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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合同

發布時間:2024-01-21

電力合同(通用3篇)

電力合同 篇1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線“ ”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R”標記,不選用的用“S”標記。

  1. 用電地址、用電類別和用電容量

  1.1 用電地址:

  1.2 用電類別:

  1.3 用電容量:

  1.3.1 變壓器容量為 (其中分臺容量為 )。

  1.3.2 與供電電源直接接用(含通過隔離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

  1.3.3 用電方自備電源容量為 。

  1.3.4 用電保安電源為: □供電方提供;□用電方自備,用電方自備的保安電源容量為 。

  1.3.5用電方應安裝無功補償裝置,無功補償裝置容量為 千乏。

  2. 供電方式和供用電質量

  2.1 供電方式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千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1.2 供電電源:

  2.1.2.1 第一路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 ,以 千伏電壓,在 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用電方采取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自備發電機 千瓦,安裝 地點,或采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點 。

  2.1.3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 供電質量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 以上。

  2.2.3供電方有權不定期對用電方的電能質量進行檢測,如用電方諧波、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或安全運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責任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并采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情況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運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于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 用電計量

  4.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自動化終端、計量柜(計量表箱)、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試驗接線盒及其二次回路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 用電計量裝置原則上應安裝在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處。若產權分界處不宜裝設,經協商供電方可采用 方式計量,另行裝設在 。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3 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4.4 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設備規格準確度等級 計算倍率備注

  5. 電價、電費結算及電費查詢方式

  5.1電價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電費結算方式

  5.2.1 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單一制電價 □兩部制電價,

  □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計算,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計算,最大需量合同值為 千瓦。用電方當月實際最大需量值超過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內(含5%)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值收取基本電費,超過5%部份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約定的最大需量值調整時,按現行物價文件執行。

  5.2.2用電方同意采用“先支付電費后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5.2.2.1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為防止發生接電后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并按不低于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5.2.2.2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余電費余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了解測算電費余額,在余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余額充足。由于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5.2.2.3當用電方測算電費余額低于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后,當測算電費余額大于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5.2.2.4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于500元)。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0元 ○1000元 ○5000元○10000元○50000元。

  5.2.2.5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

  5.2.2.6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余額低于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5000元○1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50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3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于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后,用電方應于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于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周期結算電費后,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后再協商解決。

  5.7 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 供用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后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閱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校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自有的用電設施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電網運行規程。

  6.6 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進網作業電工,進網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6.7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8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9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10 用電方暫停、減容,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6.11 用電方應當按照不同時期的電力供應情況以及當地政府計劃用電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計劃用電和錯峰用電。

  6.12 供、用電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電方的用電設備如需由供電方調度的,雙方應另行簽訂電力調度管理協議。

  6.13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后,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14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5預付費專項約定

  6.15.1用電方采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后再用電。當剩余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余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2 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后,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并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6.15.3 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或跳閘機構損壞的,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運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5.4 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5.5 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的金額,用于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余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5.6 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后,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5.7 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戶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5.8 用電方預購電后,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運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數據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5.9 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并處理故障。

  6.15.10 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余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11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并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7.1 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7.2 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系人:

  7.3 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于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于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 違約責任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并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并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用電方應保證己方電氣設備的運維人員具有電工資質,并具備一定的電氣設備運維技能,否則因用電設備運行維護不當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用電方承擔。

  8.13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9. 爭議解決辦法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3 本合同一式 兩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后,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

  11.1用電方應保證其用電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因用電方用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供電方的供電設備不能正常供電的,由用電方賠償供電方的損失;在合同期內因用電方用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危及供電方供電設備達到2次的,用電方應按供電方的要求安裝能自動隔離相間短路故障及接地故障的柱上負荷開關,否則供電方有權停電,造成用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11.2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電力合同 篇2

  發包人:

  承包人:

  工程,由公司承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建設檔案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區供電公司110KV及以下的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試行)及上海市電力公司補充條文》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工程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設計單位:

  1.5、資金來源:自籌。

  1.6、承包范圍:

  1.7、承包方式:專業承包

  1.8、開竣工日期:本工程計劃于 年 月 日開工,計劃 年 月 日竣工,總日歷工期 天。

  1.9、質量等級:一次驗收合格。

  1.10、協議價款:

  1.10.1、本合同總價暫估:元。

  1.10.2、承包人必須加強做好對周邊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線的保護,如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周邊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線的損壞,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由此產生賠償費用,工期不予延長。

  1.10.3、在電氣安裝階段,除因電氣設計變更或電氣施工圖與土建施工圖不相符外,承包人都應給予免費配合。

  第二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本協議條款;

  (2)、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會議紀要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圖紙

  圖紙提供套數:發包人應將全套施工圖十二套、交承包人使用,其中三套施工圖供承包人編制竣工圖。

  第四條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1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 __職務:_

  4.1.1檢查建設各方落實履行各自職責,組織各類單位工程驗收;

  4.2發包人工作:

  4.2.1發包人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限間的需要;

  4.2.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4.2.3辦理施工許可證用其他施工所需證件,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校驗;

  4.2.4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4.2.5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施工現場的場地平整工作。

  4.3承包人現場負責人:

  姓名:_ _職務:__項目負責人__

  4.5承包人工作:

  4.5.1向發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每月二十五日向發包人提供下月度的施工進度計劃,每月末向發包人提供當月完成實物量的驗工月報,開工前兩天向發包人提供開工報告,竣工前五天發包人提供竣工通知書

  4.5.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5.3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4.5.4確保施工區域(包括生活區域)的安全、防火、防盜等防范措施的落實,保證機械設備和電氣用具的安全可靠,并落實每天檢查記錄,備查;

  4.5.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5.1進度計劃和施工組織設計

  5.1.1承包人在開工前二周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開工前一周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5.1.2各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并在單位工程開工前二周完成,并提交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審核。

  5.1.3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人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5.2工期延誤

  5.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5.3工程竣工

  5.3.1承包人必須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5.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5.3.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條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與檢查

  6.1.1發包人派駐工地現場代表為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責任人

  1).按《工程安全施工評分表》、《施工現場危險源控制檢查表》、《施工現場環境因素控制檢查表》每二周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2).凡違反安全施工,有權責令現場暫停施工;

  6.1.2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開始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1).承包人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員為全面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2).承包人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為所在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6.1.3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開始前,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和特點,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管理員,并明確其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危險范圍;承包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環境條件,制定和組織落實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源識別及環境因素識別,落實相應的文明施工具體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員(包括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勞務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1.4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以及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6.1.5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開始前,根據工程情況編制各項事故應急預案,并結合施工季節性特點,安排事故演習,做好演習記錄。

  6.2施工安全防護

  6.2.1承包人對列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2.2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在施工現場確立環境影響因素(附清單)設置有效安全防護設施,按施工進度有針對性落實;

  第七條材料設備供應

  7.1本工程主要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購。

  7.2面磚、門窗、屋面卷材、水電安裝設備等材料,須經發包人及設計單位對其認可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7.3承包人應按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輔助材料及設備,并提供產品準用證、合格證明、質保書等,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第八條檢查和返工

  8.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人的檢驗,并提供便利條件。由于承包人原因發生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發包人有權要求停工、返工、整改,并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和由此產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8.2分部工程完工前三天,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盡快進行驗收。

  8.3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應及時予以實施,待全部完成后經再次驗收合格,該分項工程才算完工。經驗收合格后再發現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工程質量等級

  9.1本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執行。

  第十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0.1以下各部位均需分別進行中間驗收:

  ⑴、基坑;⑵、基礎;⑶、結構封頂(4)、安裝隱蔽工程。

  10.2分項工程的驗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工程預付款、工程款支付及結算

  本工程工程款及結算辦法按下列條款執行:

  11.1工程付款法:

  (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應付總工程款50%費用作為工程預付款。

  ⑵全部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結算出本工程的實際工程費。發包人除留工程總造價的2%作為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項一并結清。保修期滿后一次結清余款。

  11.2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30天內做好工程結算資料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收齊承包人結算資料和竣工資料的30天內審核完畢。

  11.3如發包人拖欠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定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12.1、承包人應按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__)的規定編制竣工資料三套(包括竣工圖),同竣工驗收報告一并提供給發包人。

  12.2、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后10天內組織驗收,具體驗收辦法按通用條款執行。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另簽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一)。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另簽安全管理協議(附件二)。

  第十五條違約、爭議

  15.1、合同雙方都應按合同協議條款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若有違約則承擔違約責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清償。

  15.2、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另行協商,協商不成時,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15.3、發生爭議后,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停止施工: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六條合同的解除

  16.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若發現承包人將全部工程轉包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16.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16.4、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見本合同第十六條。

  16.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做好已完工程及材料設備等保護移交工作,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以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一十七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滿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第一十八條合同的份數

  20.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0.2、本合同副本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發包方:承包方:上海

  地址:地址:上海

  法定(委托)代表人:法定(委托)代表人:

  經辦人:經辦人: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電力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甲方(簽字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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