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精選3篇)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南寧市物業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 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對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小 區(以下簡稱本物業)實施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恪守。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1. 灼業名稱: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以下簡稱本物業)
2. 本物業位置:
四 至:北至弘良路、南至良興路 西至良慶大道、東至規劃路
3. 占地面積:42091.05平方米
4. 總建筑面積:246427.97平方米
5. 車位數量:1684個(其中地上車位50個,地下車位1634個)
6. 物業類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標,最終以政府相關部門對本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的備案數據為準。 如相關指標變化,不影響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履行。
第二條乙方參與本物業的竣工驗收,并在物業移交接管時,與甲方辦理 物業管理書面交接手續;本物業交付使用后的質量責任,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承擔。
第三條 本物業的交付時間為甲方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的時間,暫定為: 延2年必月。甲方若需變更交付時間,則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
第一條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梁、柱、 內外墻體和基礎等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
第二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包括:共用的室外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用水設施、共用照明、天線、加壓水 泵房、電梯、樓內消防設施設備、中央監控設備、配電系統、建筑物防雷設施、 信報箱。
第三條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 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
第四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淮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 育娛樂場所。
第五條 共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六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 收集、清運(建筑垃圾、裝修垃圾的清運按政府有關規定另行統一清運,統一收 費)。
第七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車輛及車上財產的保險和保管 責任)。
第八條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但不舍業主、使 用人的人身與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
第九條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檔案、資料,包括工程建設竣工驗收資料、業主 及牧業使用人檔案資料等。
第十一條 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提出 委托時,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臨時管理 規約》的行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 求恢復原狀、要求賠償損失;對無故不交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有 關費用或者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予以 解決。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物業服務費、公攤水電費、電 梯電費、車位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受有關部門委托負責向業主或物業使 用人收取政府規定的各項代收代付費用。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以上委托管理事項,均指本物業范圍內事項。
第三章 物業服務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服務期限:
1、 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 員會與業主大會決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 本物業交付之前,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屆 滿之日起至本物業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該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承擔。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保持聯絡和協 調依本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
第二條 在本物業正式銷售前,負責協同乙方制定《龍光?玖譽湖(一期) 御湖組團小區臨時管理公約》;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龍光畋 譽湖(一期)御湖組團小區臨時管理公約》應得到購房人的書面確認;,商品房 買賣合同》中應包含本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三條審定乙方擬定的與甲方或業主有重大關聯的本物業管理文件。
第四條在不妨礙乙方正常物業管理的情形下,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 服務過程。
第五條 審定乙方提出的本物業管理年度工作計劃、費用收支計劃及基金使 用計劃等。
第六條有權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及專項維修資 金等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第七條 本物業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在保修責任期 內,如發生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經甲方確認屬實后,由甲方協助返修;甲方 應修但未能及時返修的,可委托乙方維修,由此所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業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與乙方辦理承接驗收手續,并接受乙方對本物業公用部 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甲方應當向乙方移交下 列資料: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 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3. 本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說明文件。
4. 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按照本物業原有規劃設計及乙方提供的本物業整體標識設計配備 方案,對本物業各類設施、設備、房號、樓層號、棟號、消防疏散圖、本物業總 平面圖、宣傳欄、公告、公約欄、會所、娛樂等公共場所、地下停車場及首層電 梯廳內外的各類標識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審定后進行制作和安裝。
第十條 在本物業內設置安防監控系統、住戶對講系統等技防設施,應統一 設置在一個值班室,以利于本物業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條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并在銷售房 屋時告知業主本物業的各項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有權向社會各界宣布甲、乙雙方合作之事實。
第十三條 甲方承擔本物業開辦費及前期介入費。
第十四條 依據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適應本物業檔
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產權屬本物業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內
享有無償使用權。
第十五條協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經 營活動。
第十六條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負責處理因甲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配備項目聯絡專人,便于與甲方溝通聯 系。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 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 且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制度,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 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要及時掌握本物業工程進展情況,并向甲方提 供物業管理咨詢服務。具體計劃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參與本物業的竣工驗收,并在本物業移交接管時,與甲方辦理物業 管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六條 乙方須于本物業交付前60天內組建本物業管理處,配備主要物業 管理人員,本物業管理處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所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統 一委托乙方經營。
乙方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有償經營管理服務(包 括但不限于業主共有的車位、外墻及電梯轎廂、道路和綠地,通道、樓梯、大堂 等,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服務 收費標準由乙方自行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和調整。公共區域經營收益30%用于乙方 管理成本,70%納入小區服務資金,用于彌補小區物業服務費用。
第八條 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收支計劃及管理計劃,經甲方審定后由乙方
實施。
第九條有權依法制訂本物業管理文件,與甲方或業主有重大關聯的文件報
甲方備案并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告后實施。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標準,
如需變動需按程序向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
案并組織實施,其費用按政府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 在經營管理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的位置,向業主公布有關物業服
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的本物業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登記情
況。
第十四條 開展健康向上的社區文化活動,提供便民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本 合同和本物業臨時管理公約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負責制定本物業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報甲方審定后向業主公示; 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之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合同,并負責監 督落實;發現業主違規裝修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并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同時報告 甲方。
第十七條在本物業交付后,對進入本物業提供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 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有權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服務并支付費用,但不 得將本物業整體轉讓或委托給其他個人或單位進行管理,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 包給任何個人或單位。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理;如屬甲方 責任的,應及時反饋給甲方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在本物業內有損甲方信譽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并協助甲 方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終止后,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 資料,并詳細列明清單,簽署書面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乙方承擔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收費采用包干制,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建筑 面積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公共水電及電梯電費分攤另計),具體標準如下:
【住 宅】每月每平方米2. 50元:
【商業】每月每平方米星陞元。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 乙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員工生 活用房租金等。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預裝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 物業管理區域外墻清洗(合同期限內不少于一次)、小區消殺費用。
6.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 乙方的辦公費用(含電話通訊費、網絡使用費、有線電視費等)。
8. 社區文化活動費用(文化活動室管理成本和維護費用、節日裝飾費等)。
9. 乙方固定資產折舊。
10.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1. 法定稅費。
12. 乙方的利潤及不可預見費等一切費用。
(三) 本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收取起始日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書載明的入伙之 日起開始計收。若業主提前收樓,則從實際收樓之日計收。若業主因其自身原因 未能在交付期限內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也自入伙通知書載明的入伙 之日起計收;
(四) 改變原設計功能的物業,按改變后的實際使用功能類別的物業服務費 標準收取;
(五) 本物業服務費每月交納一次,每次交納費用時間為每月5日前繳納當 月的物業服務費,逾期未交納的,乙方有權要求業主補交,且業主要從逾期之日 起按逾期交款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準繳交違約金;
(六) 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交納,業主與 承租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交納,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并負連帶繳納 責任;
(七) 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方為促銷樓盤而對業主承諾免收的物業服務費 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八)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 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余或虧損風險由乙方享有或承擔。如遇政府政策調整, 則甲、乙雙方協商,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九) 車場收費標準(業主已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服務費):
業主已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服務費60元/個/月。
車位使用人應從簽收車位之日或視為車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繳交費用,費用按 反交納,當月費用繳交時間為當月5日前。車位使用人不按約定標準和時間交納 上述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車位使用人限期補交并暫停車位使用人使用停車卡, 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繳違約金。
(十)非機動車收費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功人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 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費標準全額交納。
第二條 乙方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托,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 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三條 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務項目的收費原則:
(一) 屬于市場價調節價的按照市場調節價或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收取;
(二) 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
上述價格乙方均應當明示于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四條 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 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 維修資金根據政府部門相關文件要求收取,屬于所交納的業主所有,專 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 挪作他用。
二、 乙方按照《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流程使用物業專 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的義務,直接導致乙方無法完成管理 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整改仍不能達到目標的,乙方有 權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經濟和名譽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的義務,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達到相應的管理目標或無法達到物業管理質量標準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一 定期限內整改,整改仍不能達到目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經濟和 名譽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直接經濟補償。
第三條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以及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以外,任何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終止本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造成守約方經濟和名譽 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條甲方房屋建筑和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 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 鑒定結論為準)。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一條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更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方式簽訂修改或補充 協議,修改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 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本業主和啊業使用人,本物業 的全體業主和牧業使用人均應遵循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第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到物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 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國有關法律、
第七條
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僑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各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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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簽署:
蓋章"
一、 規劃總平圖
二、 物業構成明細
三、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四、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附件一:規劃總平圖
附件二:
物業構成明細
類型幢數數量建筑面積(平方米)
住宅 套
商業
地下停車位 個
物業管理用房
社區管理用房
合計
備注:實際面積以測匯報告為準
附件三: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 綠地
2、 道路
3、 化糞池
4、 污水井
5、 雨水井
6、 門禁系統
7、 安防監控系統
8、 垃圾中轉站0個
9、 加壓水泵16個
10、 水箱2個
11、 電梯26部
12、 發電機1臺
13、 消防設施
14、 公共照明設施
15、 避雷設施
16、 共用天線
17、 機動車庫
18、 露天(生態)停車場
19、 非機動車庫
20、 停車場管理系統
21、 物業管理用房492. 62平方米
附件四: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一、 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1、 房屋外觀定期巡查;
2、 根據房屋使用年限,編制年度維修計劃。
二、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1、 建立設備房巡查制度和設備管理臺帳;
2、 停水停電提前通知(市政突發停水停電及設備突然故障除外)
3、 電梯困人:15分鐘到達現場處理;
4、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檢測:2次/年,栓測結果合格;
5、 設備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應急方案和現場處理措施、處理記錄。
三、 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1、 服務時間:每天7: 30— 19 :00;
2、 樓道清潔:清掃— 次/天,拖洗 _ 次/天;公共場所、綠地、道 路:清掃 次/天;溝渠池井、標識牌、信報箱:清潔— 次/周;垃圾清 運:1 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
3、 消殺:蚊蟲消殺4次/月(夏),車_次/月(冬);
4、 雨雪天氣后及時清掃積水積雪。
四、 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1、 防治病蟲害;
2、 喬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 年。
五、 車輛停放管理
1、 經營性停車場有合法手續,有交通標識和進出憑據;
2、 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對亂停放車輛進行提醒;
3、 經營性停車場有巡視,發現問題按照車主留下的聯系方式盡快與車主取 得聯系。
六、 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1、 安全管理部門建立21小時值班制度;
2、 對火災等突發事件有相應預案;
3、 定期開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傳,消防演習:2次/年。
七、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 業主在辦理裝飾裝修時,告知其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2、 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現象及時勸告、阻止、報告
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 建立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2、 檔案資料有專人管理,借閱有記錄。
九、其他服務
1、 報修服務時間:24小時,急修: 15分鐘到冊或按約定時間到認:
2、 向業主公布緊急聯系電話、日常服務電話和公司投訴電話。;
3、社區文化活動:每季度開展一次。
?臨時管理公約
目的:
為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 護、養護、合理使用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 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立全體業主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準則,建設管理 有序、整潔美觀、服務規范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及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臨時管理公約。
本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是開發建設單位在預售商品房之前, 為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而制訂,并作為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物業買 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讓。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建筑區劃物業.名稱: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 ;
建筑區劃物業座落: 南寧市良慶區良慶大道9號:
建筑區劃所屬物業類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條物業管理模式
本物業區域內,在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通過 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 管理、維修、養護,并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物業管理模式。
第三條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公約及物業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 部分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有的門 廳、戶外墻面、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 屋主體承重結杓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等部位以 及該幢建筑物的業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 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堞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 第1頁,共15頁
二、由建筑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 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 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經營
一、 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 或者改作他用;
二、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理由不履行 義務;
三、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設立前,統一委托物業服務 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有償經營管理 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共有的車位、外墻及電梯轎廂、道路和綠地,通道、樓 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和調整。公共區域經營收益 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納入小區服務資金,用于彌補小區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區劃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分屬開發建設單位所有,開發 建設單位享有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 地下停車場(庫)、地面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
2. 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經營性用房:
3. 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房屋如會所、商務中心、教育用房等:
4. 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部分如泳池、運動場等。
第六條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 條例》、地方政府關于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 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 依法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牧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 參與本牝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3. 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 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5. 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 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 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7.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公約的建議。
8. 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
9. 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二、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1. 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按其專有建筑面積向物業服務企業交 納物業服務費用。
2. 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3. 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 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 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5. 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 助友愛,和睦相處。
6. 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公約。
7. 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履行業主的義務。
三、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管理的行為:
1. 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 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3. 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 用設施設備。
4. 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眾安寧;不得聚眾喧鬧。
5. 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6. 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7. 不得違反房屋的規劃設計要求,改變建筑物的用途。
8. 飼養動灼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按當 地政府規定辦理注冊、免疫等手續。
9. 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10. 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 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四、 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為:
1. 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 法犯罪人員和行為應及時舉報。
2. 如有親戚等外來人員居住(1個月以上),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物業服 務企業申報。
3. 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協助 物業服務企業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4. 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 物業服務企業處理。
5. 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6. 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五、 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 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停放點 保管。
2. 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功機。
3. 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 進入本物業區域,應當嚴格遵守本物業區域的交通管理規則。
六、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安裝空調、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1. 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 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2. 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 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后再使用。
4.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 柱、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5. 業主如需安裝空調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在事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業主裝飾裝修時違反禁止行為 和注意事項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七條業主大會
一、 業主大會的設立
當本建筑區劃內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 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已滿沔年,依法在項目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 處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一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的 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由本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 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 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均按《物業管理條例》和地方政府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 規定執行。
二、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 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 規則履職。
三、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并服從業 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 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 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 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五、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 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 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解聘
一、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依法采取招投標方式,并由業主大會 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筑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 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 容等進行表決。
三、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啊業服務企業,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 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 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五、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 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大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 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 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一、 業主自專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 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每月旦日前足額交納當月 物業服務費用。
二、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對使用人的交納 義務向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三、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 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 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布。
第十條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一、 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 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二、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足額交納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費用, 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本公 約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或委托物業服務 企業釆取行動停止服務。
三、 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 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于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業主共 同所有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維修費用。
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代表業主,及時與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 衛等專業單位建立供用合同關系,并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結算表戶名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公約 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 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 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二條物業的使用
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建筑區 劃《房屋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 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 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 倉儲等經營性用房;
二、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地 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將裝修方案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并取得其同 意,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 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 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 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 期間應釆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 的影響,晚間18: 00時至次日上午8: 3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 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 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 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六、 合理使用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 關管線、設備;
七、 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 停放車輛,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 陽臺封閉,應遵守本建筑區劃內本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十、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 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 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 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 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 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 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 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 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私設攤點;
六、 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七、 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 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 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 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 擅自在灼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設立廣告牌 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蟬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 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 內壁;
十三、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 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應事先告知 相關業主(緊急情況除外),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 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 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 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即將或者已經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 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 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 表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 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 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 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 本建筑區劃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 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七、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 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物業保修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可以按照《房屋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規定 提出申請,經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 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一、 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續籌和管理本建筑區劃內 建筑物反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
二、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項目提出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前向業主大會提出維修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經建 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 劃撥等情況在建筑區劃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
四、 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 續交。相關業主續交后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 金數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 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續交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首期物業 專項維修資金標準補足。
五、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 余情況并出具有赦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 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 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六、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 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的業主同意,并由業主大會專項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 接組織實施,費用按相關規定列支:
一、 屬相關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 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 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 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業誰修、更新、改造費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對的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經相關業 主共同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沮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一、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公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 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當事人應當于物 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 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二、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 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 應的責任。
三、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 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 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四、 對違反本公約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 即終止租賃行為。
五、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 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 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公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其他 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 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相關工作的配合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本建筑區劃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 管理等工作;對于相關部門進入本建筑區劃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業主、物 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 主應按欠付金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隹支付違釣金;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 務企業可以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 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選擇以下第二、三條款方式解決:
一、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釆取認為合適的行動催收。
第二十三條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 并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 釆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 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釆取下 列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建筑區劃;
2. 釆取必要措施限制業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 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 的;
二、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 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 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形。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根據本建筑區劃規 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擬訂選聘物業企業的方案;擬定選聘方案,應事 先吸取業主意見和建議;選聘方案確定后應在建筑區劃內公告;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建設單位或全體業主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 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 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臨時代管前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 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 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公約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 權要求其改正;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在本建筑區 劃內公布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物業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公約的制訂與生效
一、 本公約的制訂:
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制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并在灼業區域內公示。
二、 本公約的生読: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房屋預售買賣合同時,一并簽署本公 約,承諾遵守本公約。本公均自建筑區劃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起生效,至業主 大會會議依法召開并表決通過新的、〈管理公約》后終止。
第二十九條公約的效力
本公約對本建筑區劃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 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三十條公約備案
制訂和修改的臨時管理公約,按規定報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備案。
第三十一條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一式亜份,開發建設單位執壹份,物業服務企業執壹份,業主執壹份, 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 民委員會部門備案壹份。
承諾書
致:
本(人/公司)為 棟 層室(以下簡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 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本人/本 公司同意并聲明如下:
一、 確讓已詳細閱讀南寧市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業主臨時管理公約”);
二、 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與該物業有關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業管理 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中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三、 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擔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法 律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行 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 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將該物業轉讓、饋贈或變更的同時必須取得物業繼 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在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有效的新承諾書前,本承諾 仍然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 篇2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為建設信息化社區、促進數字家庭建設,改善居民上網品質,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項目、內容
1、合作項目:
(1)項目名稱:
(2)覆蓋戶數:_____戶
2、合作內容:甲同意乙方在以上小區建設社區寬帶網絡,包括市場推廣活動、公共關系活動等保持信息溝通和協作。
二、合作方式
1、項目建設
(1)乙方承擔信息化社區的網絡工程建設的投資、設計、施工等相關工作。
(2)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
2、寬帶網絡推廣
甲方應協助乙方向社區住戶宣傳寬帶網絡服務,關于寬帶網絡服務的具體內容、收費方式的宣傳由乙方制定。
3、網絡運行與維護
工程建設結束后由乙方負責社區寬帶網絡運行,包括:提供用戶信息服務、網絡設備維護和技術改造。
4、無線網絡覆蓋
乙方在合作小區運營期間,為甲方小區提供無線網絡覆蓋。
三、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在本社區內負責并投資建設光纖接入線路、網絡設備等。乙方設計、施工、經營要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網絡管理方面的規定。
2、乙方有權無償使用本社區內自行投資的網絡線路,設備;如使用其他單位投資的線路、設備必須向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自行負責協調、承擔相關責任。
3、乙方承諾對建設完成的網絡系統負責維護,對用戶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
4、乙方負責社區寬帶網絡的運營、運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寬帶網絡的宣傳、對用戶的簽約收費以及社區內寬帶網絡的日常維護工作。
5、網絡接入及使用用電由乙方負責。
6、乙方承諾:社區寬帶網絡建成并驗收合格后____個月內開通社區網絡服務。
四、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向社區住戶推廣介紹乙方提供的寬帶網絡服務。
2、無線網絡覆蓋設備所需用電由甲方負責。
五、入場管理費______。
六、產權歸屬
1、網絡工程內的設備、線路根據雙方投資劃分各自所有權,彼此不得侵犯對方財產。
2、乙方擁有自行投資的社區內信息網絡的使用、經營權。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取消本協議。
2、乙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承諾的,本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免責條款
1、協議雙方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履行本協議時,本協議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延長的期限將根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有關書面證明進行確認、補充,并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而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各項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互相不承擔違約責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____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3、因小區住戶、社區管理委員會、開發區城管等政府部門要求不得施工或不同意寬帶網絡接入小區的,甲乙雙方應首先與對方進行溝通,如實在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放棄局部區域的施工;如因小區住戶、社區管理委員會、開發區城管等政府部門強烈不同意施工的,本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退還涉及小區乙方已交納的入場管理費。
4、如因甲方退出上述約定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本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通知
通知的形式應是中文書面形式,可以通過專人遞交、電子郵件或圖文傳真等方式。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下述方法確定:
1、專人遞交的通知在專人遞交于收件人之日視為送達。
2、以電子郵件、傳真發送的通知在顯示“傳送成功”信號后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十、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的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的任何修訂、補充和變更,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補充事項
1、合作期限。合作期限____年。本協議簽訂后一年內乙方要完成上述小區的網絡設計、施工工作,并開通網絡服務。
2、爭議解決。合作期間發生一切爭議,在______人民法院辦理。
3、協議保密。本協議條款約定事項對外保密,如因泄露造成損失的,由泄露方賠償受害方損失。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區物業外包管理合同 篇3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把石景灣花園小區物業承包給乙方管理,為了明確雙方責任及義務,并根據、及深圳市安全整治標準,為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為使小區物業規范化、使小區居民享受完善的物業服務。甲方委托乙方對花園小區進行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甲乙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承包物業管理的范圍:
二、承包管理期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交付押金:乙方要向甲方交付押金。
四、本合同期間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費用元/月;此費應在每月月底結清。
五、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工作的實施情況。
2、甲方為乙方提供原有的保安亭、保安宿舍及監控設施。
3、甲方有權不定期對小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二)乙方
1、乙方必須在本月15日前交清小區上月水電費到甲方指定賬戶內,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2、乙方負責征收小區的物業管理費,及公共維修基金。
3、乙方負責承包期間內業主與業主之間發生的糾紛由乙方協助解決。
4、乙方負責公共環境(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門廳)的衛生清潔。如有居民投訴衛生較差時,乙方應有責任處理此事。
5、乙方不得擅自改變任何公共設施,如須改建公共設施,必須經四方同意。任何個人及集體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搭建,特別是樓頂搭建,如有違反乙方要負一切責任。
6、乙方負責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的安全,并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7、乙方負責小區院內的公共設施、綠化帶、建筑物、公共水電設施管理。
8、乙方負責小區公共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乙方承擔小區公用面積的巡邏檢查,確保小區所有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時盤查和監控可疑人員,發現案情要及時報警或上報鎮黨委、政府。
9、乙方負責公共衛生區的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小區內不得焚燒垃圾,禁止院內垃圾存留。負責化糞池清理和室外管道的疏通。
10、乙方在管理期內,負責收小區內公共設施維修基金。并動員小區業主自選7—9位業主代表負責監督小區內工作及公共設施維修的開支。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物業管理委托或承包給第三方。
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間,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供水泵房動力馬達檢修確切損壞,及小區內用電變壓器確切損壞,由雙方
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