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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發布時間:2023-05-22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精選27篇)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_______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及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1、依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乙方工資、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元。

  三、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或補償要求

  四、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 乙方(簽字):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既然這些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來約定。對此,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從而防止用人單位規避應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約定的終止條件應當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

  在任何情況下,時間都不能作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對用人單位來說,主要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某種事件,如生產線報廢;對職工來說,主要是個人的某種行為,如出國定居考上大學或在社會上打架斗毆,經批評教育不改,其劣跡反復出現等。

  (三)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須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

  如果是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出現的事件或行為,就不能作為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這里所說的客觀情況,是指不能確定的情況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制造的,即可以預見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預謀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把本單位主觀制造的條件約定為合同終止條件。例如,機構合并、人事調整等。

  (四)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

  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充分考慮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因為不同性質的生產性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能遇到的情況在一些經營單位是不可能出現的,如果把本單位生產經營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況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約定條款根本出現不了,約定的終止條件就失去了意義。

  (五)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

  由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可能出現某些客觀情況,導致用人單位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既要把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情況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也要把職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行為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例如,企業聘用的部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中,有的業務能力不差,工作業績尚佳,也沒有違紀問題。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風與其他員工不合,多數員工都不肯與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現出離職傾向。對于這種情況企業無法繼續使用該職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針對這類問題,可以考慮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即可終止。具體條款可表述為:乙方(員工)履行職責期間,經年度工作總結或職工民主評議,有一半以上員工不肯繼續接受其領導或與其共事,其履行職責出現危機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是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不管在什么時候對勞動合同做出處理都要雙方協商一致。在每個階段都有需要雙方格外注意的地方,這關系到雙方的合法權益。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到_____年__月__日日,現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年__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_____年__月__日17:00 前,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交接,向甲方的欠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整理并移交客戶信息等。同時雙方應按甲方規定程序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如乙方的個人檔案、戶籍關系在本協議簽定前已存放于甲方的,乙方應于_____年__月__日前(以下簡稱“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個人檔案及戶籍關系從甲方調出,否則甲方將在上述個人檔案、戶籍關系轉出期限屆滿之日后一個月內將乙方的檔案及戶籍關系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甲方轉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滿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__ 個月,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甲方同時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1個月工資,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元。以上工資計算方式均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上金額若不超過3倍前12個月平均工資金額的,不扣除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國家規定計算征繳個人所得稅。

  4、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和調離手續后,甲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公司工資統一發放日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本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因有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故不和工資一起發放,在工資發放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

  5、乙方離職后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乙方應對在甲方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各種保密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6、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它義務。

  7、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8、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4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周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 個人提出辭職 ,于 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到勞動關系科辦理備案手續并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___、獎金、__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系﹙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于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于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乙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發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7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鑒證人:(蓋章)

  年 月 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8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從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 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2、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3、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元。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二級用工部門和乙方各執一份,醫學部人才服務與培訓中心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9

  一、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聲明書范本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 )項原因,決定自 年 月 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 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 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月工資合計 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三、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合法終止的后果

  (一)關于勞動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髙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期限屆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里要注意兩點:

  1、勞動合同的類型。這里僅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終止流程的'再造即強化終止流程中的證據保留,確保做到所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有據可查。

  (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違法終止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后果有兩種:

  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終止行為撤銷,恢復勞動關系,補發違法終止期間的工資,補繳違法終止期間的社保等,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0

  甲方:______公司(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20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20____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20xx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20xx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

  二、現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

  乙方為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 元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3

  姓名 在本單位 乙 方 用工 參加工作 形式 時間 合同期限 甲 單位名稱 方 解 適 除 用 合 法 同 規 理 政 由 策 及 依 據 工 意 會 見 (章) 年 月 時間 日至 年 月 日 位投保 編號 性別 在本單 合同 年齡

  同意于 乙 意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中止)勞動關系 乙方簽字

  方 見 年 單位(章) 甲 意 方 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章) 月 日

  鑒 關 證 意 機 見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憑此表辦 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養老保險、調動等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范文三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志,于20xx年2月22日經 人力資源部 (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 離職 現根據下列第 2 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xx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20xx年7月28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4

  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協議書(適用于已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甲方: (見習單位)乙方: (見習人員) 為明確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一、見習期限及工作安排1、按照甲方的崗位需求,乙方經 (區(縣)團委)、人力資源市場推薦自 年...

  建筑施工企業用工勞動合同范本

  (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甲方乙方簽訂時期 年 月 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施工地址工商注冊機關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

  人民法院書記員聘任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深圳市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城鎮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協議書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號)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1.甲乙方同意按月(一年)以支票或現金方式,收繳失業保險費。

  兼課教師契約

  一、__________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聘__________老師(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兼課教師。二、依據__________縣__________中小學組織再造與人力規劃試辦方案要點與__________縣政府非編制內員工管理要點訂立本契約。

  煙臺新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單位名稱 經濟類型 登記注冊地 實際經營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姓名 性別 戶籍所在地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實際居住地 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 協商.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5

  甲方:_ _ _ _ _ _ _ _公司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鑒于:

  乙方于 年 月 日加入甲方。最近一次勞動合同是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本合同期限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

  現在因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乙方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終止。經協商,雙方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上述勞動合同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甲方保證支付和結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以及甲方應為乙方辦理的一切手續和福利。

  3.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甲方應賠償乙方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此外,甲方不會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補償..此類經濟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根據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雙方應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前完成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工作交接和辭職的全部手續。辦理完所有手續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前條所述的經濟補償金。

  5.乙方承諾在離職后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將甲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包括不應知道該保密信息的甲方成員。如有違反,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商業秘密是指指甲方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的或與業務或其產品相關的信息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品信息、客戶信息、貿易信息、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以及甲方作為機密信息或相關文件、憑證和手冊文件管理的所有其他信息,無論該信息或資料是否明確標注為機密。

  6.雙方確認,本協議構成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最終解決方案,除了討論中提到的費用,甲乙雙方沒有任何其他未了的債權債務關系。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 _ _ _ _ _ _ _ _公司(簽字蓋章)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6

  第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年月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媒體公告、其他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粘貼處)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7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

  我單位職工 等 壹 名同志(名單附后),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單位名稱(章):青島浩潤通物流有限公司

  20xx年 11 月 22 日

  注: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報告書;本報告書一式四份,本單位、個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單位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各執一份。(其中,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8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19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原因,致使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協商后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完成設計工作包括:

  二、合同費用結算:原合同的.設計費總額為________元(幣種為人民幣)。根據乙方設計工作實際完成情況和原合同中對設計費的約定,甲方應付共計元,甲方已付元,甲方應付未付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擁有包括設計成果在內的本項目資料的著作權。甲方保留在本項目中繼續使用、深化該設計、或將設計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設計單位參考的權利。

  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原合同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0

  ______(先生、女士):

  ___年___月___日與甲方簽訂的___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___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___月工資___元人民幣整。

  甲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文書要點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后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后,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特別提示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6)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7)終止和解除合同后,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

  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簽訂了______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2

  我單位 同志,身份證號碼 ,個人電腦號 ,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約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折復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_____________ 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年_____ 月參加工作, ___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3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_____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4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住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鑒于乙方原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現因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及金額如下:。

  (2)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且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保密費的標準及金額如下:。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黨團關系接續等與勞動關系解除相關的一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之前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則仍應對原協議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四條、其他

  從簽訂本協議起,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以下款項:

  a) 月份工資:共計¥ 元

  b) 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 元

  c) 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 元;

  e) 其它:共計¥ 元;

  f) 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年 月 日

  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并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6

  茲有 劉春梅 同事,性別: 女 年齡:32 于20______年___月___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 20______年 2 月 1日因 個人原因自動離職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鑒證編號 :

  單位(蓋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書 篇27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現因下列第--(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年--月--日簽訂的為期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年--月--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請您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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