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精選3篇)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1
證明
茲有我村村民,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南省X縣X村X組,身份證號:,其目前在務工,暫無固定經濟收入。
特此證明!
XX村村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 【律師說法】:本律師在接受法律咨詢中,接觸過很多事實清楚、爭議款項較小的案件,但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訴訟主張費用太少,訴訟成本高)。針對這些朋友的情況,本律師衷心建議:如果你的情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優先申請法律援助,在不用支付律師費的前提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下為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簡介:
一、何為法律援助:簡而言之,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員,尤其是農村人民群眾,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二、具體援助范圍:比較多的案件如勞動爭議追要勞動報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類案件、刑事案件等。具體如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應當援助的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應當已經立案)。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三)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四、受理機構:一般來說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2
申請人: 工作單位:
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收入狀況
姓名
關系
工資性
收入(元)
生產經營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計(元)
本人
總計
家庭人均收入(元)
資產
狀況
房產:□無□有______套,______平方米
汽車(經營性運輸工具除外):□無 □有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資產:______元
重大
支出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真實無誤,如有不實,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申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出證單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1.出證單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無相關規定的,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為出證單位。
2.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申請人僅填報個人情況。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的家庭或者個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請用經濟證明格式 篇3
重慶市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協議書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法律
服務所) 負責人: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甲方因 向 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現經 法律援助中心審查,認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條件,現指派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援助,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 為甲方因與就 一案在 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擔任代理人。甲方應向乙方辦案人員出具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辦案,必須真實地向辦案人員敘述案情事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不得隱瞞虛構。
2. 甲方對辦案人員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見有不同看法時,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經調查,辦案人員提出的意見合理、合法的,甲方應當接受。
3. 甲方認為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依法應當回避或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不依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辦案人員的具體理由。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進行違法活動。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2. 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具有合法正當理由不能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時,乙方另行安排辦案人員。
3. 乙方辦案人員應當保守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終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動。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終止時止。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協議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為
乙方已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應向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
第八條 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承辦人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 方(簽名): 乙 方(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