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物品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寄遞物品安全協議書 篇1
派出所:
寄遞企業:
為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遞渠道,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此安全協議:
一、寄遞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條例》、《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嚴格執行收貨驗視等制度,確保寄遞行業安全,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二、快遞、物流、貨運站、客運站和郵政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寄遞業務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并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認真落實各項法律法規。
三、寄遞企業負責收寄物品時核查登記相關人員身份證件和物品信息,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等詳細信息,登記信息要留存備案不少于1年,以備有關部門查詢。
四、寄遞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收貨驗收制度,對郵寄的物品必須要執行開箱、開包檢查制度,發現違禁物品按照《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規定,立即報告相關部門并進行處理。
五、公安機關負責對寄遞企業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禁物品進行調查處理,同時制定責任追究倒查制度,凡在偵辦案件中發現托運違禁物品的,逐件追查到具體物流、寄遞企業及其收、寄人員,并追究相關責任。
六、寄遞企業必須認真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檢查以及調查取證工作。
派出所(簽字蓋章):
寄遞企業(簽字蓋章)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間: 年 月 日
寄遞物品安全協議書 篇2
第一條:合同雙方
1.1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1.2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合同總則
2.1 甲方與乙方根據中國的《民法典》和其它有關適用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 訂立此合同。
第三條:委托內容
3.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提供 服務。器材和報價見附件清單 。
3.2 內容、數量、價格及要求:
全部施工制作均以甲方確認的效果圖、平面圖為準,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前提下可作適當調整; 平面設計部分由乙方負責施工制作;
全部制作應符合防火要求,嚴格遵守防火安全條令,如因工作原因引起消防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全部施工保證建筑安全,不得出現坍塌、損壞,如發生質量情況,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按時間要求準時進場搭建,如發生時間延誤,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工作程序及時間安排
4.1 合同簽署10日內,乙方提供設計效果圖、平面圖,甲方確認和監督工程。 4.3 11 月 3 日安裝到位。
第五條:費用和付款方式
5.1 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簽定合同時,甲方預付款人民幣 元整(¥ 元),余款活動結束后三個工作日付清.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享有監督乙方工作過程和最終審核確定乙方工作的權利。
6.2 甲方有向乙方施工工程派駐監理的權利。
6.3 甲方有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的義務。
6.4 甲方應提供乙方確認的圖紙、簽字稿和加工需求。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控制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可要求甲方提供相應配合。
7.2 有要求甲方不向第三方披露各項費用等商業機密的權利。
7.3 享有按合同規定時間獲得報酬的權利。
7.4 有按照合同約定的`項目、時間及要求完成各項工作的義務。
7.5 有嚴格按照甲方所提出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時交貨的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 本合同正式簽訂后,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和對方違約外,如果甲方未按時付款,或者乙方未按 時完成合同的數量和質量,則處以合同上該項目總金額雙倍的賠償,并于一個月內支付給對方。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已合理的謹慎行事,但不能合理的預見,不能控制,不可避免,并其結果導 致或造成該方不能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包括政府行為、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第九條:合同的中止與解除
9.1 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并要求其糾正其違約行為。
9.2 如被通知一方在上述10日內既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也不對其行為進行書面解釋,通知一方有權解除合 同并要求對方賠償由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 合同雙方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協商開始 后六十(60)天內或雙方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沒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有權根據本合同申請 仲裁。
10.2 仲裁應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 束力。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
11.1 本合同的制定、有效性、解釋、執行、修改、終止及因上述事項引起的爭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 轄。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寄遞物品安全協議書 篇3
使用ZLP-800型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時,除遵守建筑工地有關安全規定外,還應嚴格按本協議執行:
一、使用吊籃人員均應身體健康、精神正常,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持《電動吊籃操作證》,方可上崗進行作業,非制定人員不得動用吊籃。
二 、樓頂吊籃懸掛機構必須安全、可靠、穩定,每臺吊籃配帶的配重數量不得短缺。
三、 吊籃嚴禁超載使用,額定載荷不得超過800公斤/臺。
四、 工作必須檢查:
1、 前列二、三項。
2、 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帶與安全鎖連接大繩,若違反操作要求,發生事故與出租方無關。
3、 所有連接件齊全、牢固、可靠,無丟失、損壞。
4、 提升機串繩正確,鋼絲繩無斷裂、無死結、無硬彎等現象,每捻距中斷絲不得多于4根,鋼絲繩下墜鐵齊全、離地。
5、 安全鎖無損壞、卡死、動作靈活,繩索可靠,嚴禁將開鎖手柄固定于常開位置。
6、 電氣系統正常,沖頂限位行程開關靈敏可靠,位置正確。
7、 每次使用前均應在2米高度上、下空載運行2-3次,確認無故障方可使用。
五、每次吊籃運行只能由一個人控制,在運行前提醒吊籃內人員,并確定上、下方無故障物防可運行,下行時特別注意不能碰到繩墜鐵。
六、上吊籃工作時必須帶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嚴禁酒后上吊籃作業,禁止在籃內吸煙,電焊作業時應嚴格對鋼絲繩及電纜作安全防護并禁止利用吊籃作接觸地板,禁止在籃內用梯子活其他裝置取得較高工作高度。
七、吊籃任一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必須通知專業人員維修,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使用人員不得自行拆除、拆卸、更改吊籃的任何部件,特別是安全鎖裝置,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不準將吊籃作為運輸工具頻繁垂直運輸物品,
九、遇到雷、雨、大風(5級以上)等惡劣天氣,任何人不得使用吊籃作業,應停置地面。
十、雨天、噴漆作業及吊籃使用完畢時,應對提升機、安全鎖、電氣箱進行遮蓋,下班后切斷電源。
十一、承租方應負責屋面防水的保護,否則造成損壞出租方概不負責。
十二、操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允許從吊籃內向外攀爬或向樓內跳躍。
十三、設備使用方應按《建筑施工安全規范》劃出安全區,架設安全網。
設備使用方在使用吊籃前應仔細閱讀說明書,遵守其各項條款之要求與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協議,因吊籃本身質量問題造成事故由供貨方負責,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發生事故由使用方負責。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承租方(簽章) : 出租方(簽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