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匯外貿合同書(通用3篇)
公司現匯外貿合同書 篇1
公司____(以下簡稱賣方)與公司____(以下簡稱買方)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標的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
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條款中所確定的清單1。
該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價格和合同總金額在清單1中所載明的商品價格,以美元計價。
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
商品價格包括運抵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獨聯體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保管、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供貨期限和日期商品應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60天內從公司運往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商品品質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1中載明。
清單1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包裝和標記商品包裝應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作中所做的必要處理過程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上應有以下標記:--到達站名稱;--賣方名稱;--買方名稱;--貨件號;--毛重;--凈重;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支付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
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發票一式三份;--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包裝單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獨聯體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獨聯體境外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
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稱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保險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品質保證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1(見上文第四條)。
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1(見第四條)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退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書時起30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索賠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
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
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和拒收的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
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必需的手續,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賠,不能成為索賠方拒收和拒付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其它應供應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出現不可抗力,即火災、自然災害、封鎖、禁止進出口和其它合同雙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按不可抗力與其后果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如果上述情況與其后果持續達三個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補償可能的損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盡快將妨礙履行義務的不可抗力的出現和終止情況通知另一方。
由賣方或買方國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況出現的必需證明。
第十二條罰則如違反本合同規定的貨物抵達期限,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數額規定如下:--在最初三周內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以后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2%,但罰金總額不能超過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5%。
第十三條其它條件任何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自己對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盡管信用證可以轉讓,是可以按規定程序轉讓的。
對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補充意見只有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簽字后才有效。
在獨聯體境內的一切費用和規費,包括海關規費和關稅,與訂立、履行本合同有關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在獨聯體境外,則由賣方承擔。
本合同用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現匯外貿合同書 篇2
被擔保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第1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第2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 元。
第3條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第4條 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第5條 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6條 納稅擔保人是在 注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7條 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第8條 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第9條 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第10條 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第11條 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第12條 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司現匯外貿合同書 篇3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簽定本合同,合同內容如下:
一、乙方服務內容和甲方服務要求:
乙方負責向甲方租賃以下設備: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點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取上述設備,乙方在調試完畢后,經甲方檢查無誤,移交甲方投入使用。
設備的起租時間為一天。隔夜按兩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設備租賃服務費由設備租賃單獨組成,不包括其他服務。
甲方租用設備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點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點整。
在甲方使用設備的過程中,由于甲方保護設備不當造成劃傷,損壞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由產品廠家修復金額為主。
甲方應以機器的市值向乙方交付押金( 元)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各自保存一份。
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且復印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