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木家具合同書(通用3篇)
硬木家具合同書 篇1
甲方(賣方):
合同編號: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
第一條 紅木家具基本情況 (請逐項填寫,勿寫“同樣品”;“驗收說明”等內容請在驗收后填寫)
第二條 質量標準:每件紅木家具應符合QB/T20xx-20xx 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家具標準》規定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付款方式:簽訂合同后,乙方于10日內付清全額貨款,甲方將于收到貨款3天內發貨。
第四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甲方應在交貨時督促乙方對家具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征及有無《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乙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并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五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 10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硬木家具合同書 篇2
寄托人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婦(簡稱乙方)。
茲為動產家具寄托經雙方同意締結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因遷往____________地居住而新居狹隘無法容納原有家具,所以將下列動主目錄記載的家具寄托乙方夫婦保管,而乙方愿依約受寄保管,本寄托物于本協議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本件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托物。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件寄托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托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寄托物,致寄托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寄托物乙方應存置于(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并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于寄托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托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約定,將寄托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托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守護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托物的返還應在該寄托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托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悉依民法關于寄托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協議發生的訴訟由甲____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托動產目錄(略)。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硬木家具合同書 篇3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編號
供方根據采購文件、供方的投標/報價等文件,按照《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等有關法規,供需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本合同名稱:
供方提供的家具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家具,符合國家檢測標準要求以及該產品符合需方的約定。
四、售后服務承諾內容:
質保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止。
五、交貨時間、地點
合同生效后,供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按需方要求在 (需方指定的地點)完成家具的安裝調試。家具運送的費用由供方負責。需方應在設備到達指定地點后,提供符合安裝條件的場地、環境等。
六、供方應在交貨時向需方交付家具的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及相關的資料。
七、驗收要求。
由采購單位成立兩人以上驗收小組,按照采購文件規定、中標供應商報價/投標文件承諾,及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驗收工作。大
八、付款程序、方式及期限:
需方首付94560元,余款在半年內付清。
九、違約責任
需方無正當理由拒收家具,拒付貨款,向供方償付拒收拒付部分家具款總額 10 %的違約金;需方逾期付貨款,向供方每日償付欠款總額0.5%的違約金。
供方不能交付家具,供方向需方支付未交付部分家具款總額 10 %違約金;供方逾期交付家具,供方向需方每日償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0.5%違約金。
十、供需雙方應嚴格遵守采購文件要求,如有違反,按采購文件的規定處理。
十一、因家具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新鄉市法定的技術鑒定部門進行質量鑒定,該鑒定是終局的,供需雙方均應接受。
十二、采購文件及其修改和澄清,談判記錄及供方在投標中的有關承諾及聲明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發生爭議產生的訴訟,由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供需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違反采購文件及供方的投標或報價文件所規定的實質性條款。
十五、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需方應在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報當地財務局備案。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雙方、主持方各持一份,向當地財務局備案二份,辦理資金支付手續時提交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