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嬌車租賃合同書(通用3篇)
北京市嬌車租賃合同書 篇1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
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
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
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嬌車租賃合同書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汽車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因生產的需要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租賃使用車型 、行駛證號 、道路運輸許可證號 。
二、租賃價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1、 價格:租賃期內按每月價,超過半個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計價,超過租賃期的,應按實際使用時間支付租金。
2、 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稅票、集體帳戶,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租金。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5.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6.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7. 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8.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9.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4.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5.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7.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8.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10.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11.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2.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3.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三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四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五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六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嬌車租賃合同書 篇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章,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經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設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一、約定車輛: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將自己掛靠于的____________號混凝土攪拌車(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 )出租給乙方運營使用。
二、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賃期限為______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______元/月,每月日之前一次性現金支付次月租金;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車輛手續齊全,包括《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各種行車手續;如因甲方辦理手續不全導致使用車輛過程中被有關部門查處,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負責為出租車輛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額____________元,車上人員險保額 ____________元/人,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
3、 在出租期限內,本協議租賃車輛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非甲方責任產生的其他責任事故風險,乙方作為車輛實際控制人,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并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因車輛發生事故的損失賠償,由保險公司依法按照甲方按前款標準在保險公司投保的限額賠償,乙方須承擔保險賠款限額以外的所有費用。如需甲方出具手續,甲方予以協助。在車輛發生損壞時,如保險不足以將車輛修復至可使用狀態,乙方應承擔補足責任。同時還應賠償本車輛加速折舊費,折舊金額按修車實際發生額的50%計算。
4、 出租期間,乙方不得將出租車輛予以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設定擔保。出租車輛的司機由乙方聘用和選派,甲方與乙方選派的司機之間不存在隸屬、雇傭或勞動合約關系;乙方聘用的司機必須具備相應駕駛資質,服從掛靠公司安全管理,不得有違法違章駕駛行為;
5、 車輛租賃期間,乙方負責對租賃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和支付維修保養費用(包括審驗車輛時的調修費);乙方保證租賃車輛的安全及安全的保管、使用、駕駛租賃車輛。
6、乙方在租賃期滿或按照本協議約定解除協議向甲方交還車輛時,應當使車輛符合使用前的狀態,外觀、隨車工具等應完好有效。
7、 如甲方在租賃期內出賣車輛,甲方應當向購買人聲明本協議,本協議對購買方繼續有效。乙方具有優先購買權,但甲方應向乙方告知出賣事宜。
五、特別約定:
1、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協議,或不履行本協議;如發生違反本協議行為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用于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 萬元的,超出部分也由違約方賠償;
2、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給相對一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訴訟產生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生活費和租賃車輛停運期間經營損失(按本協議租賃金額折算)。
3、甲方交付車輛前,應按乙方指定意見在修理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歸還車輛前,應按甲方方指定意見在修理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確保車輛安全機件性能良好交接。
4、出租期間,本協議中雙方已經從租金折算約定中,充分考慮到本協議租賃車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因其它非甲方責任時,車輛停運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補償,故產生上述原因的停運時,甲方將繼續收取租金;
六、租賃期滿:租賃期屆滿時,本協議終止,如乙方不再租賃,應在租賃期屆滿時按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甲方交還車輛。如乙方繼續租賃,雙方應協商重新訂立協議。
七、協議解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協議的,均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協議。
八、爭議解決方式: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因違約產生糾紛須經甲方住所地法院訴訟。
九、協議生效及其他約定: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認真商議,充分了解后訂立,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并手印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