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促銷活動合同書(精選3篇)
業務促銷活動合同書 篇1
甲方姓名:
甲方號碼:
乙方:
為回報客戶,體現中國移動“優先、優質、優惠”的服務,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的和教育8元包業務促銷活動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參加和教育8元業務包促銷活動:
甲方承諾 年 月至 年 月連續使用和教育業務8元套餐3個月,并承諾在業務促銷活動協議期內,參加活動的手機號碼每月最低消費至少達到15元,即可獲贈15元話費,從訂購當月開始分3個月贈送,每月8元,贈送話費為系統自動充值形式,可抵扣用戶語音通話費用。
二、甲方須保證在上述約定業務使用期內,不通過任何途徑取消和教育8元業務包業務,否則甲方應支付約定使用期內業務費用 元作為賠償。
三、本協議自簽約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業務約定使用期滿為止,協議期滿后由甲方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和教育業務,可通過廣西移動網廳或通過短信編輯0000發送到10086并回復相應的業務序號進行取消,若甲方不主動退訂該項業務,將按業務資費標準8元/月收取。
四、本協議有效期內,因不可抗力等情況致使協議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業務促銷活動合同書 篇2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業務促銷活動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聯系人:【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甲、乙雙方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為了拓展雙方的業務領域,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就和對講業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內容
和對講業務是基于移動通信網絡,乙方向集團客戶提供基礎對講、多媒體對講、可視化調度業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相關事宜特簽訂本協議。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2.1甲方有權享有和對講業務規定的相關服務。
2.2甲方享有合同約定的和對講業務相關服務。甲方保證申請開通和對講業務的所有甲方指定成員均同意并授權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且甲方已經向其成員用戶充分解釋了本協議中涉及的相關業務內容、條款及付費規則,相關用戶對本協議無異議。如甲方成員在使用過程中對此產生質疑,甲方負責對其進行解釋和相關處理,乙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2.3甲方需對提交的甲方成員號碼及相關資料信息進行核查,確保正確,因甲方提交成員號碼或者資料信息有誤、不真實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4甲方申請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應按照乙方提供的《和對講業務受理單》提前3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并加蓋單位公章。
2.5甲方的業務賬號和密碼是乙方識別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據,凡通過甲方業務賬號及密碼登陸進行的操作,無論是否確屬甲方進行的操作,均被視為甲方操作。甲方應妥善保管甲方賬號及密碼。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賬號或密碼遺失、泄漏、被他人盜用等所產生的損失,均與乙方及業務平臺無關,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和對講業務及其相關客戶服務。
3.2乙方有責任及時、準確地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辦理和對講業務開通、變更、取消。
3.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詳細的終端配置說明,必要時乙方將派遣技術人員指導甲方進行終端配置。
3.4和對講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服務方式,乙方在系統設計時已盡力保證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但限于現有的技術水平,乙方不能保證該業務的絕對安全、穩定。甲方使用該業務,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等情況,網絡系統可能出現一些臨時性故障和不可預測的風險,甲方同意不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予免責。
四、計費和結算標準
4.1根據乙方提供的資費內容,甲方選取適合自身情況的資費和業務,具體見《和對講業務受理單》。和對講業務為集團付費業務,和對講業務流量資源為國內流量(不含港澳臺地區)。
4.2使用大市場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每月15日前(含15日)開通則全額收取當月功能費,15日以后開通則半額收取月功能費,流量費全額收取;使用物聯卡資費新增成員號碼開通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退訂當月收取整月功能費和流量費,下個自然月起不再收費。
4.3若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業務使用費用,乙方有權暫停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業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甲方欠費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費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費金額的3‰向甲方加收違約金,甲方任何一個月的業務費用在該月結束后三個月未結清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有權繼續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費用及其違約金,由此導致的責任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五、發票信息
5.1根據電信業“營改增”相關法規要求,乙方可對20__年6月1日后與甲方業務合作產生的費用提供電信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及對應稅率為:
5.1.1基礎電信服務(稅率10%)。
5.1.2增值電信服務(稅率6%)。
具體發票項目名稱、稅率以雙方合作的具體內容確定。
5.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按照電信行業營改增管理要求,聯系乙方集團客戶經理進行相關信息登記,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5.2.1提供下列文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1)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副本 ;
(4)銀行開戶許可證 ;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證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2.2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納稅人資質,可以向乙方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預存時要求開具發票的,乙方只開具通用機打發票,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3)必須先付款,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已向甲方開具通用機打發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3發票開具
5.3.1乙方向甲方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如勾選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發票開具方名稱(必填):
國稅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地址:
聯系方式:
(備注:以上賬戶信息僅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使用,不作為收款賬戶)
5.3.2甲方應在繳費期內及時通知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間充裕。為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安全,請甲方指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系人負責發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聯系人員穩定。協議執行期間甲方需更換聯系人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5.3.3甲方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處理,如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有誤、認證不符或認證不通過等情況,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當月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起180日內與乙方聯系反饋。雙方應按乙方要求及稅務機關發票征管規定,相互配合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更換事宜。因甲方原因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帶來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六、不可抗力因素
6.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協議雙方合理控制范圍的事件,該事件應不可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通過合理努力無法阻止或避免其發生,這類事件發生于本協議簽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條件,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不應被認為構成違約:
6.1.1 地震、大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6.1.2 由于電信部門的通信線路施工、維修、破損、中斷,或供電部門停電,及其它因電信、電力部門的原因導致的信號中斷。
6.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應立即相互協商以找出合理解決辦法并應盡所有合理的努力,盡可能地減小不可抗力的損壞后果。
6.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5天內,該方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書面通知對方, 解釋其為什么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雙方協商協議繼續履行的問題。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及時將情況告知對方,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6.4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到本合同履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這一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一方延誤履約后發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七、保密責任
7.1“專有信息”是指在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一方從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開發、創造或有協議約定轉移至該披露方的,對該披露方業務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專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商業秘密,電腦程序,設計技術,專有技術,工藝,數據,業務和產品開發計劃,與該披露方業務有關的客戶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該披露方從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雙方理解并確認,信息披露方擁有專有信息,而這些專有信息對該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產生了各方之間的與專有信息有關的保密和信任的關系。
7.2未經信息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應對任何專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實體披露這些專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的除外。
7.3甲乙雙方對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論是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還是在本協議結束以后,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本協議的具體內容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但根據中國法律,甲乙雙方有義務進行披露的情況除外。
7.4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無須為對方的保密行為另外付費。
7.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有關保密的約定,導致其他方損失的,應予以賠償,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事項泄密而發生的調查費、鑒定費、公證費、訴訟費以及律師費等費用。
7.6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對甲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協助和配合,乙方給予協助和配合的,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7.7甲方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7.8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關聯公司可以通過業務受理系統登記、紙質返檔,通過網絡接收、讀取并記錄等方式,以提供電信服務為目的,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個人信息,甲方應當就乙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向信息權利人進行說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說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有權依法對包含甲方在內的整體用戶數據進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關聯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個人信息。甲方可以通過營業廳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更正。
7.9乙方應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個人信息履行保護義務。
八、爭議的解決
對于因本協議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的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十、協議有效期及其他
10.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10.2如一方要變更協議的,應該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然后進行協商一致后變更協議;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協議的,該變更無效;如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協議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對方發出通知,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由雙方協商解決處理終止事宜。
10.3本協議生效后,除法律法規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提前中止、終止或解除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十一、其他
11.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協議正文所提及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甲乙雙方開展業務均應依法辦理。如果協議與國家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發生沖突,以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法規的相應規定為準。
11.4乙方對本協議保留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解釋權。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