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公約(二)(通用6篇)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1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3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并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2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3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并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審核批準,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并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后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_棟____________號
商業用房:_______棟______號(店、鋪)
所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3
深圳市業主公約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中午時至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條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
第二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年月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4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附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宗地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_______時至次日上午_______時,中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5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坐落位置(附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宗地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 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_______時至次日上午_______時,中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1 物業管理區域附圖(略)
附件2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業管理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情況(此項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補充):
(一)業主大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業主委員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業主委員會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業主已詳細閱讀并理解_________(建設單位)制定的《_________(物業)業主公約》,現承諾遵守本公約。
此承諾書一式兩份,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各一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
樓座房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公約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業主公約,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公約作出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或修改業主公約。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深圳市業主公約(二) 篇6
一、本公約為示范文本。
二、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業主公約,并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公約作出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根據本示范文本制訂或修改業主公約。
三、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名稱:
(二)坐落位置(附圖):
(三)物業總建筑面積:
(四)物業類型:
(五)土地宗地號:
(六)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第三條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四條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外觀等方面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時至時,下午時至時),已有業主入住的,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中午時至時以及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按規定可以安裝防盜網的,應按照統一的標準制作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業主應遵守裝修管理協議,因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而影響物業用電、用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使用功能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關人員到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維修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區域的電梯使用的有關規定。損壞電梯設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
第十八條依照有關規定飼養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外墻、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場地搭建(構)筑物;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
(六)亂拋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二十一條業主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一)納入管理費;
(二)納入維修基(資)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條業主未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
第二十四條其他補充條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