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行政管理合同(精選3篇)
采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乙方:________________(采礦權人)
經依法審批,乙方取得了___(開采項目)的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號___)。根據《____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健康發展,達成如下協議:
一、開采項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開采項目為___,開采面積為___平方公里,開采礦種___,開采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實際批準事項以采礦許可證登記為準。
二、甲方的職責
(一)對乙方的采礦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監督乙方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進行開發;
(四)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五)監督乙方按規定做好的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咨詢,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開礦政政務;
(七)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提出的申請事項;
(八)不得批準他人進入乙方礦區內進行采礦活動,維護礦山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九)甲方按規定返還乙方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十)對乙方的相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___(十一)組織乙方按批準的礦區范圍埋設礦區界樁;___(十二)對乙方的違法采礦行為實施行政處罰;___(十三)其他法定職責。
三、乙方的權利
(一)按采礦許可證的礦區范圍、期限、開采礦種進行開采;
(二)按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建設生產,根據礦山建設生產需要,依法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三)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四)依法申請相應的采礦權延續、轉讓和變更等登記;
(五)對甲方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四、乙方的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采礦,向甲方報告建設和采礦進展情況;
(二)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繳存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三)按規定填報礦產儲量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不得漏報、瞞報、弄虛作假;
(四)按規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五)采礦回采率、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的標準;
(六)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按規定履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作;
(七)妥善處理與礦區群眾關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
(三)乙方在開采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六、合同的終止
(一)采礦許可證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
(二)乙方依法申請轉讓采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采礦許可變更登記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為開采項目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規定辦理乙方的申請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二)甲方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未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三)因甲方的處罰違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四)乙方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開采的,根據《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五)乙方未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六)乙方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根據《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七)未經批準擅自轉讓采礦權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九)自采礦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申請采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采礦權。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備一份,州(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各一份。
甲方:___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采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于市縣鄉 村位于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采礦山的范圍及現狀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畝,其地理坐標為: X: Y: X: 。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折合約*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采礦山的權屬礦性質為 ,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 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采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在雙方合作開采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采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系,確保礦山順利開采。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采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并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采。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采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采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采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采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后的純利潤分配。第五條、項目的開采與經營管理項目的日常開采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采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 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采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篇3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
乙方:盧熙盛
甲方為加大礦山開采力度,增加礦山開采量,規范礦山開采,就撒海卡礦區磷礦石的開采與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承包原則
甲方對乙方生產的磷礦石被告單位產量(噸)包干計價的承包原則進行生產核算。即:磷礦石生產按噸位分品位段計價大包干。
2. 承包范圍
2.1采礦工程(洞采):該工程項目包括:礦塊單體設計、采切工程施工、采場落礦及運輸、中段運輸(含中段轉運)、井口(包括礦倉)出礦。
2.2生產過程中的所有輔助,檢修維護工作:礦區內所有服務于生產生活的輔助工作、生產生活設備實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
2.2.1礦山主變以下供電設備設施的投資檢修養護。
2.2.2礦區地面及井下供風供水系統投資檢修養護。
2.2.3礦區地面(井口)工作場地設備、設施;出礦、放礦系統投資維修維護。
2.2.4礦山井下生產系統投資的日常維修維護(含巷道、支護、設備設施)。
2.2.5礦山安全生產單位生活區房屋投資及生活簡易設施維修保養。
2.3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輔助、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
2.3.1礦山管理系統(機構、部門、人事、辦公系統、制度及責任體系)。
2.3.2礦山投入安全生產的各類軟硬件設備、設施投資。
2.3.3礦山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教材(辦證)、勞動保護、社會保障。
2.3.4礦山采掘工程施工及礦山全面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管理。
2.3.5礦山物資材料采購、運輸及保管、發放、使用包括火工產品等開采所需的生產材料。
2.3.6礦山及上級部門、主管單位及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協調、檢查、考核等業務往來及相應的接待任務。
2.3.7礦區生活后勤、井口外設施由甲方負責,井口內設施由乙方負責,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六大系統建設由乙方負責。
3.甲方對乙方實行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3.1生產任務目標:
按全年年初甲方根據生產、銷售的需要下達的年度生產計劃進行考核。
3.2安全目標
重大安全事故為零。
4.結算價格、費用及相關約定
4.1礦山開采定價:磷礦品位:按甲方技術質量要求;結算單價(洞采):40元/噸。
4.2費用支付方式
每月25日乙方提供相關單據,在甲方結算部門辦理結算。按照結算金額,扣除20%安全保險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應付款項的80%,另20%款項,在次月結算完畢后支付。次月的結算按照以上方式照常辦理。
4.3采礦約定
4.3.1甲方依照享有礦山的開采權利,并有權對乙方派遣人員進行勞動紀律管理,安全操作管理,采礦技術管理。甲方承諾不因礦產權屬、土地糾紛問題影響乙方采礦工作。現甲方委托乙方對撒海卡礦采區進行磷礦洞采采掘。
4.3.2甲方負責制定礦山的整體開發方案,并對乙方在采礦過程中是否依照設計方案、安全規程、資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嚴禁乙方一切損害周邊環境,造成安全隱患、浪費資源的違規行為發生。乙方不得自行設計作業斜巷、平巷及通風巷,自覺接受甲方和上級部門的各種檢查,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令、法規,管理好員工,服從需要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特別是“三違”行為必須接受甲方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4.3.3開采任務,由甲方給乙方下達,乙方按照甲方下達任務組織開采。
4.3.4甲方負責道路、電,通道乙方采掘洞口,并在洞口設臵中轉貨場。乙方在中轉貨場將開采的磷礦交給甲方。乙方洞口采礦所需的一切機具設備、通風設施、照明設施、洞內坑道支護、工人工資、臨時設施等均由乙方負擔,所有權歸乙方。
4.3.5乙方采礦人員的安全、保險費用及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向甲方交納保險費用,由甲方辦理。乙方交甲方安全保險金每單口井60萬元(乙方承包兩口井,保證金合計120萬元),合同簽訂后乙方在5個工作日內交甲方120萬元固定安全保險保證金。如出現安全事故,按照安全事故的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由乙方直接支付,當乙方支付困難時,甲方可動用保證金預支支付。但需乙方足額補齊保證金,達標后可另行開啟生產。
4.3.6乙方開采磷礦的礦洞(寬2.6米,高2.6米),在未挖掘到磷礦的情況下,從礦洞洞口到洞內徑深10米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超出10米的部分,由甲方每米補貼乙方1800元。至挖掘出磷礦則自行終止。
5.乙方承包條件
5.1乙方首先必須滿足獲得委托采礦資格的基本條件。
5.1.1被委托人必須具備礦山工作經驗,具備組織管理能力,必須長住礦山,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學習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時領會并傳達公司的各項要求,具體負責相關隊伍(班組)安全、生產、物資保障、生產后勤、職工工資發放等工作。被委托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安全生產例會,每次罰款1000元,全年達到三次不能參加安全生產例會,視為嚴重違約,可以終止勞務關系。
5.1.2合同簽訂后,甲方即任命乙方為所在采區的副礦長,承擔相關義務,如下井帶班等。
5.1.3必須配備足夠持證上崗人員,特別是安全員、施工員、電工、焊工和機修工作等人員(可兼職)。暫不具備相關資質者,應聽從甲方安排,及時參加取證學習,并早日取證。
5.1.4每月必須將甲方支付的勞務費按60%以上比例以工資形式發放乙方職工。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作業規程、安全規程等進行開采,不得將礦山轉讓或委托給第三方代為開采,不得濫挖濫采、違規操作,在開采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產生的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為減輕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所產前為采購員工購買足夠達到國家或地方工傷賠付標準額度的工傷及人身意外商業保險(3份商業保險和一份工傷保險)。合同終止并且不再續簽時,乙方若無任何違約,由甲方全額退風險押金每口井60萬元;若發生了安全事故(包括患職業病),所發生的事故費用經保險機構賠償后差額部分可在風險押金中扣減,風險押金數額要保證每口井在60萬元,如不夠由乙方全額支付。
5.2乙方在采礦過程中必須注意協調好同當地少數民族的關系,不得損害周邊居民的利益。
5.3乙方在采礦工程中必須嚴把質量關,確保所采磷礦符合質量標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所產生的采礦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5.4乙方只負責對磷礦的采掘工作,不擁有銷售權利。若甲方需要委托乙方銷售,雙方另行協商,簽補充協議為準。
6.計量、質量檢測
乙方所采礦石的數量以甲方指定地磅計量為準,每車水份在5%以下由甲方承擔,超出5%的水份,甲方在乙方過磅重量中扣除相應重量。如因乙方惡意向礦堆摻水,導致水份超標,甲方將對乙方嚴懲。磷礦的質量檢測以甲方化驗室的檢測為標準,如乙方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可雙方共同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7.采礦技術指標要求
7.1采礦工藝:乙方采按照甲方的技術要求實行開采,采用合理的采礦和采礦工藝;開采分綜合開采和剔采,實行富礦剔采工藝時,剔采厚度以滿足采出礦石品位符合合格礦石質量要求為準;實行綜合開采工藝時,采出礦石應滿足甲方選礦品位質量要求。
7.2回采技術指標
7.2.1礦石貧化率:≤25%;(即100噸礦石中混入的廢石不超過2噸)。
7.2.2礦塊回采率:礦塊回采率達到70%,富礦回踩率達到75%以上,按采礦工藝要求必須達到的礦石質量指標從而圈定富礦體邊界。
8.獎、懲辦法
乙方必須加強管理,高效地組織生產,配足生產帶班領導、跟班安全員。以甲方年度計劃為標準,每月由甲方向乙方下達當月產量計劃,保證安全、質量的同時,完成生產任務。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產,甲方按天在計劃中減隊。乙方保證水電三材齊備、無自然災害的前提下,必須完成甲方下達的任務,年終結算時,如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欠產部分按每噸3元扣除,若超產,超產部分按每噸3元獎勵,若乙方無故停產達24小時以上罰款1000-5000元。因乙方原因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任務者,甲方有權終止此合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內退場(甲、乙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完清相關的經濟和責任手續),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究乙方由此所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的權利。
9.井口掛井位臵根據甲方開采方案確定。
10.違約責任: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遵守執行。乙方執行本合同,基本完成年度計劃任務的95%以上,履行了安全責任和義務,質量指標達到了甲方要求的95%以上,甲方無權終止合同;甲方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能夠達到乙方礦山安全生產運行的基本條件,乙方不得任意找借口、理由拖延生產計劃的執行,更不得終止合同。
11.協議期限: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xx年8月12日至20xx年8月12日。每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鎖定每個年度的開采單價,一年一訂。下年度的開采單價隨上年度與開采相關的市場材料費的浮動而浮動,與開采相關材料費,開采單價不作調整,超出部分,雙方協商,做相應的調整。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13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14.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有多份補充協議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時間在后的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會東縣景安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方賬號:稅號:
乙方: 代表人: 乙方賬號: 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