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訂車合同書(通用3篇)
廣西南寧市訂車合同書 篇1
定購方:
出賣方:
簽訂地:
定購方
基本情況姓名:
現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定購方選擇配置
車輛型號:駕駛室及空調:輪胎:顏色:入戶噸位:車廂尺寸: 要求提供合格證型號:其它配置:車輛出賣價及付款方式(單位:元)基本配置價:選裝配置及差價:
1、定購方向出賣方支付定金或雙方簽字蓋章后本合同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定購方不允許調換車型、配置和車輛顏色;
3、本合同生效后,定購方退車或者不按約定提車,出賣方有權不予退還定金,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價款不包含裝飾等其他未列費用;
5、車到后,出賣方以電話方式或以郵寄《提車通知》的方式通知定購方提車,在出賣方通知定購方提車當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定購方必須到出賣方處辦理提車手續,提取車輛,逾期辦理的,定購方需向出賣方交納50元/天的停車費;在出賣方通知定購方提車當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定購方未到出賣方處辦理提車手續的,視為定購方違約,定購方交納的定金出賣方有權不予退還,定購方定購的車輛出賣方有權另行出售。出賣方以郵寄《提車通知》方式通知定購方提車的,出賣方按定購方在本《定車單》上所確認的“現地址”郵寄出《提車通知》五日后,視為出賣方已經通知到定購方提取定購車輛,即已經履行了通知定購方提車的義務。
6、如車輛到達時,因廠家原因配置參數未能按定車單要求,出賣方將車輛發回廠家整改后交付定購方,出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7、因雙方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約定在合同簽訂地管轄法院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定金此定單簽定之日,定購方向出賣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 大 寫: 元)
付款方式定購方全款購車,提車前應付出賣方以上1、2項費用,合計: 元。
定購方(簽章)
出賣方(簽章)
經辦人簽名:
領導審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廣西南寧市訂車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相關車輛達成以下定購協議:
一、所購車輛信息:
二、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本協議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
甲方交貨后,定金抵作車款。
三、交貨時間: 年 月 日前。
四、交貨地點:寶豐麟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五、交 貨:乙方需在甲方通知提車后2日內將全款交至甲方帳戶,否則,訂金將做為違約金支付給甲
方,所定車輛由甲方自行處理。
六、甲方保證提供原廠車輛,提供全套正規手續。如在辦理牌照過程中出現手續問題,甲方協助乙方解決。
七、如遇戰爭、自然災害、廠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影響,甲方不能按時交車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車型,
甲方只承擔退還訂金責任,不承擔其它責任。
八、在合同履約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稅費調整后產生的價格變化或生產廠家車輛配制變化,即按照新的價格標準執行。
備 注: 。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乙 方( 蓋 章 ): 甲 方(蓋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廣西南寧市訂車合同書 篇3
寶豐麟星(甲方):
地 址:寶豐縣人民路與東三環交叉口 電話:
購 買 人(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相關車輛達成以下定購協議:
一、所購車輛信息:
二、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本協議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
甲方交貨后,定金抵作車款。
三、交貨時間: 年 月 日前。
四、交貨地點:寶豐麟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五、交 貨:乙方需在甲方通知提車后2日內將全款交至甲方帳戶,否則,訂金將做為違約金支付給甲
方,所定車輛由甲方自行處理。
六、甲方保證提供原廠車輛,提供全套正規手續。如在辦理牌照過程中出現手續問題,甲方協助乙方解決。
七、如遇戰爭、自然災害、廠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影響,甲方不能按時交車或不能提供所定之車型,
甲方只承擔退還訂金責任,不承擔其它責任。
八、在合同履約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稅費調整后產生的價格變化或生產廠家車輛配制變化,即按照新的價格標準執行。
備 注: 。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乙 方( 蓋 章 ): 甲 方(蓋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