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精選3篇)
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篇1
________________縣公安局:
你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以(____)____公捕字第____號文書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經本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盜竊犯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請依法立即執行,并在三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本院。
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篇2
檢 撤[ ] 號
犯罪嫌疑人____ (姓名) 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 ____ (姓名)涉嫌____ (罪名)一案,系_____ (案件來源),本院于___ 年__ 月___ 日立案偵查_____ (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現查明:犯罪嫌疑人___ (姓名)____ (簡要敘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損害后果及不作有罪認定的理由)。
____________ (撤案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等)。根據……(具體法律依據)不構成犯罪(或者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F決定撤銷此案。
_____ 年 月 日
檢察長:__________
(院印)
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篇3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上簽名,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就從寬處罰的具體幅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定罪準確的,一般應予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影響公正審判的除外。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反悔并申請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經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應基于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九、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由本人簽署后附卷留存。
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