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推廣合同書
第九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對甲方推廣活動的知情權。
2、乙方享有獲得相關推廣及服務獎勵的權利。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技術,推廣培訓指導。
4、乙方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推廣活動,應自覺維護甲方及相關企業形象,守法經營不得損害甲方及相關企業信譽。
5、乙方應定期對應用戶進行跟蹤服務、回訪,了解用戶的相關信息。并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及時提供甲方的服務給消費者。
6、乙方在推廣服務過程中應遵循甲方指定的統一服務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場價格,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7、乙方在服務推廣經營服務期內,須自覺維護終端用戶的利益,按照服務推廣原則協助甲方為終端用戶提供消費增值服務。
8、乙方須自覺遵守和維護甲方的經營秩序,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禁止商業炒作性經營。
第十條:增值服務
1、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出的申請三個工作日內,經過審核作出能否為其提供服務的決定并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告知乙方。若乙方申請不能通過審核,則甲方可以不提供服務。
2、甲方在授受乙方提交的申請后,在規定工作流程日內審核,回復。
第十一條:用戶投訴的處理
1、乙方根據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信譽保證承諾,自覺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授權服務推廣處內設置監督電話。
2、乙方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用戶權益損害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3、因乙方原因使用戶直接向甲方投訴的,經查實因乙方經營服務問題,乙方應向用戶償付,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條:廣告宣傳與促銷
1、乙方在合同期內可使用甲方的服務標識、商標、經營模式、宣傳資料等,但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合同期止,上述使用權自動失效。
2、甲方發布廣告宣傳,向乙方提供經營上的支持。
3、甲方在推出廣告宣傳或經營推廣活動之前,會在公司網站上公布,以便乙方能于活動前做適當準備。
4、乙方未經甲方授權不得私自以甲方及相關企業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推廣活動。
5、乙方在使用甲方標識、名片、文字介紹時,必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對于核定內容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夸大和捏造事實。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屬嚴重違約行為,本合同失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均無權單方將本合同條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如雙方均同意轉讓,須重新簽服務推廣合同,且應第三方無條件接受并繼續履行原合同期內發生業務的相關業務服務。在轉讓之日起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須遵守本合同關于商業秘密保護和商業禁止的約定。第三方應遵守新服務推廣合同條款。
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須在三十天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并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在通知書到達乙方時生效。
a)乙方有意損害甲方商業信譽和其它服務推廣人員正常經營秩序。
b)乙方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資料。
c)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場價格。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現嚴重經營虧損,或因有重大債務無法正常經營,或因違法經營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整改,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及與經營有關的其它證照,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5、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經雙方協商認可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到期時,雙方無意續約的,合同自然解除。
6、由于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它經濟損失,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致使甲方對外償付的,甲方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7、乙方須按甲方要求填寫服務推廣人員申請表,提供與本人同名的銀行帳號,銀行分行支行需填寫正確;乙方須在每月5號前將上個月所得補貼、津貼等的同等值的發票交給(可郵寄)甲方,甲方將在每周三至周四把服務推廣費將上周所得補貼、津貼等轉入乙方指定銀行帳戶。8號前甲方未收到乙方發票,甲方將在下次轉款時代扣各項稅款。所有銀行匯款手續費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得款不能準時匯入,責任由乙方負責。
8、乙方須指引所屬用戶按甲方要求填寫用戶申請表,提供與用戶同名的銀行帳號,甲方將在每月五號把用戶所得回饋按國家相關法規定稅后轉入用戶的銀行帳戶,銀行分行支行需填寫正確,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用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