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業保密協議(精選3篇)
法律行業保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下列保密事宜達成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簽署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保證并確認:已于甲方依法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不存在任何勞動糾葛或勞動人事爭議,經濟糾紛等。
2.乙方不得將甲方公司的商業機密透露給第三方。
3.不得與他人串通為謀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4.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5.對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資料,乙方已承諾如數返回。
6.不得以甲方公司商業機密作為謀取職業的手段和發展途徑。
7.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的商業機密秘密并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二、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不明確指出,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持其機密性。
三、乙方離職已承諾,將接觸的所有記錄著甲方商業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報告、信件、傳真、磁盤以及其他形式的載體交回甲方,無論這些秘密有無商業上的價值,不得備份。
四、違約責任:
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5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的收益應還給甲方。
五、協商效力:
本協議從簽字或蓋章之日起三年有效,本協議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行業保密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申請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股份(簡稱“新三板”)之目的,聘請乙方作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專項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工作范圍
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等關于公司申請股份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相關規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事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請掛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等問題接受咨詢,提供律師咨詢意見。
2、對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所法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問題和解決意見。
3、與公司及公司委托的主辦券商、會計師共同討論確定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設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財務、法律問題解決方案。
4、起草、修訂甲方實施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所需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相關協議、決議以及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據新三板的要求對公司進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規范運作的輔導工作,協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并促使公司的規范運作。
6、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關于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7、協助公司、主辦券商完成公司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未完成本合同項下 工作,乙方將根據需要隨時增派其他律師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應為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提供書面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承擔為完成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發生包括差旅費在內的工作費用。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及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條件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法律顧問費為十五萬元人民幣(其中律師費十三萬元,工作費用二萬元,工作費用不開律師費發票),并按以下條件支付:
1、本合同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三萬元(其中律師費壹萬元,工作費用二萬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后,一方為甲方出具關于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法律意見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四萬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捌萬元。
乙方賬戶信息如下: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非因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工作調整,或者甲方自動終止本次股份掛牌交易活動,雙方應根據乙方律師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需支付的律師費。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掛牌交易,乙方應退還所受的所有費用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5、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并加蓋公章,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乙方:日期:
法律行業保密協議 篇3
一、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一致。勞動合同變更及其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現實生活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及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三、調崗調薪
1,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雙方協商一致(2)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商,但即便如此,雙方并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其他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旅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有時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產生的結果。勞動變更可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