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維修合同(精選3篇)
自來水維修合同 篇1
建筑單位:______________(甲方)
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乙方)
監督單位:______________(丙方)
甲方與乙方協定由乙方開挖自來水管道和綠化樹溝,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擬定如下條款,在丙方的監督下,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施工項目
1、開挖自來水管道60米,寬0.5米,深1.8米,每米______元,合計資金________元;
2、開挖綠化樹溝70米,寬1米,深度1米,每米______元,合計資金_______元;
二、開挖時間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月______日
三、付款方式及要求
1、以上兩項工程合計資金共________元整。
2、經甲方驗收,丙方監督,開挖溝槽達到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
3、乙方提供稅務發票及開戶銀行賬號,由丙方開據轉賬支票付清所有款項。
建筑單位(甲方)施工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監督單位(丙方):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自來水維修合同 篇2
協議號:_________ 供水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用水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總表戶號:_________
為便于水費結算,適應銀行電子資金實時清算系統運行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通過銀行特種委托結算,特簽訂協議如下:
1。甲方應每月按實抄見水表讀數(除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規定計算外),并正確計算水費向乙方開戶銀行結算。
2。乙方對甲方委托銀行收取的水費均應無條件全部承付。乙方如對水表計量性能有異議時,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實施具體規定》辦理;如對水表抄見有異議時,甲方應及時會同乙方復驗。
3。因乙方銀行無款、銷戶、賬戶凍結,或戶名、開戶銀行、帳號變更等原因,致使甲方無法通過銀行及時收款時,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應在當月內到甲方所在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按《_________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辦理。
4。如要變更協議,須在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對方。
5。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6。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自來水維修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供水人:
用水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 本合同適用于使用自來水作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戶(以下簡稱“用水人”)與自來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人”)之間發生的使用、供應自來水的交易活動。
2. 簽訂本合同前,用水人應當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準確、有效: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辦,代辦人還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3.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橫線處,由雙方根據實際填寫具體內容。對于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或無內容。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以劃“×”方式為不選。
4. 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供水人:依法設立并取得《重慶市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服務于用戶的自來水經營企業。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條件的居民用戶。
(3)非業主使用人:用水人將房屋與配套自來水設施交付給的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
(4)用戶自來水設施:水表后的自來水管道、閥門等安全附屬設施。
(5)基表:具有基礎計量功能,直接顯示用水量原始數據的計量器具。
(6)計劃檢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供水設施檢修。
(7)臨時檢修:供水設施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水(檢修)。
(8)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水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來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供水人:重慶渝長燃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水手續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來水用戶通水申請表》、身份證和房產證等資料后,經供水人審核合格,確定符合用水條件后,供水人應當為用水人辦理有關用水手續。
(二)供水人為用水人辦理用水手續時,應當與用水人簽訂本合同,并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驗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來水。
第二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設施
(一)用水性質:本合同項下用水性質為居民用水,即適用于用自來水作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戶。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三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條 價格、計量與結算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表)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以實際財務到賬實為水費交納。
第五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后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六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自來水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自來水。
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降壓外,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 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 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周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 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后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 ‰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表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表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表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計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并由供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 個月未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 小時用戶服務電話 ,為用水人提供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規違法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七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水人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自來水,有權向供水人查詢自來水使用情況。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規范要求,水表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并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 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書面送達、郵寄送達、在用水人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等),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于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于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表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范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表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后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用水人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用戶自來水設施,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用水人委托非供水人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后果。用水人需暫停用水1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供水人辦理相關停水手續,由供水人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告知義務
供水人可以根據涉及的用戶,選擇大眾傳媒或在相關小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視為已盡告知義務。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收取的資料范圍為:雙方向對方送達各類通知、文件、資料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發送的相關文書(包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序等相關司法文書);上述地址如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書面變更通知送達對方之前,視為聯系方式沒有變更。甲方、乙方、司法機關使用中國郵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發出有關通知。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雙方完成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雙方原簽訂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按供用水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 用水人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合同條款和《自來水用戶安全用水須知》,理解其內容的真實含義,簽字同意遵守以上條款及規定。
供水人(簽字): 用水人:(簽字并捺印)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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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