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貨交易卡領用合約(通用3篇)
易貨交易卡領用合約 篇1
甲方(申領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易貨交易卡章程》和本合約文本,自愿申領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以下簡稱易貨交易卡),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約。
一、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調查甲方有關資信、財產和其他有關方面情況;
二、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給予甲方易貨交易卡賬戶_________元的信用易貨額度。
三、甲方應承擔因其易貨交易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費、滯納金、年費、手續費、追索費等各項費用)。
四、甲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全部債務,否則,乙方有權按約定采取處分抵押物/質物/抵押權利、向保證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應遵守《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章程》,履行本合約有關條款,并親筆在所領用的易貨交易卡片背面簽上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相同的的姓名(應易于認辯),熟悉并妥善保管密碼,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六、除使用密碼和彩照卡外,甲方在會員內使用易貨交易卡消費、轉帳或支票均須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除受理會員點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時無須出示身份證件)。凡是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
七、如遇易貨交易卡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進行交易確實存在,甲方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甲方不得以與受理點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項。
八、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供易貨交易卡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等有關資料;
(二)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
(三)提供對帳服務;
(四)提供書面掛失和電話掛失服務。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發卡機構對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對甲方關于帳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易貨賬戶內的交易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時電話咨詢和自助服務;
(七)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外,乙方應對甲方的資信情況保密。
九、甲方有權享受乙方提供是各項服務,有權監督和投訴乙方的服務質量,有權向乙方索取最近_________個月的對帳單。
十、甲方應及時對帳,對不符帳務須在索取對帳單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查詢或提出書面拒付申請。甲方在對帳單發出日后10日內未收到對帳單的,應及時向乙方索取對帳單,否則視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有所變更時,須立即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轉借國際卡及其賬戶的。視為違約。除限期改正外,還應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并認同乙方從其賬戶中劃收易貨額度。
十三、甲方損失易貨交易卡應及時向發卡機構申請掛失。甲方易貨交易卡遺失后發生經濟損失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
(二)甲方與他人共謀欺騙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
(三)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
十四、易貨交易卡有效期最長為_________年。甲方使用的易貨交易卡有效期滿,如不換領新卡,應于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視為甲方自愿更換新卡。到期時甲方未及時辦理換卡手續的,則已過期的卡片不能繼續使用,但本合約繼續有效。甲方不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易貨交易卡的,須還清債務,并將所領用的易貨交易卡交回乙方,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
十五、易貨交易卡的所有權屬于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易貨交易卡的使用,同時可自行或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易貨交易卡,并對甲方未還清款項進行追索:
(一)甲方違反章程、本合約及有關規定;
(二)甲方資信狀況惡化;
(三)本合約項下的擔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1.擔保合約中途解除;
2.保證人喪失保證能力;
3.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毀損、滅失、價值明顯下降、權屬發生爭議。
十六、甲方領卡后需要停止使用易貨交易卡,必須將停止使用的易貨交易卡交還乙方,其未償還的債務甲方負責。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銷戶申請30日后按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時,將易貨交易卡賬戶的易貨額度根據甲方提出的申請辦理銷戶。
十八、本合約不因將易貨交易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甲方中途換領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數的變化、甲方資信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九、本合約所依據的章程修改、收費項目或標準變化、利率調整等一經公布,不論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為有效。
二十、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十一、本合約自乙方批準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銷戶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領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易貨交易卡領用合約 篇2
甲方(申領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易貨交易卡章程》和本合約文本,自愿申領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以下簡稱易貨交易卡),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約。
一、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調查甲方有關資信、財產和其他有關方面情況;
二、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給予甲方易貨交易卡賬戶_________元的信用易貨額度。
三、甲方應承擔因其易貨交易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費、滯納金、年費、手續費、追索費等各項費用)。
四、甲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全部債務,否則,乙方有權按約定采取處分抵押物質物抵押權利、向保證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應遵守《_________網易貨交易卡章程》,履行本合約有關條款,并親筆在所領用的易貨交易卡片背面簽上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相同的的姓名(應易于認辯),熟悉并妥善保管密碼,否則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六、除使用密碼和彩照卡外,甲方在會員內使用易貨交易卡消費、轉帳或支票均須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除受理會員點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時無須出示身份證件)。凡是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
七、如遇易貨交易卡單據有誤或內容不全,但經確認進行交易確實存在,甲方不得拒絕支付該交易款項。甲方不得以與受理點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項。
八、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供易貨交易卡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等有關資料;
(二)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
(三)提供對帳服務;
(四)提供書面掛失和電話掛失服務。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發卡機構對電話掛失只協助防范,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對甲方關于帳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易貨賬戶內的交易應當在____日內給予答;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時電話咨詢和自助服務;
(七)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外,乙方應對甲方的資信情況保密。
九、甲方有權享受乙方提供是各項服務,有權監督和投訴乙方的服務質量,有權向乙方索取最近_________個月的對帳單。
十、甲方應及時對帳,對不符帳務須在索取對帳單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查詢或提出書面拒付申請。甲方在對帳單發出日后____日內未收到對帳單的,應及時向乙方索取對帳單,否則視同甲方已收到。十
一、甲方在申請表中所填內容有所變更時,須立即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十
二、甲方出租或轉借國際卡及其賬戶的。視為違約。除限期改正外,還應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違約金,并認同乙方從其賬戶中劃收易貨額度。十
三、甲方損失易貨交易卡應及時向發卡機構申請掛失。甲方易貨交易卡遺失后發生經濟損失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
(二)甲方與他人共謀欺騙或有其他不誠實行為;
(三)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十
四、易貨交易卡有效期最長為________年。甲方使用的易貨交易卡有效期滿,如不換領新卡,應于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視為甲方自愿更換新卡。到期時甲方未及時辦理換卡手續的,則已過期的卡片不能繼續使用,但本合約繼續有效。甲方不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易貨交易卡的,須還清債務,并將所領用的易貨交易卡交回乙方,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十
五、易貨交易卡的所有權屬于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易貨交易卡的使用,同時可自行或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易貨交易卡,并對甲方未還清款項進行追索:
(一)甲方違反章程、本合約及有關規定;
(二)甲方資信狀況惡化;
(三)本合約項下的擔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1.擔保合約中途解除;
2.保證人喪失保證能力;
3.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毀損、滅失、價值明顯下降、權屬發生爭議。十
六、甲方領卡后需要停止使用易貨交易卡,必須將停止使用的易貨交易卡交還乙方,其未償還的債務甲方負責。十
七、乙方受理甲方銷戶申請____日后按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時,將易貨交易卡賬戶的易貨額度根據甲方提出的申請辦理銷戶。十
八、本合約不因將易貨交易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甲方中途換領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數的變化、甲方資信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十
九、本合約所依據的章程修改、收費項目或標準變化、利率調整等一經公布,不論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為有效。二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二十
一、本合約自乙方批準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銷戶之次日起失效。甲方(申領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返
易貨交易卡領用合約 篇3
借記卡申領人(以下簡稱“甲方”或“持卡人”)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領及使用借記卡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時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協議。
二、申領
1、凡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包括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居民)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乙方申領借記卡。即(1)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含)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2)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申領借記卡時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申請時應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借記卡使用人的戶口簿。(3)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出具軍人或者武裝警察身份證件。(4)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中國臺灣居民應出具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5)外國公民申領時應出具護照。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真實、有效、合法。乙方應對甲方相關個人資料保密,但在乙方內部使用、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 甲方代理申領借記卡時,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合法的授權委托書等,乙方有權核實代理行為是否本人意愿。若核實確切為非本人意愿的,或對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聯系電話無效、空號、無法接通非本人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理開卡。對于甲方作為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開卡超過3張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理開卡。代理申領的借記卡,需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則只收不付(16歲以下由監護人代辦的借記卡除外)。
4、乙方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甲方領取借記卡后,應立即在卡背面簽名條上簽名,并在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否則,該借記卡交易單據上的任何簽名視同甲方本人所簽。
5、乙方借記卡按持卡年度對月對日(自辦卡月起每滿12個月為一個持卡年度)收取卡年費,具體收費標準以乙方公布的收費表為準。收取方式為向持卡人直接從持卡人賬戶內扣收,賬戶余額不足的,乙方可在任何時候補充扣收。
6、乙方借記卡內主賬戶分為I類、II類及III類,各類賬戶的開戶數量、余額、交易金額等限制以監管部門最新文件為準。
三、使用
1、乙方可通過營業網點、郵寄、網絡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須知等相關資料,以方便甲方正確使用借記卡。
2、甲方保證將借記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證自己利用借記卡從事的各種交易為法律所允許。
3、借記卡開卡后,默認開通卡內本幣活期和定期儲蓄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存取款功能。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營業網點通過簽約開通自助轉賬、電子銀行等功能,并應遵守乙方相關業務規定。對于借記IC卡,卡內帶有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在開戶時自動激活。
4、借記卡境內、境外(含港澳地區,下同)通過中國銀聯網絡進行的交易,其活期賬戶為借記卡主賬戶。
5、甲方在境內ATM上使用借記卡取款時,每卡每日取款次數不得超過8筆,累計取現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含)人民幣;甲方在自助設備上存入現金,以乙方核點后確認的金額作為入賬金額。
6、甲方可在開卡時同時申請開通ATM自助轉賬功能,并在監管部門規定限額內設定自助轉賬限額,也可在開卡后另行書面申請開通、關閉ATM自助轉賬功能或設定自助轉賬交易限額。甲方在境內自助設備(ATM/CDM等)上每日每卡累計轉賬限額5萬元。
7、甲方在境外通過中國銀聯網絡進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計取現金額不能超過等值人民幣1萬元(含),每卡每年累計取現金額不能超過等值人民幣10萬元(含)。
8、持卡人在標有“銀聯”標識的ATM機上跨行轉賬或取款有可能會收取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以廣西北部灣銀行網站或營業網點最新公告的相關費用價格表為準。手續費在持卡人賬戶中直接扣取。
9、借記IC卡電子現金指在借記IC卡芯片內的一個獨立于卡內活期主賬戶、用于小額快速支付的賬戶。電子現金賬戶資金可在標注有銀聯閃付(Quick Pass)標識的所有機具上通過非接觸方式實現小額快速支付。在使用非接觸方式進行交易時,默認使用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借記IC卡在使用接觸式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可在POS機上選擇使用借記IC卡主賬戶或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10、借記IC卡內的電子現金賬戶僅支持人民幣結算。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計息、不掛失,余額上限為1000元(含)人民幣。
11、電子現金賬戶默認卡內活期賬戶為其主賬戶,甲方可通過轉賬方式在乙方網點或ATM等自助設備將借記IC卡卡內主賬戶資金圈存至電子現金賬戶。
12、甲方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只可用于小額脫機交易,在交易時不需要提供密碼。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不可以撤銷。
13、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發生的資金返還退入借記IC卡主賬戶。
14、借記IC卡的電子現金賬戶余額應以電子現金芯片余額為準。
15、甲方負有自行保管借記卡密碼的義務,凡使用借記卡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凡使用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卡號、密碼、手機驗證碼、甲方的姓名、申領借記卡所使用的證件及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固定電話、通信地址(統稱“校驗信息”)之部分或全部要素進行借記卡關聯及/或任何借記卡業務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視同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
16、借記IC卡到期或損壞需要換卡時,若借記IC卡芯片未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電子現金賬戶資金轉入主賬戶;若借記IC卡芯片已損壞,甲方交回卡片換領新卡,其原卡片電子現金賬戶資金30天后轉入主賬戶中,在此期間已換領的新卡片不允許銷戶。
17、如果借記IC卡電子現金交易次數超過了監管機構設定的電子現金連續交易次數上限,交易應轉為聯機交易。
18、甲方有權向乙方申請增加或注銷其借記卡的附屬卡。借記卡賬戶內資金(包括附屬卡持卡人存入的資金)歸屬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應承擔其借記卡項下(包括主卡和附屬卡)發生的全部債務(不論該債務是否已計入借記卡賬戶)責任。附屬卡持卡人應對此債務向乙方承擔連帶責任。不論借記卡是否凍結或終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將持續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視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資信情況對甲方所持卡片進行升/降級調整。甲方在達到升級條件后,應退回原卡片、辦理換卡手續并簽字確認。升級后,原卡片的簽約關系不變,其卡片下所屬賬戶及關聯賬戶將一并平移轉入新卡片中。需變更簽約關系的,應由甲方簽字確認。升級后的卡片有效期為自辦理升級換卡手續發卡月份起三年。甲方在未達到相應等級條件時,乙方有權按照下級客戶享受上級服務的情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20、甲方與第三方(包括商戶及乙方以外受理銀行)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由甲方與第三方自行解決,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會視情況提供必要的幫助,甲方不得以此為由對乙方劃付交易款項提出異議。
21、乙方在甲方借記卡發生交易后,應對甲方提供對賬查詢的功能。甲方可通過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甲方如對境內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應于交易發生后的40天內向乙方提出查詢更正申請;如對境外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應于記賬日后6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
22、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設備時,如發生吞卡,應及時與自助設備所屬管理機構取得聯系,并按乙方指定時間及要求辦理領卡手續。若因通信超時等特殊原因造成銀行卡被吞沒的,持卡人可在支持“吞卡自助取卡”的機具上根據卡號及正確的密碼自助取回。過期未領的,乙方將按有關規定對被吞卡片進行剪卡處理,甲方須到乙方指定營業網點辦理補卡手續,并交納補卡手續費。在其他銀行的ATM等自助設備發生吞卡的,應及時按照相關銀行的規定辦理手續。
23、甲方因卡片毀損或磁條消磁、借記卡升/降級或到期等原因需要換領新的借記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并交納相應費用。已簽約乙方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子渠道或已與第三方簽約超級網銀或快捷支付等協議的借記卡,在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或芯片不可讀等原因造成卡片無法正常使用時,通過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內資金。換卡后借記卡卡號改變,持卡人以原卡號與第三方所簽訂的代扣、支付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代發工資、代扣水費、代扣電費、超級網銀或快捷支付等)將無法自動轉移到新的卡號上,但不影響持卡人原債務責任的承擔。為不影響賬戶的正常使用,甲方應及時甲方應及時與原簽約的第三方辦理變更手續。
四、密碼
1、借記卡的密碼可以由甲方本人在開卡時直接設置,或由乙方提供隨機生成的初始密碼。初始密碼可以打印在密碼信封內,甲方領卡時如發現密碼信封被拆或破損,有權拒領;領取密碼信封后,甲方應妥善保管,在使用前需先到網點修改密碼激活卡片;乙方不承擔密碼信封遺失、密碼泄露等所導致的甲方損失。
2、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開通后,甲方即負有妥善保管賬戶、確保不被他人盜用的責任。借記IC卡的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交易不校驗密碼、不核對甲方簽名,凡使用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甲方應承擔因相關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丟失或被盜等)造成的風險損失。如有關交易確已發生,甲方不得拒絕償付交易款項。
3、甲方必須妥善保管密碼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過于簡單的數字組合,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風險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甲方在使用時,一日內在自助渠道連續3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或在柜臺連續5次輸入交易密碼不正確,卡片將被鎖定(電子現金賬戶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解鎖手續后,才能繼續使用。
4、借記卡密碼遺忘時,甲方應按乙方相關業務規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密碼掛失。密碼掛失后,若甲方找回原密碼,即可申請解除掛失。密碼掛失后甲方可根據乙方相關規定進行密碼重置。
五、卡片掛失
1、甲方應妥善保管所持借記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通過致電乙方客戶服務中心96288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徑辦理口頭掛失或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正式掛失。掛失自相關手續辦妥后即時生效,甲方不承擔掛失有效期內該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資金損失,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為協助甲方防范風險,甲方進行口頭掛失時,乙方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將暫時對該卡賬戶進行止付。口頭掛失的有效期為五天,存在多次口頭掛失的,從最后一次有效口頭掛失日起計算。甲方必須在口頭掛失有效期內到乙方指定網點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有效期滿后口頭掛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客服中心、網上銀行等渠道受理的掛失視為口頭掛失。
3、正式掛失時,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乙方任意網點辦理;也可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乙方任意網點代理辦理掛失手續。乙方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后將立即對該卡賬戶進行止付,掛失時間及金額以銀行系統記錄為準。正式掛失須交納掛失手續費。正式掛失后甲方可根據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憑證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掛失補卡或銷卡手續,補卡時須交納補卡工本費。掛失補卡或銷卡手續不得代理。
4、掛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請辦理解除掛失,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卡片及相關憑證到乙方指定網點辦理解除掛失手續。乙方核對相關憑證和證件并驗證借記卡密碼無誤后,為甲方辦理解除掛失手續;解除掛失的,乙方已收取的掛失手續費不退回。
5、甲方因下列情況之一產生的債務或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掛失生效前發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詐或其它不誠實行為的;
乙方調查情況,遭甲方拒絕的;
遺失或被竊借記卡卡片上無甲方簽名。
6、掛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記IC卡電子現金賬戶,乙方不承擔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資金風險。
六、銷戶
甲方對借記卡申請銷戶時,必須將借記卡主卡及所有附屬卡卡片交還乙方,甲方借記卡內的賬戶全部銷戶或移出,并且卡內所有簽約關系已經解除,可立即經乙方確認辦理銷戶手續。借記卡銷戶30天后, 經乙方確認卡內所欠債務全部清償后本協議方可解除。否則,本協議繼續有效。甲方須對銷戶生效之日前所發生的有效交易承擔債務責任。
七、有效期
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磁條卡不設有效期,借記IC卡有效期為10年,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截止有效期為準。卡片過期后其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有效,甲方應及時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當遵守本協議以及乙方不定期通過網點、網站或電子銀行等渠道公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甲方使用借記卡辦理業務涉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時應一并遵守。
2、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和計息辦法及乙方關于個人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規定統一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或允許商業銀行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確定的,以乙方統一公布實行的儲蓄存款利率與計息方式為準。電子現金賬戶不計付利息。
3、借記卡及配套USBKEY,手機銀行卡等安全認證工具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轉讓、轉借。甲方因卡片或配套安全認證工具保管不善、轉讓、轉借他人使用或因自身使用不當而造成的資金損失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本人承擔。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證件應當真實、合法,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糾紛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職業、服務處所、通訊方式(地址及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發生變動,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如未按規定辦理,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在申請資料當中填寫的通訊地址和方式為甲乙雙方所同意,甲方確認前述地址為乙方任何書面通知、法院訴訟文書、律師函等文件的送達地址,乙方按照前述地址交寄相關文件之日視為已送達。甲方通訊地址或方式如有變動,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未告知導致相關文件被退回的,視為文件已送達。
4、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中斷等客觀原因導致借記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將視情況協助甲方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乙方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5、借記卡屬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發卡給甲方的權利。當發現以下情況時,乙方有權對甲方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或收回甲方借記卡:
(1)發現甲方的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風險時,乙方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
(2)甲方違反借記卡章程及領用協議,乙方有權取消持卡人用卡資格,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
(3)經核實非甲方本人意愿開立的借記卡,乙方可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
(4)對甲方申請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時,預留非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的,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取消持卡人用卡資格,并對卡片或賬戶進行止付,待甲方更新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后再恢復使用。
(5)發現甲方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章程及本協議規定或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乙方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借記卡。
(6)甲方主動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名下非本人意愿辦理的借記卡進行處理的,在核實后乙方有權對相關卡片進行銷戶處理,并將資金轉入乙方專用賬戶進行管理。
6、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甲方的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7、當發生銀聯查錯或異議處理的,甲方需按照銀聯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或墊付交易產生的費用。
8、乙方根據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對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通過本行網點、網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對相關業務規則等要求通過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內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費標準支付各類應承擔的費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從甲方賬戶中收取相關費用。但因賬戶余額不足等原因導致乙方扣收不成功的,甲方仍應繼續承擔支付費用的義務。乙方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或標準、《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等內容進行調整,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后執行,無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乙方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乙方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如果甲方未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視為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后的內容對甲方產生法律約束力,若甲方不執行變更后的內容,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乙方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為準。
9、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記卡時,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且乙方有權認為此行為已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在進行卡片申領、掛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時,應由其監護人代辦。此類甲方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甲方及其監護人承擔。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人民銀行及銀行業監督機關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及金融業的行業慣例辦理。甲乙雙方就本協議以及《廣西北部灣銀行借記卡章程》等協議的簽訂、效力、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事宜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本協議經甲方在《廣西北部灣銀行個人開戶與電子銀行簽約服務申請書》上簽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請并發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