實填寫并提交《身體健康申報表》;旅行社已經給予旅游者出游安全提示(旅行社已經提示并勸阻,但如旅游者仍堅持參加旅游活動,由此造成任何人身意外及不良后果將由旅游者本人全部承擔)。
10.旅游者在旅游期間和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嚴加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旅游者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為了更全面的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建議游客出游時根據個人意愿和需要自行投保個人險種。
12.旅游者務必帶好所需物品,準時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如遲到半小時以上視為自動放棄行程。
13.旅游者擅自分團、脫團的,旅行社有權反饋至相關行政機構。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任何費用。如旅行社因此遭受損失的,旅行社有權向旅游者追償。
14.旅游者經與旅行社協商一致的,可暫時離團,但應與旅行社簽署書面協議,旅行社應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15.若旅*程內含有購物店,旅游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如旅游者不愿參加,可選擇預訂其他旅游產品線路,或屆時直接向導游或領隊提出,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另行協商安排。旅*程中的自由活動期間內,旅行社將會視旅游者需求及實際情況推薦部分自費項目,如旅游者自愿參加,應與旅行社另行簽署書面協議,并不得影響同團其他客人在此期間的活動安排。
16.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向旅游質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長寧區法院訴訟。
17.度假產品確認單作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旅行社經營資質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境內旅游簽訂協議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游產品名稱
旅游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計 ____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發地點 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_______________ 。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 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 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行程及標準
景區(點)名稱_______________
景區(點)游覽時間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游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 ,旅游飯店名稱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 ,次數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導游服務(□ 全陪;□ 地陪)。
第三條、組團方式:(三選一,打勾)
(一)自行組團;
(二)受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三)拼團;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一)、本團成團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二)、最低成團人數 人;
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轉團、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解決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_______________ 元;保險費:_______________ 元。
第六條、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一)(1)、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人,兒童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 _______________歲)。
(2)、導游服務費:_______________ 元人/天;合計:_______________ 元。
(二)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有權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參加乙方未經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的轉團、拼團行為。
2、甲方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亂刻亂畫,不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范旅游行為。
3、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在旅游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遵守安全警示的規定和說明,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70周歲以上且健康狀況不宜單獨參加旅游的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或者由其監護人、成年家屬出具書面證明。
7、旅游活動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旅游活動,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應在行程開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為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4、在訂立合同時,乙方應當說明旅游行程、服務項目和標準等的真實情況;提示甲方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甲方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要求委派的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合同中另行約定。
7、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合同變更、轉讓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
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在行程結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脫團的,視為解決合同),乙方按下列項目扣除必要費用后,余款退還甲方:
1、已訂購且不退的機票費或車、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按照規定扣除的飛機、船、火車退票費。
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退還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觀光車費(含預定金)、住宿費(含預定金)等。
3、旅游活動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乙方扣除必要費用的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甲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三)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未付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提供的虛假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旅游活動中,甲方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扣除必要費用后,余款退還甲方;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于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減少游覽項目、縮短游覽時間,擅自調整旅游行程,按照《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給予甲方賠償,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因服務質量等與乙方發生糾紛,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為擴大損失的,甲方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全部退還甲方已交旅游費用,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九)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十)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十條 其他責任
(一)由于甲方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乙方委托的地接社應當按照本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違反合同約定,視同乙方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退還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四)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工商、價格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選擇1、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旅游行程單》、《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合同)、往來的信函、傳真件等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