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協議書(精選3篇)
延長工作時間協議書 篇1
甲方因生產需要,經乙方同意,在保證乙方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就延長工作時間達成下列一致意見:
一、工作時間: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________分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時分;
2、合計:_______________時分;
二、工作地、點內容和人員:
1、(生產或包裝)車間;
2、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
3、人員:_______________班組;
三、甲乙雙方簽字后可作為支付工資憑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延長工作時間協議書 篇2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保證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內容的真實性;
(2) 其具有簽訂本合同的行為能力和履行合同義務的資格和能力,并且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行為不會導致甲方因此承擔任何對第三方的責任;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5)乙方因私出境逾期不歸;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據上述條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應在30日內辦妥終止聘任關系手續。
4、乙方在聘期內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延長工作時間協議書 篇3
我在一家餐飲公司上班,在這里干了兩年多了。單位一直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前不久,單位把我辭退了,說我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構成嚴重違紀。我想索要離職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可老板說,我屬于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單位有權不簽訂勞動合同,且可以隨時讓我走人。請問是這樣嗎?
[律師解答]:實行不定時工作時制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同時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因此公司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3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