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在簽署。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甲方對丙方的債權形成于×年,賬面價值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1.2 甲方因破產清算需要,依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轉讓對丙方的債權,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對丙方的債權。
1.3 乙方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十日內向甲方支付購買該債權的對價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1.4 本協議簽署后丙方即知曉對甲方對乙方的債權轉讓,甲方已盡到對丙方的通知義務。
1.5 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后向乙方償還債務,即人民幣(小寫:人民幣¥×元)。
1.6 丙方自本協議簽署后 日內向乙方償還全部債務。
第二條 聲明與保證
2.1 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2.1.1 甲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能獨立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2.1.2 甲方向乙方轉讓的其對丙方的債權合法有效。
2.2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2.2.1 乙方保證具有簽署本協議的主體資格,有權受讓貸款債權,并已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相應授權或批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丙各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等。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簽署后即生效。
第五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5.1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爭議,各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2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中國臺灣、澳門除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
第六條 附則
6.1本協議生效后,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如需變更本協議條款或就未盡事項簽署補充協議,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
6.2本協議簽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與本協議相沖突,以本協議為準。
6.3本協議各方均確認其充分知曉并理解本協議中全部條款的實質含義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種理解,簽署本協議。
6.4本協議采用中文訂立,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賬 號:
乙方(蓋章):××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賬 號:
丙方:×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賬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