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通用3篇)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1
保管人____________倉庫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
寄托方____________倉庫合作社,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物品寄托倉庫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將其所有列物品計____件愿付倉租寄托甲方倉庫堆藏保管,而甲方允為保管并于本契約成立日如數受寄,同時發給倉單與乙方收執。
第二條 乙方對于寄倉應留存印鑒圖樣在甲方備提貨或過戶時核對,否則甲方不負意外之責。
第三條 倉單所記載的寄托物名稱、種類、品質、價格等均系根據乙方原包入庫,倘有貨物與包裝內容或價格不符合現象,甲方不負鑒定之責,又重量未經甲方過磅的,甲方亦不負其責,凡倉單的受讓人或貨物的保險人等欲審查檢點寄托物時,須隨帶倉單或備具憑證受甲方允諾始得行之。
第四條 凡倉儲物如混有違禁物品或危險品未經告知致觸犯刑律或釀成災害時,概歸乙方負一切責任。
第五條 倉單的轉讓并非經乙方背書及甲方負責人員在倉單批注簽名的,不生效力。
第六條 凡出倉憑倉單及印鑒為之,倘倉單或印鑒圖章遺失時,應即報告甲方,未通知以前寄庫物被出庫提取甲方亦不負責。
第七條 甲方對于倉儲物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以確系于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第八條 前條損害賠償金額如倉儲物市價高于進庫時,應依損害時市價計算。
第九條 倉儲物如因天災、地變、兵禍、盜劫、蟲蝕、鼠咬等不可抗力,或潮霉、燥蝕、罷工、防疫、自然變質或因氣候變遷而發生的自然損失,其他一切不可避免的現象致受損害的,甲方概不負責。其約定于倉房外或露天堆置者,因陽光雨露風沙以及其他倉房外或露天堆置所以不能避免的損害,甲方亦不負責。
第十條 甲方因遇事機迫切或預防災患可以先將倉儲物移動而后通知乙方,因甲方并無為前項的義務,所以因此發生的損害甲方免負責任,如因不移動而致發生損害時甲方亦不負其責。
第十一條 甲方所發倉單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時應出倉,倘再繼續寄托的,必須更換新倉單。
第十二條 倉租雙方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應于前條規定出倉或更換新倉單時,一次繳清。
乙方如不照期繳清的,甲方可將乙方的倉儲物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由出售抵償倉租或其他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凡倉儲物乙方須自行保足火險,否則如受損失時,甲方概不負責,關于倉儲物的火險承保事宜為期迅速,須由甲方委托特約保險公司辦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第一條 倉儲物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占用倉庫位置及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的方法、時間與地點:_________。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后,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九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__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__;保險期限:_________;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_________。
第十三條 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存貨人(蓋章):_________
保管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銀行賬戶號: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私人物品倉儲合同書 篇3
承租方: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并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