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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發布時間:2022-11-29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通用15篇)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采用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 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于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2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4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其中____千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____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

  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

  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

  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5

  供用電合同(樣式四)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_____》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

  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

  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

  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_____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7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8

  供電方:

  用電方: 用戶編號:

  為明確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義務,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 ,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第二條 用電容量: 千瓦;供電方由 線路 變壓器低壓側經低壓供電線路,向用電方供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配 2.0 級 電能表一塊。

  第四條 電價、預付費支付及結算方式、電費查詢方式:

  (一)電價:供電方按物價部門批準的電價收取電費,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標準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用電方同意采用“先支付電費后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1、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為防止發生接電后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并按不低于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2、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余電費余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了解測算電費余額,在余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余額充足。由于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3、當用電方測算電費余額低于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后,當測算電費余額大于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4、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2)用電方預警閥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6、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余額低于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四)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于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后,用電方應于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五)對于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周期結算電費后,可開具電費發票。

  (六)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七)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后再協商解決。

  第五條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一)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二)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系人:

  (三)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于電話或手機短信發送成功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于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第六條 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及維護管理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之一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

  用電方用電地址所在地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包括電能表箱)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配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

  (二)提請用電方注意事項:

  1.供配電設施(包括一戶一表設施)由產權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前,由產權所有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后,由供電方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為保護,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電方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電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約定事項:

  (一)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未投運或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二)用電方應對供電方用電檢查和計費電能表輪換、試驗、故障處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后,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四) 由于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表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

  (五)若居民用戶房屋變更業主或用電方因買賣、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而在同一用電地址變更用電人的,應當向供電方辦理變更用電手續、清償拖欠的電費。

  (六)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并要求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向供電方承擔竊電責任。構成犯罪的,供電方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七)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予以處理。

  (八)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性質、增減容量、暫停用電、移表、遷址、更名、分戶、并戶、銷戶、改壓的,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部門辦理手續,其中變更用電性質、增加容量、遷址、更名、并戶、改壓應另行簽訂合同。

  (九)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十)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并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用電方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方應依照《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規定向用電方賠償損失,供電設施產權不屬于供電方的除外。

  (三)用電方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計費電能表的,用電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的規定向供電方支付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四)對偽造、套用他人主體資格申請用電、變更戶名或提供虛假的報裝資料,一經查出并核實,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解除合同,并追究用電方責任。

  (五)用電方應與供電方結清債務后,才能解除供用電關系;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的,新用戶應承擔原用電方所負債務。經供電方檢查發現用電方私自過戶時,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中止供電。

  (六)用電方應遵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用電方違反該條例或細則并危及或危害電力設施的,供電方有權制止并要求用電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或者賠償損失。確已危及電力設施或隨時可能發生危害電力設施,且用電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隱患的,供電方可對用電方中止供電。

  (七)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用電行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應向供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簽字)

  代理人:(蓋名)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9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 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年月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0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1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 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 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 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 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2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方和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類別

  1、用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供電容量

  1、供電電壓:三相交流50Hz、380V電源

  2、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電方按規定事先通知停電,用電方需配合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3、用電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范圍,否則用電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作為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的依據。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產權分界處,安裝的是電度表。

  3、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在用電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淘-寶精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5、供電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處理。

  6、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相關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工商業及其它用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kVA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受電變壓器容量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實行單一電度電價,條件具備的也可實行兩部制電價。

  (3)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計費的用戶,按協議確定值計收基本電費,如果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5%,超過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用戶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協議最大需量,需供電方審批,但用電方申請變更協議最大需量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

  (4)低于變壓器容量的40%時,則按變壓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的暫停。

  (5)計價方式: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電度電價計算。

  (6)單一電度電費按月計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量*電度電價,收費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執行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7)基本電費按月計收:用戶的最大需量*基本電價,基本電價參考目前廣東省珠地區的計收標準:按最大需量計收的基本電價為32元/kW/月。

  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電方可按自身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電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電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供電方書面答復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3、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協議第九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供電方向用電方收取電力設備保護費及開戶費共8萬元,本協議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處(即供電方所接配電箱與電度計費表),支持物屬供電方。分界點電源側(即電度計費表前)的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即電度計費表后,除供電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之外)的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改動者,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電方需給予方便。用電方人員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的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時,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等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工作,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電方需予配合。供電方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用電方應向其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3、用電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4、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需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電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地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2)用電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如有違反,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電方違反約定事項第七章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電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電方損失也將由用電方承擔。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超出供電容量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維修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3、如因大修或計劃檢修停止向用電方供電,供電方應提前一天通知用電方,線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有權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由用電方承擔。

  6、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1、供電、用電雙方在本協議簽約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協議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十一、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協議的文書、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電協議或供電合同自行終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方執三份,用電方執一份。

  4、本協議的簽約地為: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供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蓋章)用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

  供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用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3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4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供電局。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于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現只有 ________ 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 ________ 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 ________ 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 ________ 千伏變電所 ________ 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 ________ 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 ________ 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 ________ 千瓦 ________ 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 ________ 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 ________ 區負荷。

  6.本合同于 ________ 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抵押供用電合同書 篇15

  供用電合同(樣式五)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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