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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四)

發布時間:2023-03-30

供用電合同(四)(通用27篇)

供用電合同(四)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2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k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 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 臺,容量kW,作為 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 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新華路101號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 系 人:聯 系 人:

  電話:8062858 電話:

  傳真:8064008 傳真:

  郵編:323400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 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

  簽 約 地:松陽縣供電局

  簽約時間:20__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供用電合同(四) 篇3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供用電合同(四) 篇4

  合同編號:135328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5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7

  供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_

  電力可供量

  (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______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 ______萬 仟 佰 拾 ______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8

  供電合( )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 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9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四) 篇10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11

  供電合( )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2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配電變壓器以?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處,?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只和?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5?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_____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13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

  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市(縣)電局(所),以下簡稱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__________ 千伏 線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及以上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2周/秒;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以下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5周/秒。

  3.受電容量:____________三相交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臺, 千伏安 臺,......。

  4.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從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X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 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向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____________

  電氣設計說明;

  用電負荷分布圖;

  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____________

  高壓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9以上;

  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85以上;

  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8.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電方可停止或限制電。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電方可不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____________

  電方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____________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____________

  低壓電的,以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電方;

  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5千伏及以上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電方;

  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電方同意,并在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電方負責辦理。高電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電,并可停止電。

  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電量電費的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 %計算。

  2.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電設備能力時,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電設施,處以2至5元的罰金。用電方經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元的罰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 _______份,交 等單位各留存1份。

  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4

  供用電合同(樣式六)

  供電方: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年月

  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用電類別:。(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kv變電所[開關站],以?kv?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k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_____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_____》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______供電局?簽約時間:年月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四) 篇15

  供電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16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17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化肥、農藥、農膜購銷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商標、含量規格、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供用電合同(四) 篇18

  供電合( )字第號

  供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供用電合同(四) 篇19

  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

  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____;

  #2 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 │±0.2

  高峰時├───────────┼────────────

  │+5%以上 │±0.5

  ────────┼───────────┼────────────

  低谷時││±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

  供電方│用電方

  ─────────────────┼────────────

  法定代表簽名:│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或授權代表)___

  開戶銀行____│開戶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電話號碼____

  ─────────────────┴────────────

  簽約日期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0

  供用電合同(樣式一)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21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四) 篇22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四) 篇23

  供用電合同(樣式四)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_____》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四) 篇24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_____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_____》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5

  為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民法典》、《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愿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峰谷用電。滿一年后,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峰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范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螢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并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簽訂時間: 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6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為規范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購買,產權屬用電方,購買及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費用由用電方承擔。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為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并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并負責無償為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并采用簡便有效及便于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

  1、按供電方公布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采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布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為: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處(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系方式、電費開戶銀行、帳號時,應在一周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后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系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四) 篇27

  高壓供用電合同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人、用電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商業用電、部隊用電)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三相交流電源,其額定頻率為50hz,采用?(單/雙/多)電源,?(單/雙/多)回路向用電人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其中變壓器?______千伏安/?臺,__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__?千瓦/?臺,?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

  資產分界點屬于_____?,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處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備用電容量為?(千伏安/千瓦),其中變壓器?_____千伏安/臺,?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千瓦/臺,?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

  資產分界點屬于?,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4.保安電源

  (1)供電人由?_____(變電所/變電站/開閉所),以_____千伏,?(專/公用/?)線向用電人?變電所(配電房)供電。

  (2)保安用電容量為?_____(千伏安/千瓦),其中變壓器?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臺。

  (3)供電人與用電人的資產分界點在:?_____處。資產分界點屬于_____?,資產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人,資產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人(但在用電人的電能計量裝置、負荷控制裝置為供電人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5.?保安措施

  用電人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_____千瓦,安裝地點__________?。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

  c.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電氣/機械),用電人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6.用電人的正常運行方式:?(兩路同時供電互為備用/一供一備/一路主供一路保安/兩路供電第三路保安/兩路同時供電互不備用)。

  7.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保安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先斷后通。電源之間的聯鎖采用?(電氣/機械)聯鎖,并安裝在下列設備上:__________?,未經供電人同意,用電人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8.未經供電人許可,用電人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9、供電人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人應當服從安排,并予以配合。

  三、供用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人供電。

  2.用電人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供電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控制范圍,否則供電人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人應向用電人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人按規定通知的停電,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人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電價分類及裝置情況?計量方式?主供電源?備用電源

  ??

  保安電源3.設在用電人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人辦理,用電人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用電人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電人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人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人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由供電人負責處理。

  5.因?(主供電源/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的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由?(供電人/用電人)按國家標準?(增加/減少)其變壓器損耗電量;?線路損耗由?(供電人/用電人)負擔,每月?(增加/減少)?%用電計量裝置記錄電量的線損電量;并分攤到用電人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供電人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計算。即每月按?計算。并依據用電人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人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人應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人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的第四十一條規定。

  2.用電人應按無功補償就地平衡的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人送入供電人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人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人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線損和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_____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人的電費結算電價:?受電點?單一(兩部)制電價?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

  力率考核標準?主供電源

  ??

  備用電源

  ??

  保安電源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人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人收取電費。

  (2)用電人應在供電人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為:

  a.供電人電費通過?銀行向用電人?(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次?(劃撥/收取)。即每月日,劃撥?%;?日,劃撥%;?日,劃撥%;日,劃撥%;并于每月日劃撥剩余的全部電費。具體電費劃撥事宜由供電人、用電人、銀行另行簽訂電費劃撥協議。

  b.用電人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次交付。即每月日交付上月電費的%;每月?日交付上月電費的%;每月日交付%;每月?日交清剩余的全部電費。

  c.。

  3.用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人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人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用電人應向供電人交納一個月的電費押金。在用電人發生欠費時,供電人有權用電費押金沖抵欠費及違約金。

  6.當用電人發生欠費后,供電人有權要求用電人增加電費押金金額,押金金額最低不小于歷史最高月份電費金額。

  七、調度通訊

  1.供電人、用電人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人?設備由供電人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人、用電人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電人采用:。

  用電人采用:。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供電人、用電人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用電人受電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人整定加封,用電人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人、用電人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如遇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抄表困難、城市拆遷等原因,供電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或操作用電人的供電設備。

  4.在用電人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人維護管理,用電人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人應在用電人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人有權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人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人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人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人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人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人應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電人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人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人處辦理手續,并經供電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電人需裝有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人申請并經批準,用電人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可能性。對需并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人檢驗合格,雙方簽訂并網運行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

  7.用電人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供、用電雙方任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及時采用公告或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9.用電人戶外放置的變配電設備必須做好防觸電措施,定期維護,以免發生人生觸電事故。

  10.用電人存于供電人處的電費押金數額低于應交的標準值時,視同拖欠電費,用電人需承擔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的違約責任。

  十、違約責任

  1.供電人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用電人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d.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的。

  (2)供電人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人停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人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人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供電人對外停電,用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人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人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人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人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人催交,用電人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用電人未經供電人許可,擅自安裝(引入)自備電源,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六款承擔違約責任。

  4.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人、用電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寧波市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向寧波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_____裁決為終局,雙方均應自覺執行。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人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人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人即依本合同向用電人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浙江省電力局《供電營業規則》補充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電雙方無異議,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自供電人、用電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份。副本一式?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份。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簽訂。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

  c.。

  d.。

  供電人:(蓋章)?用電人:(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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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電合( )字第號供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用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 供用電合同(2)(通用26篇)

    合同編號:135328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

  • 2023供用電合同(通用31篇)

    供用電合同(樣式一)合同編號:訂立合同雙方: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

  • 供用電合同(精選28篇)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供用電合同(精選29篇)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市(縣)電局(所),以下簡稱電方;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用電方。...

  • 供用電合同(精選29篇)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供用電合同(六)(通用25篇)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市(縣)電局(所),以下簡稱電方;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用電方。...

  • 供用電合同(三)(通用26篇)

    訂立合同雙方: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

  • 供用電合同(七)(精選25篇)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

  • 供用電合同(五)(精選28篇)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訂立合同雙方: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

  • 供用電合同(1)(通用27篇)

    供電合( )字第號供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用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 供用電合同(通用25篇)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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