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精選3篇)
市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 篇1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_)……民終……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_______________,……。
……
(以上寫明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民初……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_______________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寫明上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概述上訴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
本院認為:______________……(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相關事由和理由進行分析評判,闡明一審裁定不予受理正確,上訴請求應予駁回的理由)。
綜上,_______________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_
市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 篇2
1.格式
民事合同
甲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的內容(例如,租賃房屋合同,則寫明甲方出租房產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律師代理訴訟合同,則寫明代理訴訟的案件名稱)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質量、數量等內容
第四條價款或者酬金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合同生效的時間及條件(可以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另外的生效時間)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當事人各執___份。
甲方:(簽名或者蓋章)
乙方:(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旨在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例如公民之間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行為,就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據合同,在租賃人和承租人之間產生了租賃房屋合同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訂立民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同意,才具備訂立合同的合法條件。②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內在意志與外在表現一致,體現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的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③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合同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訂立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條款要齊全、完備。一般來說,民事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違約金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2)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合法包括合同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物;合同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
。3)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規定。
市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 篇3
1.主體及主體具備的條件不同
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雙方主體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即一方是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則是企業、行政等用人單位。除此之外,勞動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體則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具有不特定性。作為民事合同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是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且對于主體資格的具備并沒有嚴格的要求。
2.合同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既有平等關系,又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體現平等性特點;勞動合同成立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之中,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承擔勞動義務,雙方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動者的勞動義務必須是勞動者以其自身的技能親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勞動者提供勞動,這是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最主要的區別。一般民事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各自獨立,互不隸屬,沒有命令與服從關系,也沒有監督和管理的從屬關系。
3.合同訂立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勞動合同訂立應當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具備法定必備條款。這是勞動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區別的重要方面。一般合同形式,不強調要式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電子郵件形式和其他多種形式。與勞動合同相比,一般民事合同的內容受法律限制較少,只要不與國家強制性規定相抵觸,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所簽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法定性,即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的法定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9項,勞動合同只有完全具備了這些條款,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較大,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常以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比如國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等等;而民事合同的內容則具有較大的自由協商的余地,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如在勞務合同、承攬合同中,用人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無義務為另一方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時間等等。但注意的是民事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合同的標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而不是勞動成果。即勞動合同的標的沒有物存在,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其勞動成果是否實現。而民事合同的標的主要是物和行為,雖然有些民事合同的標的也涉及到勞動行為,但一般是與勞動結果相聯系的勞動行為。
6.合同的效力不同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而勞動合同則無效力待定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