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常駐機構協議(精選3篇)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作為推薦人承辦甲方在_________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報手續,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委托協議:
第一條 乙方應向甲方詳盡介紹中國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有關政策、條例和規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請文件后,即向____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申請,以盡快獲得批準。
第二條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公司的概況,按規定及時備齊申辦常駐機構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對乙方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
第三條 雙方商定委托代理費用為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交納咨詢服務費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款項等領取批準證書時一次性全部付清。委托代理費不包含政府規費。
第四條 如在申報期間,甲方撤回申請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作為推薦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虛假而造成未獲得申請批準,乙方則不退還任何費用,并由甲方承擔由此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甲方保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規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條例”中關于租借辦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員的規定。
第六條 雙方一致同意在常駐代表機構成立后保持經常聯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辦事處運行及變化情況的書面報告一份,并就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業務范圍、首席代表、代表機構名稱以及機構的延期、撤銷等事項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乙方承辦甲方以下項目
工商登記證、刻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稅務登記證、外匯帳戶開戶證、勞動就業證、居留證等,政府收取的規費可以采取憑發票向甲方實報實銷的方式。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9.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2.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文件;
12.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通知
17.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7.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17.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2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微量元素檢測合作,并承諾共同遵守以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對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檢測及報告分析。
二、雙方的責任
1、乙方按照國家標準向甲方所提供血樣進行七種微量元素(銅、鋅、鈣、鎂、鐵、鉛、硒)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富含所缺微量元素的食物品種及推薦攝入量建議。
2、乙方向甲方提供微量元素檢測稀釋劑,稀釋劑應妥善管理。
3、甲方在采血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采血程序(抽取40微升末梢血),血樣必須冷藏保存,保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甲方提供的血樣必須無污染,如血樣變色乙方拒絕接受血樣,后果由甲方負責。
4、血樣及檢驗結果由乙方負責送取,結果送達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天。
三、合作時間
合作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作期滿后如需繼續合作,由雙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
四、檢測費用
1、合作期間,就每一血樣甲方向乙方付款,總計______元。
2、付款方式:見票后轉賬或付現金(_______元以內),月結賬一次。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只對甲方送檢的血樣自身的檢測結果負責,由于血樣的檢測結果與血樣所代表的同種產品物質真實情況存在的客觀誤差,所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如因乙方過錯導致樣品的檢測結果與樣品的真實情況超過正常的客觀誤差范圍,乙方承擔此樣品此檢測項目的______倍檢測費用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乙方對其它任何原因導致的檢測結果誤差及檢測結果的使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六、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如雙方約定之內容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可依法經協商一致后變更本協議。
2、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七、其他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篇3
甲方(養老機構)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居民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監護人
(屬于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須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姓名: 與乙方關系:
居民身份號碼: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丙方
丙方作為入住老人的:
□付款義務人 □連帶責任保證人 □聯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為個人的:
姓名: 與乙方關系:
居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經常居住地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 電子郵箱:
丙方為單位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箱:
通 用 條 款
鑒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養老機構,能夠提供個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養老服務;
2.乙方或乙方監護人經實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養老機構名稱) ,接受甲方提供的專業養老服務,并向甲方支付相應費用;
3.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授權丙方作為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的代理人、聯系人,代為處理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務,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授權。
為了營造溫馨、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滿足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的需要,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養老服務事宜,自愿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條 服務地點及服務設施
1.1 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為: (寫明養老機構的具體門牌號)。
1.2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選擇入住的房間類型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單間 ②雙人間 ③三人間 ④多人間(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選擇的具體房間為: 。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基于正當理由要求調整房間的,甲方在條件許可的范圍內應盡量滿足。涉及房間變化,需要相應調整費用的,還應由各方協商一致書面確認后同時調整,如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書面確認,則仍依本合同約定房間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務設施除了住宿的房屋,還包括房間內設施及公共設施,具體明細見本合同附件《設施設備清單》。
第二條 服務內容
2.1 根據乙方提供的《體檢報告》(見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對乙方進行護理等級的評價,經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護理等級和服務項目詳見本合同附件《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
2.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如果選擇《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以外的其他服務項目,經甲、乙(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確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積極適用行業或地方標準。
第三條 收費標準及費用的支付
3.1養老服務費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應以 方式進行公示,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3.1.2根據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乙方所選擇的房間及服務項目,乙方入住甲方的養老服務費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項目服務的,應根據甲方公示的收費標準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交納費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提供《個人費用明細表》,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應簽字確認。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個人費用明細表》后7日內書面提出,甲方應做出書面說明。對于雙方無爭議費用金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支付,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不得以異議費用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否則按本合同第9.2.2條約定處理。
3.1.4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支付養老服務費的時間為 ,支付方式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項后應向付款人開具等額收費憑證。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約定的適用本條,無押金約定的不適用本條)
3.2.1本合同簽署生效后 日內,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額為: 。該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養老服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出現突發情況救治時需支付給醫院的押金及相關費用等。
3.2.2 合同期限內因3.2.1情形出現押金不足時,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內補足。
3.2.3押金不計利息 □ 押金計利息 □ 計息標準為: 。
3.2.4甲方不得將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終止、解除時,扣除應結清的相關費用后應于返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
第四條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滿的處理
4.1經協商,確定本合同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該日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滿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可申請續簽合同,也可由丙方代為申請續簽。
4.3續簽的養老服務合同內容應當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協商確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未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提出續簽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雖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提出續簽合同申請,但各方未就合同續簽達成一致,乙方應于合同到期日搬離甲方,辦理離院手續并結清所有費用。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5.1甲方的權利
5.1.1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取相關費用。
5.1.2制訂、修改養老機構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5.1.3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在通知乙方監護人或丙方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轉送醫療機構,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承擔。
5.1.4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義務
5.2.1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務質量標準的養老服務。
5.2.2按合同約定提供各項服務設施,確保服務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積極適用行業或地方標準。
5.2.3 保證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保證養老護理人員接受專業技能培訓,能夠滿足崗位職責要求。
5.2.4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尊重乙方,盡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
5.2.5當乙方發生緊急情況時及時通知乙方監護人、丙方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聯系人;在乙方突發危重疾病時,及時通知乙方監護人、丙方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5.2.6為乙方組織定期體檢,建立個人檔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記表、體檢報告等健康資料以及日常經費開支情況等個人信息,建立各類信息資料檔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和其他有權部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養老服務行業主管機關因辦案、監督、檢查需要)提供查閱、允許復制外,不得對外透露。
5.2.7允許乙方監護人、丙方及經乙方許可的親屬和其他人員探視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響甲方對于乙方正常服務或管理,否則甲方有權拒絕。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的合理建議和監督。
第六條 乙方及乙方監護人的權利、義務
6.1乙方的權利
6.1.1按照約定的服務項目獲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務標準的養老服務。
6.1.2對甲方的服務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6.1.3對自身的健康狀況、費用支出、入院記錄等有知情權,有權查閱、復印甲方為其建立的個人檔案。
6.1.4有權了解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有權要求甲方更換未經專業培訓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提供服務不合格的人員。
6.1.5享有隱私權,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發急病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及時、必要的醫療幫助。
6.2乙方監護人的權利
6.2.1對甲方的服務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6.2.2對乙方的健康狀況、費用支出、入院記錄等有知情權,有權查閱、復印甲方為乙方建立的個人檔案。
6.2.3有權了解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有權要求甲方更換未經專業培訓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提供服務不合格的人員。
6.2.4對乙方有探視權,但不得影響甲方對于乙方正常服務或管理。
6.2.5遇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體健康狀況出現緊急情況時,有權及時從甲方得到相關信息。
6.3乙方的義務
6.3.1如實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狀況、藥品使用情況等信息,并如實填寫《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續評估,確認照護等級;配合甲方定期參加體檢。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愛護甲方提供的各項服務設施。
6.3.4與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諧相處。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期間,因疾病出現診療情形,應在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療。
6.3.6按照約定自行或與丙方共同支付養老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6.3.7入住期間損壞甲方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設施設備清單》上標明的價格賠償甲方損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養老服務。
6.4乙方監護人的義務
6.4.1入住前要如實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況,如脾氣秉性、家庭成員、既往病史、健康狀況和藥品使用情況等,協助乙方如實填寫《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
6.4.2勸導乙方入住后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甲方提供的各項服務設施。
6.4.3勸導乙方與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諧相處。
6.4.4勸導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期間,因疾病出現診療情形,應在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療。
6.4.5按照約定自行或與丙方共同支付養老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6.4.6經常與乙方溝通,保持聯絡,滿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時協助甲方處理乙方出現的緊急情況。
6.4.8家庭及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6.4.9對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10乙方在養老機構去世的,應及時進行善后處理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七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7.1丙方的權利
7.1.1對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享受服務情況等有知情權。
7.1.2有權查閱、復制乙方在甲方的檔案資料。
7.1.3遇本合同約定的緊急情況,有權及時從甲方得到相關信息。
7.1.4對乙方有探視權,但不得影響甲方對于乙方正常服務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約定的緊急情況下有權代理乙方處理相關事宜。
7.2丙方的義務
7.2.1 經常與乙方溝通,保持聯絡,滿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7.2.3及時協助甲方處理乙方出現的緊急情況。
第八條 陳述與保證
8.1甲方保證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設立并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具有提供本合同約定的養老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保證乙方不屬于患有精神病、甲類或乙類傳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養老機構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前一個月內在甲方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的《體檢報告》(體檢項目包括:精神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及養老機構要求的其他體檢項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簽字的《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作為本協議附件)是真實的,沒有任何虛假或隱瞞。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9.1合同的變更
9.1.1根據乙方健康狀況的變化,甲方可以提出變更服務方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及丙方,經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協商一致,簽署補充協議。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收到甲方變更服務方案的書面通知后 日內既不確認又不提出異議,但乙方實際接受甲方提供的相應服務的,視為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就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的變更達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有義務按照新的服務項目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如果根據乙方健康狀況的變化,不調整服務項目將導致乙方的健康安全無法保障的,甲方提出變更的服務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實際服務,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均有權解除本合同。
9.1.2當與甲方日常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物價指數變動幅度超過10%時,甲方有權適當調整收費標準,并將價格調整的通知在調價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對價格調整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雖有異議但要求繼續按照原收費標準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收到通知后15日內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但拒絕根據調整后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費標準收取已提供服務的費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情況下,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經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提出, 日內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的嚴重過錯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財產損害的;
(3) 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個人原因離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間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內不適應居住環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并結清服務費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 付款人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 日,經甲方催告后 日內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乙方搬出養老機構。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在甲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內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付款人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以外,還應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費用金額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造成甲方難以履行對乙方的養老服務,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傷害或現實性傷害危險的。
(3)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隱瞞重要乙方健康狀況、患有須隔離治療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適宜在機構內集中生活的。
(4) 發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 甲方因喪失養老機構執業資格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甲方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解除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6)乙方連續請假外出超過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條 特別約定
10.1突發疾病或出現事故等緊急情況的處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監護人、丙方,及時聯系120等醫療急救機構;如需到醫療機構急救,甲方應派人陪送至醫療機構。甲方不能及時聯系上乙方監護人、丙方的,應盡早與本合同附件確定的其他聯系人取得聯系,通報情況。
甲方具有醫療資質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應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費用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承擔。
10.1.2因乙方發生緊急情況產生的費用急救費用、治療費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負擔。甲方因此墊付費用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及時清償。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務及相關費用
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去世的,甲方應及時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取得聯系,乙方監護人或丙方負責善后處理并承擔相關費用。無法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取得聯系的,應及時聯系殯儀館,妥善保存遺體,發生的費用由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承擔。
10.3甲方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聯系中斷
因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提供的聯系地址、方式不準確或不詳細或變更后未及時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甲方無法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及時聯系,連續達一個月則視為聯系中斷。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協商后,可以重新確定聯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害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拒絕接收甲方提供服務,造成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10.6本合同關于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并不免除對乙方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其他人的法定責任。
10.7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后及時通知合同其他相關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應及時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應提示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重點注意上述特別約定內容,按照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的要求,對上述特別約定內容進行說明,并請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簽字確認:
以上特別約定內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均已認真閱讀,充分知曉與了解。特此簽名確認: 、 。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損害乙方人身或財產權利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1.2甲方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沒有按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甲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員侵犯乙方、乙方監護人及丙方對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的知情權的,乙方、乙方監護人和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4 本合同因 項解除的,甲方應向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支付違約金 元。
11.5 本合同因 項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乙方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損害的,由乙方、乙方監護人自行承擔全部后果和責任。
第十二條 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
與本合同有關的或者因本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 通知與送達
13.1在本合同首頁中所標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監護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應及時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視為送達,但受送達人有證據證明其因客觀原因未實際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專遞形式發送的,已經簽收的,以簽收日為送達日;未簽收的,同城自發送之日起2日視為文件已經送達,異地5日視為送達,境外15日視為送達。
13.2.2 手機短信發送的,發出之時即視為送達。
13.2.3 電子郵件自發出進入收件方郵箱服務器視為送達。
13.2.4 傳真發送自發出對方傳真機接收視為送達。
13.3因受送達人通訊地址或其他相關信息錯誤、不詳或發生變更未及時通知其他各方造成無法送達的,由受送達人自行承擔相關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間,有關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應以書面或數據電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確認簽收;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拒簽的,書面通知在第三方見證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視為已通知或已送達,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接收系統的視為已通知或已送達。
第十四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約定內容可以另行附頁)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為本合同附件:
(1)加蓋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
(2)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丙方(單位)加蓋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及聯系人信息
(3)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時間在一個月以內)
(4)乙方、乙方監護人及丙方簽章的乙方《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及《入住登記表》
(5)甲方出具的、經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簽章認可的《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
(6)房間、設備物品表
(7)公共設施、設備表
(8)甲方服務范圍表
(9)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選擇的《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
(10)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各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表
(11)經簽署的《 養老機構入住須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聯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蓋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監護人(簽字、蓋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