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運輸貨品合同書(精選3篇)
業務運輸貨品合同書 篇1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向乙方租用車輛作為甲方日常業務運輸貨品和人員之用,現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下稱“本合同”),甲乙雙方均需完全忠實履行。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工商銀行卡的復印件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送貨運價做為合同附件。
租賃概況說明:
第一條 車輛狀況:乙方承擔提供金杯車型的車輛負責為甲方提供運輸。
第二條 協議期限
1、合同期限:本合同從月 月 日止,為期 年。
2、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有效期為合同當天起生效,期滿后可續約。
3、甲、乙雙方如有一方因故要求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條 合作期間若油價同比 年 月 日(參考標準:長沙中石化0號柴油和93#汽油價格為/升)累計上漲或下降10%承運價不做調整,超出10%以上雙方另行協商補貼燃油費用。
第四條 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的同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正規稅運輸業發票及其它費用發票,稅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保證金: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人民幣 元整作為合同保證金。保證金的退還:保證金在雙方終止合同后,在公司物流部辦理好相關手續且協商一致,15天后退還。
第六條 甲方有新開店鋪按甲乙雙方約定的送貨路線及價格做為付費參考標準。
第七條 乙方必須合同擁有車輛的產權證明和相關使用權,并自行負責辦理該車的道路通行證(通行范圍包括長沙市市區所有路段)。
第八條 甲方交給乙方承運的貨品由甲方工作人員負責單據和貨品交接以及裝卸。
第九條 乙方為甲方出車送貨,對運出貨物及返回貨物,有義務保證貨物的安全,如乙方因工作不慎而令到所運載的貨物受損,一概由乙方按實際受損貨物服裝按吊牌金額的%,物料為金額的 %賠償給甲方。
第十條 乙方有義務保障其運輸車輛在甲方上班時間內處于好的運行狀態。如因車輛或其它任何問題而不能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令甲方的出貨拖延或損失,乙方必須承擔責任(無論任何原因,若乙方未能履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則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期間的租貸費用,并賠償甲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十一條 在運輸旺季及貨量大時,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的臨時線路調配及工作安排。合同終止和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乙方因安排不當不能按時按甲方要求運送甲方貨物或人員的,甲方可自行另外安排乘搭或租用其它交通工具,其費用在乙方租車費用中扣除,如每月累計達到三次或以上的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
第十三條 所有賠償款項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后15個工作日之內以現金的形式全部清付甲方,賠償款項未付清時,甲方有權拒付當月運費。
第十四條 如乙方因車輛年檢大修,被查扣或其它原因不能運送甲方貨品須第一時間提早通知甲方物流部負責同事,以便甲方可提早另行安排。若乙方連續三天或以上不能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則甲方有權取消合同。
第十五條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書面補充,補充部分經雙方簽署即可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若有分歧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向長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車運輸合同
業務運輸貨品合同書 篇2
編號重要提示
請貼現申請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貼現銀行予以說明。
鑒于貼現申請人擬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貼現申請人與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商業匯票”指紙質商業匯票或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定義,依照電子商業匯票制度的規定)。
商業匯票分為紙質銀行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和/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1.2“貼現日”,就每張商業匯票而言,指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實付貼現金額之日。
1.3 “實付貼現金額”指貼現銀行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款項,計算方法為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除非另有說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貼現款項”均指該實付貼現金額。
1.4 “貼現天數”從貼現日計至商業匯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為非銀行工作日時順延,并加計計息天數。
1.5“貼現利息”以票面金額為基礎,按貼現利率及貼現天數進行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本合同項下各張商業匯票的貼現利息分別計算。
1.6“合同有效期”,指申請人可以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的期間。
1.7“銀行工作日”,指貼現銀行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貼現日、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后一銀行工作日。
1.8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后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適用范圍
貼現申請人與貼現銀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辦理貼現業務的,應當適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簽署不得視為貼現申請人有向貼現銀行申請貼現的義務,也不得視為貼現銀行有接受貼現申請人的申請并為其貼現的義務。
第三條 貼現業務的辦理
3.1貼現申請人需辦理貼現時,應向貼現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1)經貼現申請人簽署并向貼現銀行出具的《交通銀行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以下簡稱“《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
(2)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
(3)證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貨運單據等文件的原件與復印件各一套;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
(5)貼現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貼現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或其他法定身份證件;
(6)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5)項文件僅需在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該項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了變化的,貼現申請人應在發生變化之日后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變化后的文件。貼現銀行在貼現申請人提交變化后的文件之前根據原文件辦理的貼現,貼現申請人不得以有關文件已經發生變化為由提出任何抗辯。
▲▲3.2 貼現銀行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貼現申請人的貼現申請辦理貼現。
▲▲3.3貼現銀行同意貼現的,應在《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記載的貼現日(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的貼現日期(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將貼現款項劃入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賬戶。但在貼現銀行支付貼現款項前存在下列情況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
(1)貼現票據存在瑕疵或無效情形;
(2)貼現票據被利害關系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
(3)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
(4)貼現申請人違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條所作陳述與保證;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果有)未有效設立或無效;
(6)貼現申請人未按貼現銀行要求指定資金回籠賬戶或簽署賬戶管理協議;
(7)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
如果貼現申請人據以取得匯票的基礎交易相對人已經向貼現銀行承諾支付相關貼現利息的,貼現銀行將根據該相對人的授權將該相應款項一并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對貼現申請人與該相對人之間就該款項發生的糾紛,貼現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3.4各張商業匯票項下的貼現日、貼現利率、實付貼現金額等以相應《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的記載(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載(電子商業匯票貼現)為準。
3.5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款項發放前向貼現銀行提交資金使用說明及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貼現款項的支付采用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方式。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是指貼現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貼現款資金發放至貼現申請人賬戶后,由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貼現申請人交易對手。
在貼現款項發放后,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內向貼現銀行匯總報告貼現款資金支付情況。貼現銀行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貼現款項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貼現申請人須配合貼現銀行的核查。
第四條 貼現申請人的陳述與保證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貼現銀行的合法權益,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和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
4.1貼現申請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貼現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貼現申請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貼現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4.4貼現申請人根據本合同申請貼現時向貼現銀行提供的商業匯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偽造、變造的情形;票據及所有文件上的簽字均為有權簽字人的真實簽署;貼現申請人未向貼現銀行隱瞞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任何信息,貼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5貼現申請人保證其通過合法手續取得本合同項下所有商業匯票及相應的票據權利。對經背書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保證在該匯票項下與其直接前手間的轉讓是真實、有效的。如果貼現匯票系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務取得,該商品或服務交易真實、有效且貼現申請人已經或將根據基礎交易合同支付相應對價。
4.6 貼現申請人保證申請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不存在被利害關系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情形。
▲▲4.7貼現申請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5.1貼現申請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貼現款項,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貼現款項挪作他用,不得將貼現款項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貼現款項的使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5.2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應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貼現申請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后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貼現申請人應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5.3貼現申請人獲知任何可能危及貼現銀行行使票據權利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貼現銀行。
5.4貼現申請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國家和地區名單的,貼現申請人應立即通知貼現銀行。
5.5貼現申請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貼現銀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5.6貼現申請人保證,貼現申請人及貼現申請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貼現銀行或貼現銀行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貼現銀行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于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貼現申請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貼現銀行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5.7貼現銀行同意貼現后,如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貼現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貼現款的,貼現銀行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貼現申請人,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追索
▲▲6.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貼現銀行有權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1)本合同項下任一商業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被拒絕付款的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2)貼現匯票到期前,承兌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有權部門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承兌人承兌的所有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3)其他因為貼現申請人的原因致使貼現銀行未能取得貼現匯票項下款項或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6.2出現第6.1條約定的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追索的情形時,貼現申請人應立即將下列款項支付給貼現銀行:
(1)相關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2)相關商業匯票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按本協議約定的逾期利率計收的利息;
(3)貼現銀行取得退票理由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貼現銀行行使上述追索權的,應在取得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
▲▲6.3本合同項下每份商業匯票的貼現均是獨立的,任何一張商業匯票項下出現追索事由,貼現銀行均有權就該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第七條 通知
7.1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貼現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貼現銀行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貼現銀行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貼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貼現銀行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貼現銀行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貼現銀行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貼現銀行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貼現申請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傳真號碼、貼現申請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7.3 貼現申請人同意,除非貼現銀行收到貼現申請人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貼現申請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的,以貼現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貼現申請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第八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8.1對于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貼現申請人未公開的信息和資料,貼現銀行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貼現申請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款項支付或利息支付義務時,貼現銀行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貼現申請人同意或授權貼現銀行進行披露的。
8.2 貼現申請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貼現銀行在授權書規定的授權范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貼現申請人的信用信息。
8.3在本合同第8.1條和第8.2條規定的情形外,貼現申請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關貼現申請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貼現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貼現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匯票貼現業務或與匯票貼現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匯票貼現業務、催收貼現申請人欠款等;②為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8.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為準。
第九條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條款
本合同項下匯票貼現業務為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時,適用以下約定:
(1)第3.1條第(2)款改為“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原件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打印件”。
(2)第3.3條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的情形增加一項“(8)貼現票據的承兌人拒付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貼現的其他商業匯票”。
(3)第三條增加一款:3.6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未使用的商票保貼額度小于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的票面金額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業務。
(4)第四條增加一款:4.8貼現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未與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發生糾紛,申請貼現時與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無債權債務糾紛。
▲▲第十條 違約
10.1貼現申請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違反合同義務時,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立即支付下列款項:
(1)貼現銀行已支付的貼現款項,但貼現銀行已經行使付款請求權并取得匯票項下款項的除外;
(2)本條第(1)項所述貼現款項自貼現日至貼現申請人支付日期間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3)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貼現銀行為主張相關匯票項下票據權利時支出的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催告費、公告費、差旅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0.2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貼現銀行協商補充貼現款項發放和支付條件,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按貼現銀行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貼現申請人授權,在本合同項下有應付未付的款項及費用時,貼現銀行有權扣劃貼現申請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1.2扣劃后,貼現銀行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貼現申請人。
11.3貼現申請人歸還款項(包括貼現申請人主動歸還和貼現銀行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貼現申請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于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2)貼現申請人有多筆債務的(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貼現銀行的債務),貼現銀行有權自行決定貼現申請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貼現銀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貼現銀行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貼現申請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貼現申請人有義務按貼現銀行要求協助貼現銀行辦理,匯率風險由貼現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貼現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及構成
13.1本合同經貼現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貼現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3.2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任何一方有權提前3日通知對方后終止本合同。
13.3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在合同終止前辦理的貼現業務。
13.4本合同項下經雙方簽署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查詢復查書、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錄等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3.5 《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另有約定外,申請人與貼現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13.6《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與后附銀行打印欄中的信息不一致的,以銀行打印欄中的內容為準。《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代作《貼現憑證》。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條 貼現申請人報告期限
第3.5條約定的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為:貼現款項發放后 日內。
第十六條 逾期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逾期利率為每日萬分之 。
第十七條 賬戶約定
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為:
戶名:
帳號:
開戶行:
第十八條 聯系方式
貼現申請人接收第七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系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20.1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8.3條。
貼現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貼現銀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貼現申請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貼現銀行已應貼現申請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貼現申請人(公章) 貼現銀行(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業務運輸貨品合同書 篇3
正文: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第一條 為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并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并將該質押額度用作凈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凈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為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為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后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范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為: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后,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并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后,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并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后,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于等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并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戶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后,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為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甲方通過該客戶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凈借記限額無誤后,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凈借記限額,用于為其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凈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凈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戶日以后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兌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兌付,并將兌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兌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兌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并在扣減成功后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并核準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
3.確定備選質押品種類、債券質押率、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債券質押最低限額;
4.當乙方發生信用風險時,甲方有權委托中央結算公司對質押品進行處置以清償小額軋差凈額資金。
(二)甲方義務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關業務約束條件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應調整乙方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支付系統的凈借記限額,并及時向乙方返回處理結果;
2.每一營業日終了后,核對支付系統和債券系統的質押額度業務數據;
3.在確認乙方未發生信用風險的情況下,根據乙方書面申請,及時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4.負責維護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按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甲方申請取得成員行資格;自愿向甲方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
2.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向甲方質押債券以獲得質押額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質押額度;
3.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辦理債券解押或置換業務;
4.查詢本行的質押品和質押額度相關信息。
(二)乙方義務
1.向甲方提供的成員行資格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2.辦理質押業務應符合《管理辦法》、本協議約定及中央結算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
3.用于辦理質押業務的質押品應符合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的相關條件;
4.辦理質押業務時必須向甲方提供足額的質押品且質押額度不得超額分配;
5.對已質押債券在截止過戶日(含)前應主動進行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未及時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的,應主動向甲方提交說明材料;
6.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按時繳納辦理質押業務的相關費用;
7.乙方自愿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的,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收回全部質押額度。
第三十二條 雙方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義務即構成違約。
第三十三條 因任何一方違約,導致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及收回等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并給守約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約發生后,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電力供應障礙、通訊傳輸障礙等其他不可預見及在合理范圍內無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均應及時排除故障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根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響程度承擔相應風險損失。
本協議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無法預見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動亂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條 雙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的條件下可簽署補充協議,并作為本協議的附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補充協議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不得與本協議沖突。
第三十七條 乙方自愿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時,本協議即終止,但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完成的各項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