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生產經營合同書(精選3篇)
投資生產經營合同書 篇1
項目名稱:
合同簽訂人:
甲方:
乙方:
引進單位: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過認真考察和磋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現就乙方在____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項目名稱、投資規(guī)模和生產經營規(guī)模
1、企業(yè)名稱:(企業(yè)名稱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
2、企業(yè)規(guī)模:總投資,注冊資本金:。(注:投資可分期,但所供土地原則上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展期一年)。
3、生產經營規(guī)模:
4、經營期限:
5、經營范圍:
二、企業(yè)地址及土地使用
1、乙方興辦企業(yè)地址位于江西省定南縣,四周界址以規(guī)劃用地圖劃定紅線范圍為準。
2、乙方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約畝[具體面積以供地紅線圖(含帶征地)為準],土地掛牌底價為5.6萬元/畝,土地使用期限伍拾年,土地性質為工業(yè)用地。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xié)助乙方申請辦理本項目的批準文件和工商、稅務等相關證照登記手續(xù),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協(xié)助乙方在國土部門完成乙方企業(yè)用地招、拍、掛出讓程序并辦理好建設用地批準書。
3、甲方承諾在乙方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為乙方協(xié)調好供水、供電、道路、通訊等部門將相關設施鋪設到乙方廠區(qū)門口,所涉費用由甲方協(xié)助解決。
4、甲方應協(xié)調處理好本項目建設過程中及企業(yè)生產期間所涉民事糾紛及其它相關問題。
5、甲方應依法保障乙方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和服務,落實好國家、省市以及定南縣規(guī)定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政策有變化的,以各級政府制定并對外公布的相關文件為準)。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預付土地款20%即:萬元,并匯入甲方指定帳戶,開戶名稱:定南縣土地儲備供應中心;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江西省定南縣支行營業(yè)部。其余土地款應在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前支付完畢。
2、乙方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yōu)惠政策和《定南縣鼓勵外來投資優(yōu)惠辦法》(定府發(fā)[20__]5號)。
3、乙方須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開工建設,并在18個月內完成工程建設并投產。否則,乙方不享受定南縣的優(yōu)惠政策。
4、乙方須依法建設,依法經營,企業(yè)建設和生產須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5、乙方可自行設計企業(yè)廠房規(guī)劃,但應符合縣城建設規(guī)劃要求,并報規(guī)劃建設部門備案,在建設中乙方如需變更,應經規(guī)劃建設部門批準。
6、乙方須辦理好環(huán)評手續(xù),搞好企業(yè)排污處理設施,確保企業(yè)“三廢”達標排放。
7、乙方生產的產品須以當地注冊公司的名義出口或銷售。
8、乙方必須保證每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60萬元人民幣以上。
9、乙方所取得的土地需經過定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轉讓。
五、違約責任
1、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合同其它條款的承諾,并按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所需的費用進行補償給甲方。
2、若甲方違約,未能為乙方提供相應服務,應對乙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
六、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3、由于政策的調整導致合同無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履行該合同,雙方可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解除該合同。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授權代表在江西省定南縣簽訂,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引資單位和定南縣政府辦各執(zhí)一份,復印件分別報送有關部門。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引資單位(公章):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年月日
投資生產經營合同書 篇2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fā)起“藍天基金”
,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xié)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本基金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基金單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的人。
主管機關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
經理人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fā)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投資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yè)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yè)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信托人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guī)定對本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會計年度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年初資產凈值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受益憑證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fā)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單位持有人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冊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登記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專指深圳證券登記公司。
交易日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yè)日。
關連人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估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估值日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發(fā)行費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fā)行費。
經理年費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3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資產凈值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fā)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信托年費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核數師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yè)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員。
一般決議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特別決議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會計結算日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本基金存續(xù)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帳戶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出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本基金章程指《藍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基金管理規(guī)定指《XX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計價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基金。
2.本基金發(fā)行規(guī)模:本基金最高發(fā)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fā)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fā)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xù)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fā)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xù)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fā)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fā)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
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xù)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yè)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tǒng)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yè)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yōu)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yè)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fā)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fā)售對象、發(fā)行辦法和發(fā)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fā)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fā)售價格3%的首次發(fā)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fā)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得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xù)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guī)定的發(fā)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fā)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fā)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guī)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guī)則執(zhí)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印花稅和手續(xù)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xù)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公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yè)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等業(yè)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guī)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fā)行總數額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
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yè)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2)由于受投資的企業(yè)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3)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fā)生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yè)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以可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guī)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b.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c.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此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yè)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xié)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fā)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付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guī)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guī)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至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fā)行費,包括發(fā)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fā)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fā)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
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guī)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guī)或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fā)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qū)會計準則執(zhí)行;特區(qū)會計準則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zhí)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yè)會計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guī)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guī)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yè)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fā)交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的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人的收益及時派發(fā)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公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二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fā)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fā)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fā)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末見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fā)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fā)行單位總份
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記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續(xù)期的延長或轉變?yōu)殚_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yè)和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yōu)榱硪幻碌耐顿Y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yè)。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yè):
(1)由于現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xù)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二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xù)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fā)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fā)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yè)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yè)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yè)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yè)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對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yè)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yōu)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十二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xié)助經理人發(fā)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qū)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jiān)督經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jiān)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xù);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guī)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jiān)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zhí)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xié)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
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fā)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yè)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fā)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yōu)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
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本契約規(guī)定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發(fā)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計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guī)或違約所引致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yè)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鑒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zhí)行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zhèn)危蛞罁鲜龊灻蛏w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fā)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guī)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guī)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處承擔責任
。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guī)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yè)/專業(yè)協(xié)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guī)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guī)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chuàng)立一個與本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guī)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guī)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動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guī)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力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guī)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yè)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guī)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guī)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xù)滿十年并繼續(xù)存續(xù)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職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xié)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guī)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fā)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部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zhí)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zhí)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
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zhí)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guī)和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上述法規(guī)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guī)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xié)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fā)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對于上述法規(guī)或規(guī)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guī)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資生產經營合同書 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鑒于:
1、甲方現持有合營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
2、乙方和丙方均為位于 地點的。
3、乙方和丙方有意對公司進行投資,參股公司。
甲方同意對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接受乙方和丙方作為新股東對公司進行投資。
同時,甲方進行同步增資。
以上協(xié)議各方經充分協(xié)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就公司增資擴股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增資擴股
1、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協(xié)議的條款及條件增資擴股:
(1)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將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人民幣 萬元增加到 萬元,其中新增注冊資本人民幣 (依審計報告結論為準)萬元。
風險提示三:
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順利通過驗資,公司應當開設驗資專戶。
驗資的目的是驗證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冊資本的增加是否真實,相關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2)本次增資價格以公司經審計評估確認的現有凈資產為依據,協(xié)商確定。
(3)新增股東用現金認購新增注冊資本,丙方認購新增注冊資本 萬元,認購價為人民幣 萬元。
(認購價以公司經審計評估后的資產凈值作依據,其中 萬元作注冊資本,所余部分為資本公積金。)
2、公司增資擴股后,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 萬元,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丙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3、出資時間
(1)丙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定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協(xié)議約定的認購總價一次性足額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逾期按應付金額日萬分之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逾期 日后,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并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條 增資后的股本結構
1、增資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由 萬元增加到 萬元。
公司應重新調整注冊資本總額及股東出資比例,并據此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各股東的持股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形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2、增資后丙方成為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及本合同的約定應由股東享有的全部權利。
第三條 協(xié)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1、增資部分的交付時間:甲方以 認繳出資,乙方和丙方以 現匯認繳出資。
甲、乙、丙三方的認繳出資額自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之日起個月內一次性繳齊。
2、驗資:甲、乙、丙三方出資后,由公司聘請法定驗資機構對甲、乙、丙三方的出資進行驗證。
第四條 公司注冊登記的變更
1、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相應決議后日內由公司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各股東應全力協(xié)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
2、如在丙方繳納全部認購資金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仍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則丙方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
一旦協(xié)議解除,原股東應負責將丙方繳納的全部資金返還丙方,不計利息。
第五條 聲明、保證和承諾
甲、乙、丙三方在此作出下列聲明、保證和承諾,并依據這些聲明、保證和承諾而簽署本協(xié)議:
1、甲、乙、丙三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并已獲得本次增資擴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權、批準及認可。
2、甲、乙、丙三方具備簽署本協(xié)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本協(xié)議一經簽署即對各方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三方在本協(xié)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各方承擔的其它協(xié)議義務相沖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4、本協(xié)議生效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負責承繼。
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新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由協(xié)議各方在出資范圍內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機構安排
1、股東會
(1)增資后,原股東與丙方平等成為公司的股東,所有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新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關,對公司一切重大事務作出決定。
2、董事會和管理人員
(1)增資后公司董事會成員應進行調整,由公司股東按章程規(guī)定和協(xié)議約定進行選派。
(2)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丙方選派 名董事,公司原股東選派 名董事。
(3)增資后公司董事長和財務總監(jiān)由丙方指派,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可由原股東推薦,董事會聘用。
(4)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公司董事會過 數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公司章程進行規(guī)定。
3、監(jiān)事會
(1)增資后,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由公司股東推舉,由股東會選聘和解聘。
(2)增資后公司監(jiān)事會由名監(jiān)事組成,其中 方 名,原股東指派 名。
第七條 新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
1、同原有股東法律地位平等;
2、享有法律規(guī)定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八條 協(xié)議的終止
在按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合法地進行股東變更前的任何時間:
1、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乙方和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后終止本協(xié)議,并收回本協(xié)議項下的增資:
(1)如果出現了對于其發(fā)生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對于其后果又無法克服的事件,導致本次增資擴股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違反了本協(xié)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xié)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3)如果出現了任何使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2、如果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則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和丙方后終止本協(xié)議。
(1)如果乙方或丙方違反了本協(xié)議的任何條款,并且該違約行為使本協(xié)議的目的無法實現。
(2)如果出現了任何使乙方或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在實質意義上不真實的事實或情況。
第九條 保密
1、本協(xié)議任何一方(“接受方”)對從其它方(“披露方”)獲得的有關該方業(yè)務、財務狀況及其它保密事項與專有資料(以下簡稱“保密資料”)應當予以保密;除對履行其工作職責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資料的本方雇員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實體透露保密資料。
2、各方均將制定規(guī)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其它雇員同樣遵守本條所述的保密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任何約定,包括協(xié)議各方違反其于本協(xié)議所作的陳述與保證,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不止一方違約,則由各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違約所引起的責任。
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于因違約而給其它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2、盡管有以上規(guī)定,任何一方均不因本協(xié)議而就任何間接損失或損害對其它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仲裁
凡因履行本協(xié)議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各方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如果該項爭議在開始協(xié)商后日內未能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其當時合法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2、繼續(xù)有效的權利和義務
在對爭議進行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xù)行使各自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其它權利,并應繼續(xù)履行各自在本協(xié)議項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
本協(xié)議為各方就本次增資行為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與內容,其中涉及的各具體事項及未盡事宜,可由各方在不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前提下訂立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生效
本協(xié)議書于協(xié)議各方蓋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非經各方一致通過,不得終止本協(xié)議。
第十四條 其他
1、生效
本協(xié)議生效的先決條件是本協(xié)議的簽訂以及本協(xié)議全部內容已得到各方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批準、主管部門批準。
本協(xié)議自各方蓋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2、轉讓
嚴格按照《公司法》、國家宣傳和廣電主管部門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協(xié)議書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 份,其余份留甲方在申報時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