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精選3篇)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1
保管人____________倉庫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
寄托方____________倉庫合作社,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物品寄托倉庫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其所有列物品計____件愿付倉租寄托甲方倉庫堆藏保管,而甲方允為保管并于本契約成立日如數受寄,同時發給倉單與乙方收執。
第二條 乙方對于寄倉應留存印鑒圖樣在甲方備提貨或過戶時核對,否則甲方不負意外之責。
第三條 倉單所記載的寄托物名稱、種類、品質、價格等均系根據乙方原包入庫,倘有貨物與包裝內容或價格不符合現象,甲方不負鑒定之責,又重量未經甲方過磅的,甲方亦不負其責,凡倉單的受讓人或貨物的保險人等欲審查檢點寄托物時,須隨帶倉單或備具憑證受甲方允諾始得行之。
第四條 凡倉儲物如混有違禁物品或危險品未經告知致觸犯刑律或釀成災害時,概歸乙方負一切責任。
第五條 倉單的轉讓并非經乙方背書及甲方負責人員在倉單批注簽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條 凡出倉憑倉單及印鑒為之,倘倉單或印鑒圖章遺失時,應即報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庫物被出庫提取甲方亦不負責。
第七條 甲方對于倉儲物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以確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第八條 前條損害賠償金額如倉儲物市價高于進庫時,應依損害時市價計算。
第九條 倉儲物如因天災、地變、兵禍、盜劫、蟲蝕、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蝕、罷工、防疫、自然變質或因氣候變遷而發生的自然損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現象致受損害的,甲方概不負責。其約定于倉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陽光雨露風沙以及其他倉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損害,甲方亦不負責。
第十條 甲方因遇事機迫切或預防災患可以先將倉儲物移動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無為前項的義務,所以因此發生的損害甲方免負責任,如因不移動而致發生損害時甲方亦不負其責。
第十一條 甲方所發倉單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時應出倉,倘再繼續寄托的,必須更換新倉單。
第十二條 倉租雙方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應于前條規定出倉或更換新倉單時,一次繳清。
乙方如不照期繳清的,甲方可將乙方的倉儲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償倉租或其他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凡倉儲物乙方須自行保足火險,否則如受損失時,甲方概不負責,關于倉儲物的火險承保事宜為期迅速,須由甲方委托特約保險公司辦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條 倉儲物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占用倉庫位置及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的方法、時間與地點:_________。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后,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__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__;保險期限:_________;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 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存貨人(蓋章):_________
保管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3
甲方:____縣牤XX公司 乙方: 甲方將 ____縣牤XX公司三星煤礦采空區災害綜合治理工程中土石方、煤的穿爆、采剝、裝運、排棄及排水工程 承包給乙方,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惠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名詞解釋及定義
1.1詞語定義 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
1.1 “甲方”:指在合同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
1.2 “乙方”:指在合同書中約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
1.3 “甲方代表”:指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1.
1.4 “剝離量”指測量驗收的原狀剝離實方量!
1.
1.5“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
1.6“開工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乙方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
1.7 “竣工日期”:指甲、乙雙方在合同書中約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
2.1本合同必須服從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合同的解釋應以國家現行法律和法規為準。
1.
2.2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次序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認為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相互補充。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組成合同文件優先次序應如下:
1.
2.
2.1本合同簽訂后雙方達成的對本合同條款的修正及補充文件;
1.
2.
2.2合同協議書(含附件);
1.
2.
2.3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1.
2.
2.4上述文件相互之間涉及到的任何內容有矛盾時,以日期在后者為準。
二、 工程概況
2.1空區災害綜合治理工程部分土石方剝離工程!
2.
2.2承包范圍
2.
2.1剝離量按綜合單價承包;
2.
2.2施工工程采場最大垂深深度米;
2.
2.3經甲乙雙方確定分段單價為: 一段(地表下15沙土層):
9.5元3; 二段(15-45):13元3; 三段(45-75):1
4.5元3; 四段(75-100):1
9.0元3; 以上單價為含稅價,含乙方施工所有發生的設備施工費、人工費、柴油費、火工品材料費、水電費、修路(油路以下的進場公路,平路、排土、巖、煤路)灑水、排水臨時設施費、意外事故處理費等各項費用;
2.
3.4工程量由甲乙雙方共同實測確認為依據;
2.
3.5電費按現行價計量;
2.
3.6工程內容(包括穿爆、挖掘、土石方及不同煤種的分裝分運,排土場、煤場的集垛、平整,采區邊坡修整,運輸道路修筑、維護,灑水滅塵,采場內的排水,人工渠疏通修補及過路口的涵管埋設,防洪、防火,防塌陷滑坡等各種相關作業),采場外圍除外;
2.
3.7火藥庫由甲方負責建造及管理;
2.
3.8采坑外危害水由甲方負責排放,采坑內水由乙方處理,必須排至甲方指定的牤牛海泡子;
2.
3.9油庫由甲方選址,乙方修建及管理;
2.
3.10人工渠的維護由乙方負責!
2.4工程管理:甲方按照總體工作安排分期下達施工計劃,并指定運輸道路及排棄地點;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工程質量標準,并按甲方施工計劃作業!
三、 資質方面
3.1乙方必須具有合法有效且滿足甲方剝離工程需要的土石方剝離工程資質,包括:營業執照,安全資格證、爆破工程資質、總承包壹級資質等必須的資質材料;
3.2乙方注冊資本不低于足差額的財產擔保;
3.3乙方應向甲方提交
3.4以上資信必須由甲方審查備案!
四、 駐工地代表及權限
4.1甲方駐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對施工進度與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工程驗收,協調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負責監督管理乙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4.2乙方項目經理負責與甲方協調工作,是乙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責任!
4.3甲方代表的權限
4.
3.1甲方代表的職權不得與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甲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4.
3.2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甲方代表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
4.
3.3甲方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向乙方發出的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對甲方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進行確認。甲方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應進行糾正。除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授權人員外,甲方與乙方施工無關人員無權向乙方發出任何指令。
4.
3.4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按約定給予書面確認的,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書面確認。
4.
3.5乙方認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4乙方項目經理的權限
4.
4.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和授權由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