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鋼瓶使用合同書(精選3篇)
廣西鋼瓶使用合同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1:
住 址: 聯系方式2:
鋼瓶規格: 入戶類型: 入戶數量:
需交押金: 元 (大寫金額 萬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液化氣石油氣鋼瓶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內容如下:
入戶須知:
1、歡迎您成為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燃氣用戶,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并理解本協議各項條款,經 簽字確認后,將被視為您對本協議全部內容的認可,并同意接受協議各項條款。
2、用戶辦理入、退戶手續只能在我公司或指定門店辦理。入戶時須配合我公司工作人
員對開戶人信息進行登記,留公司備檔;退戶時需提供:(1)開戶人身份證:(2)鋼瓶使用協議:(3)本公司專用鋼瓶。
3、鋼瓶產權屬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用戶租用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專用鋼瓶,擁有鋼瓶的使用權。我公司提供的鋼瓶必須有鋼瓶編碼、統一電話、及字樣。
4、用戶不得攜三鼎鋼瓶到非三鼎燃氣公司以外氣站購氣、充裝。用戶返還的空瓶,必須與最近一次換氣所標明的鋼瓶類型、鋼瓶編碼相符。否則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及供應點有權不給予換氣或者辦理退戶。
5、為了保障用戶的用氣安全、質量、重量,用戶應在乙方下屬直銷或特許經營門店換氣,或撥打乙方全縣統一客服電話:。
6、甲方確認入戶后即視為接受上述條款,自愿將自有產權鋼瓶轉移至上林縣三鼎能源有限公司。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廣西鋼瓶使用合同書 篇2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其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 流轉林地概況(詳見附件一)
1、 流轉林地地類:無立木林地的荒山
2、 流轉方式:有償流轉,只流轉林地的使用權,林地的所有權不流轉。
3、 流轉期限:月日止)
4、 流轉林地座落:5、 流轉林地林權證號:
6、 流轉林地、地塊、四至、面積:東:南 北。
二、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包括種植中草藥等)。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依法自主決定以轉讓方式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有權依法獲得流轉收益。
2、義務
(1)確認前述流轉林地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2)本合同是甲方經大家商定后確定、而且后代子孫無爭議,
(3)合同期限內,甲方應確保林地及周邊原有道路有權無償使
(4)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經營過程中治安問題,解決乙方與村
(5)尊重并確保乙方自主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
(6)協助乙方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業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登記、備案,在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和采伐林木手續時,甲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直至辦理完畢、變更林權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流轉后,林地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乙方種植林所有權。
(2)依法享有流轉林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方合作,將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從事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
(4)流轉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對造成的損失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5)受讓方人亡故,其繼承人可以在流轉期內繼續經營。
2、義務
(1)維持流轉林地的駕家林用途。
(2)落實農林種植和管護措施。
(3)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林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流轉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已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及時足額支付林地流轉一切費用。
(6)流轉期內,將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剩余年限。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向縣林權管理機構申
2、流轉期限屆滿,甲方林地轉讓同等價格歸乙方繼續受讓,若
3、林地流轉期限內,乙方有權享受國家政策優惠或政策項目補助金、補助費。
4、林地流轉期內,若國家或有關部門征用該塊地時,
5、流轉前林地上的原有木林有林農自己辦手續采伐,
四、 林地使用轉移
1、 甲方確認其對該林地擁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權屬,
2、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必需提交能夠證明其擁有該林地及林木權屬證書的復印件,經乙方確認后作為附件。
3、甲方確保該宗林地權屬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以正常履行,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4、該林得符合林業生產用地規劃。
5、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記在乙方名下,并辦妥《林證權》
五、 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1、流轉價款: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本合同約定林地轉讓價格款按40年每畝 元計算,轉讓面積畝,共計 元(大寫:)。乙方支付每筆款項,甲方均需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作為憑證。
2、支付方式:
(1)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款項;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所轉讓林地及林木權屬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
2、該宗林地的使用權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含林權變更事宜)。
3、如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不能進行管理生產,甲方應退還乙方全部款項及相關損失(因國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因他方干擾,造成乙方林地經營受阻,甲方應承擔支付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若因道路通行證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擔。
5、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轉讓金的,需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賠償給甲方。
6、甲、乙中任何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瑕疪,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損失。
7、甲方違約應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未及時充分賠償,乙方有權從應交甲方的合同對價中留置扣賠相應的金額。
七、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等調解不成的提請鎮人民政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相關方、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西鋼瓶使用合同書 篇3
公墓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使用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件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墓主姓名: 與乙方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公墓使用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公墓建設、經營依據
甲方經民政部門批準建設公墓,具有對社會提供安葬服務資質。公墓名稱為 ,位于武漢市 ,批準文號為 。
公墓土地所有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公墓墓穴使用期限為20年。
第二條 墓位基本情況
1.葬式類型。【 】墓穴葬;【 】樹葬;【 】草坪葬;【 】格位葬;【 】生態環保葬;【 】 。
2.墓穴。本合同約定乙方使用的墓穴位于 園 區,第 排,第 號位置,【 】占地面積 ㎡;【 】格位容積 m3 。
3.墓體。乙方所購買墓體類型:【 】單穴單墓、【 】雙穴合墓,型號規格如下:
【 】地面墓體型號: ,墓體石材外觀占地面積 ㎡,外形、質地及顏色,以雙方確認的樣品實物為準。
【 】格位墓體型號: ,外形、質地及顏色,以雙方確認的樣品實物為準。
【 】 墓體以本合同的附件書面約定為準。
第三條 合同總價款項
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價款組成包括下列項目:
1. ;
2. ;
3. ;
4. 。
【 】墓體類型為雙穴合墓,乙方在辦理合葬時,按合葬時物價部門核定的合葬收費項目及標準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乙方于合同簽訂當日預付款 元,余款自交付預付款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五條 墓位交付與使用期限
本合同約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將符合約定條件的墓位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于 年 月 日前辦理墓主入葬事宜。雙方使用、維護的權利義務自墓主入葬之日起生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墓的使用日期自墓位首次交付乙方安葬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遵守和宣傳殯葬、物價和合同管理法規,依法維護管理公墓,按照殯葬、物價等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收費。
2.甲方設計加工制作墓碑,應按乙方所簽碑文的清樣或小樣制作碑文;
3.定期檢查公墓,及時修復破損墓體,禁止他人涂損,保持墓體構件完整和清潔,便于辨認;
4.因甲方責任造成墓體結構松脫或構件丟失的,甲方應自發現之日起 日內補齊構件并加固維護;
5.為乙方及其親友在墓地祭祀提供道路平整、出入方便等條件;
6.因不可抗力造成墓體毀損、骨灰毀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未盡到通知義務造成乙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屆滿后,可與甲方辦理墓位繼續使用手續。未與甲方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的,甲方應通過本市報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12個月后,仍不辦理續用手續或者遷移墓位事宜的,視為乙方放棄。甲方在辦理該墓位的公證事宜后,有權拆除該墓體并將骨灰盒或者遺骸盒進行深埋等處理。
8.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告知乙方或者通過本市報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
第七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遵守殯葬、物價、合同管理法規,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墓位;
2.愛護公墓公共綠化及基礎設施,文明祭掃,保持墓園環境衛生,遵守墓園相關管理規定。因乙方責任造成墓區內公共綠化、基礎設施及其他墓體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責任造成其使用墓體或其構件損壞,委托甲方維修,乙方承擔維修費用。若乙方自行維修,其維修的風格應與所在墓區的整體環境保持一致并征得甲方同意。
4.本合同約定期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墓位,應當在本合同約定期滿前與甲方辦理繼續使用手續。若在逾期12個月內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間的維護管理費。
5.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八條 墓位調換、遷移相關約定
1.本合同簽訂后,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遷移墓位、調換墓體或者轉讓給他人使用。
2.墓位使用期內,乙方要求遷移墓位的,甲方應予以尊重,雙方協商解除或者變更本合同。
3.墓位使用期內,因政府征用墓區內土地,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采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無法書面通知的,應通過本市報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按書面通知或者公告確定的期限辦理骨灰或遺骸盒遷移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甲方代乙方遷移并妥善保管,遷移費用和保管費用等按國家規定或相關政策予以處理。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 】乙方支付墓位預付款后,沒有按照約定期限付清余款,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乙方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仍未付清余款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辦理預付款退還手續。
【 】本合同簽訂后滿6個月,乙方不便按約定時間辦理安葬使用事宜,乙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予尊重并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 】本合同簽訂后滿6個月,乙方不便按約定時間辦理安葬使用事宜,雙方可協商延期6個月。延期期滿后,乙方仍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安葬使用事宜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墓位給乙方安葬使用,甲方應自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履行約定事項,違約金按日計算至甲方書面通知交付乙方之日止,每日按本合同總價款的 %計算,甲方于交付乙方安葬使用墓位之日支付違約金。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于解除合同的當日退還乙方支付的合同總價款和本條約定的違約金。
2.乙方提供給甲方制作碑文的清樣字跡清楚,并已經雙方簽字確認。因一方責任造成原碑改刻、換碑重刻的,由責任方承擔其費用。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的,除恢復本合同約定的墓位以外,還應向乙方支付與本合同總價款等額的違約金;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在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將乙方已遷移、調換或轉讓的墓位拆除,但應將骨灰盒交予乙方。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宜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約定內容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2.
3.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