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公路托運協議(通用3篇)
貨物公路托運協議 篇1
承運方:
托運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托運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 每次托運的托運地點、裝貨地點、聯系人、裝貨/托運時間、貨物數據包括貨品名稱、包裝、數量、重量、價值、費用等詳細數據見依每次的有效托運單為準,本合同不再另立明,但托運運單上的信息一經雙方簽字確定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托運方對托運單上相關信息之準確性負責,但其托運單需經雙方正式簽核確定方可生效。
3. 本合同原則上具有長期合作關系,雙方需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事項,可另外口頭說明,雙方口頭作出認可,亦可另文立字說明。
4. 承運方需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5. 托運方需在裝車前將出口文件、托運貨品相關信息交由承運方確定。
6. 托運方若因提供的托運信息如所報貨品名、數量、重量等不符,而導致當地政府扣留或處罰時,該責任均由托運方負責,同時承運方車輛依上述原因被阻,暫時不能營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托運方依實際時間賠償給承運方。
7. 托運方應依照約定時間裝卸貨物,承運方車輛到達托運方兩小時內需裝卸完畢,若超時或多地點裝卸按照承運方訂定的價目另計附加費,所以隨道費、過渡、過橋費用均由托運方支付。
8. 運輸途中,一些自然災難如風水火險、機件故障等意外均由托運方負責;但因車輛故障或司機駕駛所造成的意外需由承運方負責。
9. 若因報關文件不齊備、逾期、裝卸超時,托運方必須按實際時間支付承運方運貨及過夜費,關場停車費。
10. 若因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名危險貨物,錯報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方:
承運方:
年月日
貨物公路托運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根據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自愿承包修建央里村至玉洪盤賢村標村的屯級道路,為明確雙方責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規模:初步測量為4.5公里,但以雙方共同確認工程量為準。
四、技術質量要求
1、路基寬度為5.1米以實計算(含水溝0.6米),要求線路順暢平直,護墻穩固,邊坡要求為1:0.75。
2、路面:用10-20公厘的風化石鋪設3.5米寬(彎道鋪設4米寬),厚度為15公分,并用壓路機壓實,要求路面平整,不允許有馬鞍形狀。
3、水溝:按0.6米寬×0.4米深×0.3米底寬開挖,要求線形順暢,水流無阻礙。
4、涵洞,每公里設三道(根據地形設計),規格:漿砌、主板內容0.8米深×0.7米寬,或用涵管漿砌,規格:內空大于Φ60公分,并設有涵帽,規格20×20×100公分,漿砌跌水井規格:
0.8米深×0.8米寬×0.7米底,并低于涵洞10公分,漿砌出口喇叭口。
5、輟車道:每公里設三道,規格6米寬×20米長并鋪砂5米寬。
6、回頭彎道半徑不小于10米。
7、路面坡度(縱度)不大于10%。
五、工程時間
以甲方通知進場為準(雙方約定并簽經書面確認)工期約定為進場之后的60天內完成。
六、承包金額
甲方按每公里4萬元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保證按上述標準做好并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七、付款方式
乙方機械進場后,甲方支付壹萬元作為乙方的啟動資金,過后甲方視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預付工程量的50%工程款,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100%(不需要乙方開票)。
八、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乙方進場的施工,確保乙方施工順利,負責道路線路的各方面協調工作。
2、乙方負責施工管理及安全工作,健全施工安全措施,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以甲方無關。
3、乙方應積極做好施工工作,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加快施工進
九、其它
1、合同簽訂后5天內乙方未動工建設的,甲方收回承包指標,不再給乙方承包施工。
2、20_年 月日前不能竣工的,甲方可按乙方實際所做工程量進行實地評估,按評估完成的實際工程算80%結算給乙方資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簽字確認完工后自動廢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共同效力。
甲方: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聯系電話: 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貨物公路托運協議 篇3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公路建設項目,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萬元,期限為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與解釋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如下含義:_________________
1.1.1“銀行營業日”指貸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結息日”指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據本合同借用貸款的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1.1.4“貸款人”指依據本合同發放、管理貸款的銀行,包括經辦貸款和實施賬戶監管的銀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1條提取貸款的期間,包括推遲提款的期間。
1.1.6“還款期”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第6.7條歸還貸款的期間,包括貸款展期的期間。
1.1.7“寬限期”指允許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而不視為違約的期間。
1.1.8“項目”指公路。
1.1.9“建設期”指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完工之日。
1.1.10“經營期”指項目竣工交付使用開始至運營期結束。
1.1.11“完工”指竣工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項目建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支出和流動資金支出)超支。
1.1.13“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
1.1.14“項目資本金”指在公路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非債務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