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通用3篇)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1
完整目錄
一、關于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二、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三、關于侵權糾紛案件
四、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五、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
六、關于物權糾紛案件
七、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八、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九、關于民事審判程序
20__年4月19日—20日20__年—月—日至—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__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本次會議作了重要批示,奚曉明副院長和杜萬華專委出席會議并講話。
這是繼四年前杭州會議之后召開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審判工作會議。
這次會議對于去年民事審判工作主動適應形勢新變化,更加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義。
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今后一段時期如何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廣泛共識。
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一、關于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會議認為,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定性階段、社會轉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步伐不斷加快,各種社會矛盾凸顯。
人民法院面臨的基于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
義的呼聲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審判面對的工作任務之重前所未有。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
——切實增強大局觀念,確保民事審判始終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糾紛,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統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動,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社會管理。
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切實加強公正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
適應依法治國方略對什么審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守法治原則不動搖,運用法治理念看待問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法治環境。
——切實強化嚴格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形勢下,要積極應對經濟增速放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審理在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過程發生的各類民事案件,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司法服務。
——切實踐行司法為民,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實踐群眾路線。
科學把握新形勢下人們群眾司法需求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加強訴訟服務性建設,切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維護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實推進改革創新,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堅持改革與發展協同并進。
積極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推動民事司法活動陽光化;努力實現民事案件繁簡分流;著力拓寬多元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科學謀劃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監督指導;合理發揮人民陪審員審判、監督、聯絡、宣傳作用;嚴格遵循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逐步完善審判權利運行機制。
——切實重視基礎建設,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傾注基層、強基固本。
下大力氣抓緊抓好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基層民事法官業務能力,著力夯實民事審判的根基。
逐步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小區法庭和巡回審判點為輔的
法庭布局,加強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不斷提高民事司法便民為民利民水平。
——切實提高隊伍素質,確保民事審判始終貫穿職業素養的培育。
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堅持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積極培養造就一大批鄒碧華式的好法官。
采取多種培訓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審駕馭、法律適用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
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黨風廉政建設,不斷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家事案件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要充分注意家事審判的特殊性,積極開展家事審判試點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提出立法建議和意見。
(一)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1、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切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2、要加強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維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
監護人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嚴重侵害或者影響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依法負有贍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贍養、撫養費用。
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引發監護資格被撤銷的事由消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二)關于探望權問題
3、對于離婚后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權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
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所獲得的保險金,因保險標的物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該保險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是否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
5、一方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對于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除夫妻另有規定的外,這種保險的性質不屬于家庭保險。
因該財產的滅失或損壞而獲得的保險金,應當歸屬個人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有效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一方應當支付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
7、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8、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關于侵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于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律,繼續發展現行侵權法解釋適用理論和審判思路,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當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于侵權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9、鑒于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只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故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
10、要準確理解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在兩個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才適用該條關于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產生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對于個人與提供勞務的一方所在單位,其它組織之間簽訂承攬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間提供勞動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但是接受勞務一方在選任、指示等方面存在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系對人身權、物權保護方法的規定,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權利人請求行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侵權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抗辯。
(二)關于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
12、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
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
13、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14、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勞動者獲得第三人支付的損害賠償后,仍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拒絕支付。
15、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請求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16、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2
一、會議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會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會議主持:_________________
四、參加單位:__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_____)、初步設計單位(_____)、監理單位(_____)、總集成單位(_____)、應用軟件開發單位(_____)
五、具體議程: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會議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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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的運作程序,以充分發揮股東會的決策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股東會審議決定議案的基本行為準則。
第二章股東會的職權
第三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等有關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8)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10)對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對以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章股東會的召開
第四條股東會分為年度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年度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十日之內舉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一;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臨時股東會只對會議召開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日將會議通知書面發給全體股東,股東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會召開的時間,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會議通知包括∶
(1)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3)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4)投票授權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九條 擬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決定出席會議的書面回復送達董事會秘書,不回復的視為不出席,董事會秘書據此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權額,股權額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方可召開股東會。
第十條 召開臨時會議的,有權人員/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董事、監護或者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兩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有權人員/機構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必要的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章參會與委托參會
第十一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度和表決。
作為委托人的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委托書或者由其以書而形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委托書,委托人股東為法人的,委托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持股任憑證。
第十三條 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交存董事會秘書
出席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重事會保存。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證號碼、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股權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聘請律師出席股東會,所需費用由公司負擔,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
(1)股東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3)驗證年度股東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4)股東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以外,公司有權依法拒絕其他人士入場。
第五章股東會提案的審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提案是針對應當由股東會討論的事項所提出的具體議案,股東會應當對具體的提案作出決議。
董事會在召開股東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會討論的事項,并將董事會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需要變更前次股東會決議涉及的事項的,提案內容應當完整,不能只列出變更的內容。
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會職責范圍;
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監事、單獨或合并享有公司表決權占股權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股東,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依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提案列入會議議案的,應當在該次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 在年度股東會上,董事會應當就前次年度股東會以來股東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的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做出專項報告,由于特殊原因股東會決議事項不能執行,董事會應當說明原因
第六章股東會提案的表決
第二十二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二十四條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對所審議的提案可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對所審議的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年度股東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對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章股東會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
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3)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4)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上述以外其他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決議應注明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人數、所代表股權的比例以及每項擁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各項決議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保證決議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第三十條 股東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出席股東會的有表決權股權數,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3)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4)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5)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6)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7)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公司股東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自股東會結束之日起十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的召開、審議、表決程序及決議內容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股東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有效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及其修正案經股東會批準后施行,如有與《公司章程》沖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股東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