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的請假條格式(通用3篇)
產假的請假條格式 篇1
1、標題
在請假條上方的_____位置,用較大的字體注明請假條三個字,根據請假事由的不同,也可以將產假兩個字加上,注明產假請假條也是可以的。
2、向誰請假
根據每個單位請假制度的不同,有時候需要向單位辦公室請假,有時候需要向人事部門請假,有時候需要向某位領導請假,不管向誰請假,在標題下方、正文的左上方都需要寫明向誰請假,應該頂格寫上某某單位辦公室、尊敬的某某單位領導等稱呼,稱呼后面加上冒號。
3、正文
不管是什么類型的請假條,正文都是最主要的內容,也是很多請假人最不會寫的部分。第二步寫完稱呼之后,另起一行,空兩格寫請假條的正文內容。根據國家規定,產假一般為90天,但也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可以參照注意事項。產假請假條的正文應該寫明預產期和具體的請假日期,譬如本人是____年____月____日的預產期,經,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產,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請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假期結束......
_____晚育產假多少天
產假規定20_________年中國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_____晚育產假法規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況并不一樣,各個單位的規定也不一樣。
1、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必須有女方所在單位出具晚育的證明。
2、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3、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并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從_____晚育產假新規定可以看出,_____晚育產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_____晚育產假期間享受_____同等待遇。
產假的請假條格式 篇2
出租方(下稱甲方):
承租方(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擁有的門面房出租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門面描述
1、甲方將其擁有的 面房出租給乙方用于經營。該門面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2、甲方必須保證對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并且保證該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用于抵押擔保。
二、租賃房屋用途
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門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門面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本合同租賃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為 元
2、在租賃期內,因租賃門面所產生的水、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3、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租賃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本保證金由甲方不計利息全額退還乙方。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將上述房屋鑰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門面能夠從事商業經營。
3、在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對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4、租賃期滿,乙方未續租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裝修部分不得拆除。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承擔門面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2、乙方在不破壞門面原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有權根據營業需要對上述房屋進行裝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稅收、債務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從事非法經營及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5、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支付租金。
七、續租
租賃期滿,甲方如有意續租,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15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4)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租賃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間,如甲方因該房屋或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或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該房屋及房屋范圍內的土地,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營業超過20天的。
(3)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將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的。
(4)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乙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臺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及賠償
1、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1、2項的約定,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3、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還。甲方有關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產假的請假條格式 篇3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方面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情況多種多樣,只要是集體合同有規定的,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就構成了對職工勞動權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規定,侵犯職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險福利等約定權益的;違反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侵犯女職工月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等權益的,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工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勞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1993年10月30日全國總工會頒布實施的《中國工會章程》明確提出,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工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決定了工會可以對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等進行監督。
三、工會在集體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
從法理上講,工會與用人單位是集體合同的法律主體(當事人)。集體合同對企業所有勞動者(關系人)和用人單位、工會都(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由于集體合同的簽訂目的和雙方當事人的性質不同,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職責,但其所承擔責任的性質不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對企業來說,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都是它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企業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對于代表全體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來說,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義性。保證全體職工履行義務靠的是職工的覺悟、輿論的力量和企業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果個別職工或部分職工不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無法承擔法律責任,而只承擔道義、政治責任。另外一種情況,工會組織及其所代表的全體職工都能夠自覺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在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時候,工會作為職工權益代表,作為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主體,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四、工會在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方面的程序
工會在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時遵循什么樣的程序首先,勞動者、工會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根據本條規定,協商解決是處理履行集體合同爭議的必用方式和必經程序。由工會出面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避免單個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能夠與用人單位更平等、更有效地進行協商。工會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并對之前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代表全體職工,將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規定了工會選擇或裁或審的兩種途徑,仲裁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這與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勞動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有依據《集體合同規定》,這一類集體合同爭議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993年頒布實施的)處理,包括當事人雙方協商、仲裁解決、訴訟解決三個環節。以往的實踐表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所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的體制變得冗長拖沓,容易造成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的狀況長期得不到解決。而在發生集體合同爭議的情況下,眾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會遭受損害,這種狀況長期得不到解決,會危害到勞動關系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安定。
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受理該集體合同爭議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動部1993年10月18日頒布實施)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處理。或者在不申請仲裁的前提下,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爭議不成的,工會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受理該集體合同爭議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