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成交確認合同書(通用3篇)
拍賣成交確認合同書 篇1
拍賣人: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受人于 年 月 日在拍賣人于 舉行的第 期拍賣會上,通過公開競價成交下列拍賣標的,依照《拍賣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如下:
一、成交的拍賣物:
編號 拍賣物名稱 規格 數量 成交金額(元) 傭金率 傭金額(元) 總金額(元)
合計金額(大寫): (小寫)¥ (元)
二、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生效后,買受人即應向拍賣人以 方式支付拍賣物成交金額及傭金。
買受人不能當場全部支付拍賣物成交金額及傭金的,應向拍賣人支付定金 元,并承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 元。買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項,拍賣人應通知買受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支付。
買受人經通知后仍不能在確定的期限內支付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拍賣人經委托人同意對該項成交的拍賣物再行拍賣的,買受人應承擔再行拍賣所產生的費用,再行拍賣成交金額低于原拍賣成交金額的,其差價由買受人負責支付。
三、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項后應于 天內到 (拍賣物存放地)提取成交的拍賣物;買受人過期不提取拍賣物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物成交金額每天 %的保管費,超過保管期限又不宜保存的物品,拍賣人可依法再行拍賣,所得款項扣除支出費用后,多余款項退回原買受人或以其名義存入銀行。
四、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予保密。
五、買受人在提取成交拍賣物時,應對拍賣物進行認真驗收。若發現拍賣物與拍賣資料不符,應當場向拍賣人提出,拍賣人應予以解決。
六、拍賣物品一經拍賣成交,我公司不承擔該機動車輛的任何責任,過戶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
七、本確認書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拍賣成交確認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九、其它約定:
買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電話:
地址:
開戶銀行:
帳號: 拍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表人(簽字)
電話:
地址:
開戶銀行:
帳號: 鑒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拍賣成交確認合同書 篇2
買受人:
買受人:
于 年 月 日在拍賣人于 舉行的第 期拍賣會上,通過公開競價成交下列拍賣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簽訂成交確認書如下:
一、 成交的拍賣物品
二、 價款結算
拍賣物價款的支付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
1、買受人于拍賣成立當場向拍賣人以 方式支付全款。
2、買受人于拍賣成立當場向拍賣人支付全款的 %作為定金,余款自拍賣日起計 日內(休息日除外)付清,金額為 。
傭金支付方式:買受人向拍賣人當場支付傭金,傭金由拍賣人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三、 拍賣物的交付
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項后即可向拍賣人提取成交的拍賣物。買受人在付清款項后不能當場提取拍賣物的,拍賣人同意提供自拍賣成交日起計七天的免費保管期,逾期保管費用由買受人全部承擔。
四、 違約責任
1、買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項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并支付該項成交的拍賣物總金額 %的違約金。
2、拍賣人到期未交付成交拍賣物的,應向買受人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成交拍賣物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確認書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六、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七、 其他:買受人辦理的競買申請手續及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為本確認書的有效組成部分。拍賣人在拍賣前宣存的拍賣規則,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有不同規定的,以本拍賣成交確認書的規定為準。
買受人:(蓋章)
拍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拍賣成交確認合同書 篇3
人民法院裁定書(準許撤回確認申請用)
原確認申訴(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確認申訴(申請)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確認的案由)為由,提出確認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要寫明原確認或不確認的時間、法院、案號及審理經過)。
本院查明,_________________(敘述重新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
本院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不當的理由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________________ (引述具體條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______________(引述具體條款項)和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確____字第___號裁定;
二、確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為(裁定、決定)違法[不確認的表述為: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為(裁定、決定)不予確認違法]。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確認申訴(申請)人可據本裁定向______________(寫明作出司法行為的法院全稱)提出賠償請求(不予確認的此項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