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指令下級再審或決定提審用)(精選3篇)
民事裁定書(指令下級再審或決定提審用) 篇1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__民監字第___--號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民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經本院復查認為,……(簡要寫明本案應當指令再審或提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決定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指令再審的,寫:“本案指令___________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院長 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__________
民事裁定書(指令下級再審或決定提審用) 篇2
甲方:
乙方:
經學校同意甲、乙雙方協商就關于學校廁所保潔和門衛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工資 元,大寫: 按月發放。且甲方為乙方上意外保險100.00元。
二、根據保潔工作質量和門衛工作情況達若不到要求,甲方有權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工資,直至終止此協議,辭退乙方。
三、甲方與乙方保潔工作具體要求:
1、全天候上班,保持廁所清潔,看好廁所設施不被人為損壞,由于看管不力,設施損壞,扣發工資賠償損失。
2、搞好衛生后要做到:
、俦憧觾葻o便跡,無沉淀物。
、诘孛鏌o紙屑、果皮、塑料、塑料管、塑料桶內的塑料袋等要及時清理更新。
③排水溝、水管、地漏等疏通無阻,洗手池放水下水暢通無阻。 ④擦凈因便溺而導致的瓷磚、瓷盆變色的痕跡。
、萑绻麕趲熒褂玫倪^程中阻塞應做到隨叫隨到,排解阻塞。
四、甲方與乙方門衛工作具體要求:
1、認真履行《門衛職責》。
2、乙方主要負責午間與晚間、假日即學生不在校期間的門衛安全工作。
3、按時交接班,認真做好交接記錄。
4、由于乙方疏忽造成的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
五、意外、疾病等賠付責任
1、乙方工作期間因意外使身體受到損傷時由保險公司負責。
2、乙方在工作期間由于各種疾病導致的對身體的損傷甲方概不負責。
六、此合同一式三份,校方、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裁定書(指令下級再審或決定提審用) 篇3
1.主體及主體具備的條件不同
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雙方主體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即一方是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則是企業、行政等用人單位。除此之外,勞動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體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具有不特定性。作為民事合同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是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且對于主體資格的具備并沒有嚴格的要求。
2.合同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既有平等關系,又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體現平等性特點;勞動合同成立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之中,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承擔勞動義務,雙方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必須是勞動者以其自身的技能親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勞動者提供勞動,這是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最主要的區別。一般民事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各自獨立,互不隸屬,沒有命令與服從關系,也沒有監督和管理的從屬關系。
3.合同訂立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具備法定必備條款。這是勞動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區別的重要方面。一般合同形式,不強調要式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電子郵件形式和其他多種形式。與勞動合同相比,一般民事合同的內容受法律限制較少,只要不與國家強制性規定相抵觸,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所簽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法定性,即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的法定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9項,勞動合同只有完全具備了這些條款,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較大,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常以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比如國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等等;而民事合同的內容則具有較大的自由協商的余地,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如在勞務合同、承攬合同中,用人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無義務為另一方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時間等等。但注意的是民事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的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而不是勞動成果。即勞動合同的標的沒有物存在,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其勞動成果是否實現。而民事合同的標的主要是物和行為,雖然有些民事合同的標的也涉及到勞動行為,但一般是與勞動結果相聯系的勞動行為。
6.合同的效力不同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而勞動合同則無效力待定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