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精選3篇)
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 篇1
1、 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部門監制的合同,用人單位內部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制式合同可以。
2、 勞動合同期限簽訂時間必須選條款A項,時間是一年的(而且必須是整年)不含試用期,兩年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含在內。
如: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__年3月1日起至20__年3月1日止,試用期自20__年3月1日起至20__年4月30日止。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⑵、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企業必須繳納社保金、工齡能連續計算。
3、 勞動合同上必須填寫的內容有:
⑴、勞動合同內甲方的基本情況: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聯系電話、經濟類型、郵箱、注冊地址、經營地址、通訊地址。
乙方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戶籍類型、身份證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家庭住址、在疆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必須詳盡、不要空項。
(2)勞動合同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必須填寫。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內容可以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選定條款。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及其它保險福利待遇。
4、 甲方必須加蓋帶有編碼的公章、法人必須簽字或蓋章;乙方(學生)必須簽字或蓋章及簽字日期。
5、 凡是業務章、票據章、等非公司公章的一律不行。
6、 凡是在疆外企業就業的學生,必須簽訂外省市勞動部門監制的勞動合同。
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 篇2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小區_____單元_____號。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公司職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責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
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